齊齊哈爾市河道管理辦法

齊齊哈爾市河道管理辦法是為了加強河道管理,充分發揮我市河道資源的綜合效益,促進工農業生產的發展,根據《黑龍江省河道管理條例》,結合我市的實際,特制定本辦法。

基本介紹

  • 中文名:齊齊哈爾市河道管理辦法
  • 【發布單位】:80811
  • 【發布文號】:齊政發[1987]43號
  • 【生效日期】:1987-06-20
【發布單位】80811
【發布文號】齊政發[1987]43號
【發布日期】1987-06-20
【生效日期】1987-06-20
【失效日期】
【所屬類別】地方法規
【檔案來源】
齊齊哈爾市河道管理辦法
(1987年6月20日齊政發〔1987〕43號)
第一章 總則
第一條
第二條本辦法適用於我市天然河道、人工河道、調蓄洪區及堤防、閘壩、護岸、引水、排水等工程。
第三條各級人民政府的水利部門為河道主管部門,他的任務是:負責河道管理、防洪調度、綜合開發利用河道資源及河道業務技術指導;協調處理各部門在用河方面出現的矛盾;會同航運、城建等部門編制江河流域規劃、河道整治規劃。
第四條市、縣水利部門要設定河道管理機構,有堤防、護岸管理任務的區、鄉要設定相應的管理機構或專職人員。
第五條保護河道資源及附屬工程設施的完好,是全市人民的義務。
第二章 河道與工程、林草管理
第六條河道管理範圍。按照流域規劃修築的江河兩岸的堤防之間,堤防設計洪水位以下為河道行洪區;無堤防的河段,按流域規劃確定的兩岸堤防走線之間區域為行洪區。行洪區均屬河道管理範圍。河道按其行政區劃由所在縣、區河道管理部門負責管理,齊齊哈爾市城區的江河堤防、護岸管理和防洪工作由市城建部門負責。國營農、林、牧、漁場和勞改農場範圍內自建的江河堤防、護岸管理以及防洪工作,在當地縣、區人民政府統一領導下,由河道所在場負責。
第七條河道管理範圍內,任何單位和個人不準擅自修建套堤、廠房、泵站、房屋、碼頭、高渠、高路;不準擅自堆放物資、傾倒礦渣、煤灰、垃圾。已經設定的障礙物,本著“誰設障、誰清除”的原則,限期清除。在限期內未及時清除的,設障單位須向河道管理部門繳納占河費(具體標準由市河道管理部門制定,市人民政府批准後執行);對受危害地區應制定安全措施,報河道管理部門批准後實施。
第八條在河道管理範圍內新建、改建、擴建工程(包括河道整治工程),由建設單位提出設計方案,按下列管理許可權報經河道主管部門審定後,再按基本建設程式履行審批手續。
(一)在嫩江、雅魯河、綽爾河、通肯河、阿倫河、訥莫爾河、烏裕爾河、二龍濤河、北部引嫩、南部引嫩、衛星運河河道管理範圍內新建、改建、擴建工程,報省河道主管部門審定。在市區河段上修建工程,報省河道主管部門和城建部門審定。
(二)在雙陽河、潤津河、音河、白山河、通南溝、二溝河等我市境內的河流及中部引嫩河道管理範圍內新建、改建、擴建工程,由市河道管理部門審定。
(三)在其它河流的河道管理範圍內修建工程,河道長度不超過縣境的由所在縣審定;河道長度不超過國營農、林、牧、漁場和勞改農場範圍的由其各自主管部門審定。
(四)在嫩江通航江段修建工程須由市河道主管部門和市航運主管部門共同審定,報省河道主管部門和航運部門批准。
第九條堤防、護岸、丁壩、鎖壩等河道附屬工程由建設單位管理,堤防管理經費由受益單位和民眾負擔。嫩江、雅魯河、綽爾河、諾敏河、通肯河、二龍濤河、雙陽河堤防屬國家與受益單位和民眾聯辦工程,其經常性的維護管理費由受益單位和民眾負擔。
第十條嫩江、雅魯河堤防護堤地範圍,迎水面不小於一百米,背水面不小於五十米;諾敏河、通肯河、二龍濤河、雙陽河堤防護堤地範圍迎水面不小於五十米,背水面不小於三十米;其它河流堤防迎水面不小於三十米,背水面不小於二十米。護堤用地由河道、堤防管理部門管理使用。
第十一條利用堤身、水庫壩身做公路、鄉路,須經河道、堤防、水庫管理部門同意。在堤身、水庫壩身泥濘期間,禁止車輛通行(防汛搶險和執行緊急任務的軍事、公安、救護車輛除外)。
第十二條禁止向江河及與江河相聯的排水渠、水庫、泡沼內排放廢油及超過國家規定標準的污水和其它有毒有害物質。
第十三條禁止在堤身和護堤地內挖草皮、取土、開溝、打井、扒道口、建房、爆破、埋墳、堆放雜物、修建魚池及從事其它危及堤壩安全的活動。嫩江、雅魯河、綽爾河、諾敏河堤防背水面三百米以內,其它江河堤防背水面一百米以內,不準擅自鑽探、打深井和修築地下工程。如必須鑽探,須經河道、堤防主管部門批准,並由鑽探部門負責進行安全處理。
第十四條禁止在下述區域內採掘砂石土料物:
(一)嫩江、雅魯河、綽爾河、諾敏河堤防迎水面一百米以內,河床凹岸和堤防險工地段、河道整治工程一百米以內;
(二)大、中、小鐵路橋及防護工程上下游分別在五百、三百、二百米以內;公路橋及引道、防護工程上下游二百米以內;
(三)攔河閘壩、泵站上下游三百米以內;
(四)水文測流斷面上下游五百米至一千米以內;
(五)可能因采砂導致流勢變化影響其他部門正常生產活動的區域。
第十五條禁止在通航河流和漁業生產繁忙的江河內散放流送木材和無船牽引的木排。
第十六條護堤、護岸林草由河道、堤防管理部門統一規劃,分工營造,誰造、誰管、誰所有,合造共有。設立河道、堤防管理機構的由其負責營造和管理;市區域防堤段由市城建部門負責營造和管理。未設河道、堤防管理機構的,由河道管理部門負責組織營造和管理。護堤、護岸林不準亂采濫伐。河道內的林木由其產權者按行洪要求逐步改造。
第三章 資源開發利用與收費
第十七條單位和個人開發利用本市江河水土資源,必須服從江河流域規劃和河道整治規劃,做到利用水土資源與河道整治相結合。
第十八條各縣、區河道管理部門和市城建部門的堤防管理機構,以及有權批准開採砂石土料物的部門,要在河道勘測的基礎上,制定砂石土料物開採規劃,規定採區,確定開採範圍和深度,編制年度開採計畫,報市水利部門審定。
第十九條在河道管理範圍內開採砂石土料物的單位和個人,必須向河道管理部門提出申請,經審核批准後由河道管理部門簽發準採證、準運證,方可採運。開採工作必須按河道主管部門的要求進行。在市區河段管理範圍內開採砂石土料物,由市城建部門的江堤管理機構批准。河道長度不超過國營農、林、牧、漁場和勞改農場範圍的河流,在其河道管理範圍內開採砂石土料物,由各自主管部門確定審批權。在航道內采砂應徵得航運部門同意。在河道管理範圍內開採砂石土料物,涉及土地、草原、林木、水面所有權和使用權變更的,按國家和省有關規定辦理。
第二十條凡在河道管理範圍內從事營業性開採砂石的單位和個人,應向批准部門繳納砂石管理費。收費範圍和標準,按黑政發〔1985〕104號檔案《黑龍江省河道管理範圍內開採砂石管理費收費辦法》執行,任何單位和個人均不得自行決定。對連續三個月不繳納砂石管理費者,由批准部門吊銷其準採證。
第二十一條有下列情況之一者,經河道管理部門批准可免收砂石管理費:
(一)軍需用砂(不包括建造營房和家屬住宅用砂)。
(二)鄉道建設和維修用砂。
(三)農田水利、防汛搶險、施砂改土等用砂。
(四)航運部門疏通航道的砂石。
(五)鐵路部門自采,用於齊齊哈爾鐵路分局管理範圍內的防滑砂及線路、橋隧站場維修用砂(不包括列入國家基本建設項目的工程建設用砂)。
(六)市人民政府批准免交砂石管理費的用砂。
第二十二條收取的砂石管理費,主要用於河道整治、堤防護岸工程維修及河道管理人員開支等。砂石管理費列入地方財政預算外資金管理,存入同級財政部門在銀行設立的預算外資金專戶,專款專用,任何單位和個人不得挪作它用。
縣、區和市城建部門收繳的砂石管理費,由市河道主管部門提取5%,用作河道整治、觀測試驗和河道管理獎勵資金。
第二十三條免繳開採砂石管理費的自采自用砂場,開採砂石可能對堤防、防洪及其他用河單位造成影響或經濟損失的,河道管理部門應事先提出意見並組織有關部門做出技術鑑定,開採砂石部門應積極採取措施加以解決,否則,要支付採取補救措施所需全部費用。
第二十四條利用堤身、水庫壩身做公路、鄉路,臨時占地、占攤、占用堤防護岸修建碼頭,均須按規定收費。收費標準由市河道管理部門制定,經市人民政府批准後執行。
第四章 防汛
第二十五條市、縣、區人民政府設立防汛指揮部,其日常辦事機構設在同級水利部門。市城區防汛的日常辦事機構設在同級的城建部門。
第二十六條防汛工作必須集中領導,統一指揮。下級防汛指揮部必須服從上級防汛指揮部的調度和決定。各部門和單位在汛期必須服從當地和上級防汛指揮部的調度和決定。在防訊緊急時期,防汛指揮部有權調動防汛搶險急需的物資、設備、器材、交通運輸工具和勞動力。
第二十七條市區、各縣防禦特大洪水措施方案由市、縣人民政府負責制定,報上級人民政府批准。在遭遇特大洪水時,必須按上級人民政府批准的防禦方案實施。對嚴重阻水工程設施,經上級人民政府批准,防汛指揮部可以採取非常措施。
第二十八條汛期水庫的調度要按批准的調度計畫執行,任何部門和個人不準擅自改變。需要變更計畫時,須經原批准機關同意。
第五章 獎懲
第二十九條對認真執行本辦法取得顯著成績者,由河道、堤防管理部門或人民政府給予表彰、獎勵。
第三十條擅自在河道管理範圍內修建工程對防洪或其他部門興利造成危害的,不經批准和不按指定地點在河道管理範圍內濫采砂石土料物的,要求限期清除的圍堤、林木等阻水物逾期不清的,以及違反本辦法第十條、第十三條之規定的,河道、堤防管理部門有權按《黑龍江省河道管理條例》的有關規定給予經濟制裁、行政處罰,情節嚴重的,提請司法機關追究刑事責任。
第三十一條對拒不執行防汛調度和決定,挪用、盜竊防汛救災資金和物資器材的,予以行政處罰或依法追究刑事責任。
第三十二條河道、堤防管理人員違反本辦法或利用職權徇私舞弊的,視情節輕重,給予批評教育、行政處分,直至追究刑事責任。
第六章 附則
第三十三條本辦法由齊齊哈爾市水利農電局負責解釋並組織實施。
第三十四條本辦法自公布之日起施行。
第三十五條本辦法如與上級規定牴觸時,按上級規定執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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