黑龍江省河道管理範圍內開採砂石管理費收費辦法

【發布單位】80802
【發布文號】黑政發[1985]104號
【發布日期】1985-10-14
【生效日期】1985-10-14
【失效日期】
【所屬類別】地方法規
【檔案來源】
黑龍江省河道管理範圍內開採砂石管理費收費辦法
(1985年10月14日黑政發〔1985〕104號)
為加強河道管理,保護和合理開發、利用河道砂石資源,根據《黑龍江省河道管理條例》有關規定,特制定本辦法。
一、在河道管理範圍內開採砂石土料物必須符合河道整治要求,采砂與河道整治相結合,河道管理部門要在勘測的基礎上,制定河道砂石開採規劃,規定採區,確定開採範圍和深度,編制年度開採計畫,報上級主管部門審批。
二、在河道管理範圍內開採砂石土料物的單位和個人,必須事先向河道管理部門提出申請,經審核批准後由河道管理部門發給準採證,並在指定的採區按規定的範圍、深度、采期和其它要求進行開採,隨采隨運不得在河道內堆積。任何單位和個人不經河道管理部門批准,不得擅自開採砂石土料物。
在河道管理範圍內開採砂石土料物,涉及土地、草原、林木、水面所有權或使用權變更的,按國家和省的有關規定辦理。
三、在市區河段內開採砂石土料物。由城建部門的堤防管理機構批准。河道長度不超過國營農、林、牧、漁場和勞改農場範圍的河流,在其河道管理範圍內開採砂石土料物,由各自主管部門確定審批權。在航道內采砂應徵得航運部門同意。
四、凡在河道管理範圍內從事營業性開採砂石的單位和個人,應向批准部門交納砂石管理費。收費的範圍和標準:
(一)河道管理部門收取砂石管理費:每立方米混合砂五角,每立方米加工砂七角,每立方米河流石一元。
(二)負責調撥砂石的部門,可按銷售總額提取百分之一的調撥管理費。鄉鎮企業部門對其所管轄的砂場,按銷售總額提取百分之一的管理費。
(三)第(一)、(二)項收費,仍從國家規定的砂石銷售價格內收取。
(四)征撥用土地補償費、安置補助費和土地管理費按國家和省有關規定執行。
(五)除上述費用外,任何單位和個人非經省人民政府批准不得收取其它砂石管理費。對應交的砂石管理費連續三個月不交者,由批准部門吊銷其準採證。
五、有下列情況之一者,河道管理部門免收砂石管理費:
(一)軍需用砂(不包括建造營房和家屬住宅用砂)。
(二)鄉道建設和維修用砂。
(三)農田水利、防訊搶險、施砂改土等用砂。
(四)航運部門疏浚航道的砂石。
(五)鐵路部門自采。用於哈爾濱鐵路局管轄範圍內的防滑砂及線路,橋隧站場維修用砂(不包括列入國家基本建設項目的工程建設用砂)。
(六)由省人民政府批准免交砂石管理費的用砂。
六、河道管理部門收取的砂石管理費列入地方財政預算外資金管理,主要用於河道整治、堤防護岸工程維修及河道管理人員開支。
各地砂石管理費有盈餘的,省河道主管部門可提取盈餘部分的百分之四十,年末集中存入省財政廳在銀行設立的預算外資金專戶,用作省內無砂河道管理的調劑資金。
七、各級財政部門要加強對砂石管理費使用的監督。河道砂石管理費要存入同級財政部門在銀行設立的預算外資金專戶,使用時向同級財政部門提出計畫,專款專用,任何單位和個人不準挪做他用。
八、免繳開採砂石管理費的自采自用砂場開採砂石可能對堤防、防洪及其它用河單位造成影響或經濟損失的,河道管理部門應事先提出意見並組織有關部門做出技術鑑定,開採砂石部門應積極採取措施加以解決,否則要支付採取補救措施所需全部費用。
九、不經批准和不按指定地點在河道管理範圍內濫采砂石土料物的,除沒收其非法收入外,按《黑龍江省河道管理條例》第五章有關條款處罰。
十、過去省內頒布的有關開採河道管理範圍內的砂石管理費收取辦法,與本辦法有牴觸的,以本辦法為準。
本辦法自公布之日起執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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