桓仁滿族自治縣河道管理實施辦法

《桓仁滿族自治縣河道管理實施辦法》意在為了加強全縣河道管理工作,保證河道工程安全運行,合理開發利用河道資源,根據《中華人民共和國水法》、《遼寧省河道管理條例》等有關法律法規,結合我縣實際情況,制定此辦法。

基本介紹

  • 中文名:桓仁滿族自治縣河道管理實施辦法
  • 適用地區:桓仁滿族自治縣
具體內容,施行時間,

具體內容

第一章 總則
第一條
為了加強全縣河道管理工作,保證河道工程安全運行,合理開發利用河道資源,根據《中華人民共和國水法》、《遼寧省河道管理條例》等有關法律法規,結合我縣實際情況,制定本辦法。
第二條
全縣河道所有權屬國家所有,管理權由縣水行政管部門行使。
第三條
根據“國家對河道實行按水系統一管理和分級管理相結合的原則”,結合我縣河道管理現狀,除流域面積在10平方公里以上的27條河流由縣水行政主管部門直接管理,其它流域面積在10平方公里以下的河流所有權不變,縣水行政主管部門可委託各鄉鎮水利站負責日常管理工作,但涉及到河道規劃治理、占河、采砂、取土、挖築池塘、打井、爆破、工程建設占用河道的,必須報縣水行政主管部門審批備案。
第四條
全縣河道管理範圍的劃定,有堤河段的管理範圍為兩堤之間的水域,灘地(包括可耕地),堤後從堤腳算起,大型河流渾江堤後為20米(其中城鎮的渾江岸帶和月亮灣的堤後為50米),中型河流富爾江堤後為15米,小型河流雅河、大二河、富砂河、果松川河、紅汀子河、漏河、里岔溝河、哈達河堤後為10米,其它小河堤後5米為河道管理範圍;
無河堤的管理範圍,全縣流域面積在100平方公里以上的10條河流以20年一遇設計洪水淹沒線為界,其它流域面積在100平方公里以下的河流以10年一遇設計洪水淹沒線為界(包括兩岸現有灘地、水毀耕地、護岸林等),其具體淹沒線由縣水行政主管部門勘測界定。
第五條
縣水行政主管部門負責全縣堤防的總體規劃和分級管理。
第六條
渾江幹流堤防由縣水務局負責管理養護,其管理養護費由縣水務局預算,縣財政從堤防維護費中列支。其它河道的堤防,由各鄉鎮政府負責管理養護,今後凡新建堤防驗收合格後,一次性交付當地政府管理,堤防的管理養護費用由各鄉鎮及受益的村承擔。
第七條
各鄉鎮要成立堤防管護隊,負責堤防的日常管護,堤護員人數可根據轄區內堤防數量、標準、結合當地具體情況確定。
第八條
全縣河道管理範圍內的砂石開採由縣水務局統一審批,其它單位和部門無權審批。
實行河道采砂許可證和抵押金制度,領取采砂許可證後由河務部門現場界定開採範圍方可開採,可持證續辦。
對四荒拍賣、旅遊、電站等徵用的河道水面、灘地等,未經水行政主管部門批准的,一律不得從事河道砂石開採活動。
第九條
嚴禁任何單位和個人在堤前、堤後(渾江城鎮段為50米,其餘江段為20米,富爾江為15米,雅河、哈達河、大二河、果松川河、富砂河、漏河、里岔溝河、紅汀子河為10米,其它河流為5米)河道管理範圍及護堤林、護岸林從事採石、挖砂、取土活動。
第十條
凡在河道管理範圍內採石、挖砂、取土的單位或個人,必須依法繳納管理費。管理費計收標準,以物價局批准價格為準。采砂管理費由縣河道管理單位計收,使用財政廳統一印製的行政事業性收費票據。
第二章 規劃和整治
第十一條
在我縣河道管理範圍內從事新建、擴建、改建工程設施的建設活動,包括興建防洪、灌溉、水產養殖、池塘工程、水電站和其它水利工程,跨河、穿河、穿堤、臨河的橋樑、碼頭、道路、渡口、管道、纜線、鐵塔、取水、排水、及灘地開發建設等各項工程設施,必須經縣水行政主管部門審查批准,並依法繳納占河費。
涉及上級水行政部門審批的,由上級部門批准,否則一律不準動工修建,對已建成的阻水建築物,要限期清除。
第十二條
嚴禁在河道行洪範圍內修建各種阻水建築物,已建成的防洪堤堤面及其它水利工程不準與河道管理及水土保持無關的宣傳廣告、宣傳畫等。
特殊地段如搞商業廣告宣傳必須經縣水行政主管部門批准,要統一規劃,確定標準,並收取廣告費。
第十三條
在河道管理範圍內禁止修建圍堤、阻水渠道、墾荒造地、設定攔河漁具、棄置礦渣、石渣、煤灰、泥土、垃圾等。禁止堆放雜物、傾倒、掩埋、排放污染水體的物體。
第十四條
對河道管理範圍內的阻水建築物、生活垃圾等,按照“誰建設,誰清除”的原則,由河道主管機關提出清障計畫和實施方案,由防汛指揮部責令設障者在規定的期限內清除。
逾期清除的由防汛指揮部組織強行清除,並由設障者負擔全部清障費用。
第十五條
江河的故道、舊堤等原有工程設施,未經縣水行政主管部門批准,不得填堵、占用或拆毀。
對新修堤防工程堤後形成的保護水面、灘地等,歸縣水行政主管部門管理,由縣政府統籌規劃,合理開發利用。
第十六條
經批准在河道管理範圍內占用河道堤防等水利工程設施的單位和個人,應當保證河道堤防等水利工程設施的原有功能。在行洪範圍內占用水域、陸域的應當向縣水行政主管部門繳納占河費,拒繳納的,責令停止占用。
第十七條
對損毀地方、護岸、壩、水利工程建築物、防汛設施、 水文監測和測量設施的,對堤防安全保護區進行打井、鑽探、爆破、挖築魚塘、采砂取土等危害堤防安全的活動,按照《中華人民共和國防洪法》、《中華人民共和國河道管理條例》的有關規定,依法從嚴處罰。
第十八條
全縣河道沿岸護堤林的種植,繼續以各鄉鎮為主,可採取多種承包辦法進行營造和管理。
對河岸荒灘造林,按照《遼寧省河道管理條例》中規定的誰造誰有、合造共有的原則,縣政府積極鼓勵和支持單位、個人進行營造,但必須符合江河規劃,防止形成阻水林木,對護岸林、護堤林的日常管護由植樹受益單位或個人負責。
第十九條
對護堤林、護岸林的更新或間伐,要在林間新植幼樹成活3--5年後,經河道管理部門同意由林業部門批准,否則一律不得採伐。
第二十條
全縣河道資源由縣水行政主管部門統籌規劃,合理開發利用,發展水電、供水、土地開發、水產養殖、旅遊等綜合經營項目。河道資源的承包開發,不得降低河道的防洪能力,也不得影響民眾的正常生活和農業生產。
全縣流域面積在10平方公里以上的27條重點河流,除水行政主管部門外,其他單位和部門無權從事河道養殖等承包開發活動。
第二十一條
對違反本辦法規定,在河道管理範圍內私挖亂采、違章占灘、占河、亂砍護岸林木、向河道傾倒礦渣、垃圾等違法行為,縣水行政主管部門有權依據水法規的有關規定依法處罰,構成犯罪的由司法機關依法追究刑事責任。
第二十二條
河道部門的工作人員玩忽職守、徇私舞弊、濫用職權的,由其所在單位或者上級主管部門給予行政處分,構成犯罪的提請司法機關依法追究刑事責任。
第四章 附則
第二十三條
本辦法由水行政主管部門負責解釋。

施行時間

第二十四條
本辦法自發布之日起施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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