河道采砂管理

河道采砂管理

河道采砂管理是指為防止在河道內濫采、亂挖砂石導致的毀灘塌岸、河勢惡化對河道防洪和航運安全造成影響,通過技術、經濟、行政、法律等手段規範河道采砂行為的管理工作。

基本介紹

  • 中文名:河道采砂管理
  • 外文名:management of sand mining in river
  • 任務:保障河勢穩定等
  • 內容:河道采砂許可證制度等
  • 規章制度:《中華人民共和國水法》等
  • 學科:水利工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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管理任務

面對河道采砂出現的複雜局面,法律法規賦予各級水行政主管部門的管理河道采砂的職責,是艱巨的,更是義不容辭的。河道采砂管理的主要任務有:
(1)保障河勢穩定。
(2)保障防洪安全。
(3)保證通航河段的通航安全。
(4)保障重要水工程設施安全。
(5)維護沿岸民眾生產生活的正常秩序。
(6)維護采砂者的合法權益。

管理內容

河道采砂管理包括以下內容:
(1)河道采砂許可證制度。在河道管理範圍內開採砂石實行河道采砂許可證制度,按照河道管理許可權對河道采砂實行管理。按照現行規定,河道采砂許可證由省級水利部門與同級財政部門(因與收取河道采砂管理費有關)統一印製,由所在河道主管部門或其授權的河道管理單位負責發放。
(2)河道采砂批准程式。在河道內采砂的單位或個人向河道主管部門提出河道采砂申請,說明采砂範圍和作業方式,經河道主管部門審批同意後,發放河道采砂許可證。河道采砂要交納河道采砂管理費,用於河道與堤防工程的維修養護、工程設施的更新改造及管理單位的管理費。
(3)河道采砂規劃。河道主管部門組織制定河道采砂規劃,河道采砂規劃要服從河道整治規劃。編制河道采砂規劃時要通過實地勘察、測量,摸清河道砂石分布情況,確定砂石可采範圍(可采砂河段和禁采砂河段)和可采砂量,對采砂方式和棄料堆放處理方式等也要提出具體要求。還可根據河道防洪和航道通航要求等劃定河道采砂期和禁采期。

規章制度

中華人民共和國水法》第三十九條規定:國家實行河道采砂許可制度。河道采砂許可制度實施辦法,由國務院規定。在河道範圍內采砂,影響河勢穩定或者危及堤防安全的,有關縣級以上人民政府水行政主管部門應當劃定禁採區或規定禁采期,並予以公告。
中華人民共和國河道管理條例》第二十五條規定:在河道管理範圍內采砂、取土、淘金、棄置砂石或者淤泥,必須報經河道主管機關批准;涉及其他部門的,由河道主管機關會同有關部門批准。
2008年7月,國務院辦公廳印發了水利部主要職責內設機構和人員編制規定,明確“長江宜賓以下幹流河道采砂管理體制按《長江河道采砂管理條例》的規定執行。其他河道采砂管理的職責分工是:水利部對河道采砂影響防洪安全、河勢穩定、堤防安全負責,國土資源部對保障河道內砂石資源合理開發利用負責,交通運輸部對河道采砂影響通航安全負責。由水利部牽頭,會同國土資源部、交通運輸部等部門,負責河道采砂監督管理工作,統一制定河道采砂規劃和計畫。河道采砂的水上執法管理,要充分發揮交通運輸部門執法機構的作用。”
由此可見,河道采砂管理是法律賦予水行政主管部門的一項重要職責。

主要問題

(一)高額利潤是非法采砂屢禁不止的根源之一
采砂由於具有高額的經濟效益,投入少、產出多,而且皆是現金交易。江(河、湖)砂是優良的建築材料,市場需求量很大,而開採江砂直接成本低,偷采者又逃避了國家有關稅費,因此非法采砂存在著巨大的利潤空間。
(二)法律法規不夠完善
相關法律、法規對河道采砂僅作了原則性和一般性的規定,操作性不強,懲戒力度不大。而眾多非法采砂戶,受高額利潤的驅使,敢於“明知故犯”。
(三)多頭管理,政出多門
依據《中華人民共和國水法》第三十九條規定:“國家實行河道采砂許可制度,在河道管理範圍內采砂,影響河勢穩定或者危及堤防安全的,有關縣級以上人民政府水行政主管部門應當劃定禁採區和規定禁采期,並予以公告。”《中華人民共和國河道管理條例》第二十五條規定,在河道內采砂,必須報經河道主管機關批准。此外,地礦部門依據《中華人民共和國礦產資源法》,將河流江砂納入礦產實行管理,要辦理採礦許可證及徵收礦產資源補償費。交通部門按照《中華人民共和國航道管理條例》、《中華人民共和國水上水下施工作業通航安全管理規定》,也對采砂實行管理。按照這些規定,采砂不僅需要辦理河道采砂許可證,而且還要辦理採礦許可證和水上水下安全施工作業證。由於采砂涉及多部門管理,相互協調、配合。
(四)少數地方地方保護主義嚴重
采砂的高效益不僅給沿江民眾帶來實惠,同時也給所在地方政府增加了財政收入,所以,一些地方政府領導側重任期的“政績”因素考慮,以促進地方經濟發展、增加政府財政收入和扶持農民致富等理由,對采砂實行保護性政策,甚至對轄區記憶體在的明顯違反國家規定的非法采砂行為採取敷衍搪塞、聽之任之的行政不作為態度,在執行上級指示開展打擊和取締非法采砂活動中,少數地方政府避重就輕,消極應付,力度不大,態度不夠堅決,地方保護在一定程度上助長了非法采砂行為的滋生和蔓延。
(五)河道采砂管理經費無正常渠道
河道采砂是一項長期而複雜的水事活動,正常秩序的維護,需要有關部門參與和配合,並要抽調出相應的人力和物力。不少地方沒有采砂管理專項經費,正常管理工作難以開展,導致一些地方疏於管理,有的甚至採取“以罰代管”。

管理措施

要使采砂管理做到科學、規範、有序,應採取以下幾方面的措施:
(一)實行采砂管理地方人民政府行政首長負責制
河道采砂管理涉及面廣、政策性強,沒有各級政府的領導和支持,將難以有效管理。
(二)建立健全河道采砂法規體系,完善各項規章制度
采砂管理不同於一般的河道管理工作,它存在著高額利潤驅使、多頭管理、地方保護等問題,必須要以法律法規形式明確管理主體、采砂規劃、采砂許可、規費收繳等,並要加大處罰力度。
(三)加大宣傳力度,形成強大的輿論氛圍
通過報紙、電視、廣播、網路等新聞媒體,廣泛宣傳河道采砂的政策法規,在組織集中打擊和處罰行動時,邀請電視台、報社以及其他新聞媒體派記者參加,對集中打擊和處罰行動進行宣傳,通過電視、報紙、電台等新聞媒體的報導,形成強大的輿論氛圍,能起到很好的宣傳、警示和威懾作用。此外,還可以通過新聞媒體公布舉報電話,鼓勵、發動民眾對非法采砂進行監督,對舉報有功人員給予一定的獎勵。
(四)堅持日常巡查和突擊檢查相結合,嚴厲打擊非法采砂活動
采砂管理單位要建立24小時值班制度和巡查制度,一旦發現情況或接到舉報電話,隨時出動執法人員趕赴現場。還要組織不定期暗查活動和開展上下游、左右岸聯合打擊行動,一旦發現有偷採行為要嚴厲打擊。安徽省在打擊長江非法采砂時,提出要實現“六個結合”,即:水上打擊與岸上打擊相結合;打擊非法采砂與整頓社會治安相結合;公開執法與設點設伏相結合;分段負責與交界江段聯合打擊相結合;嚴厲打擊非法采砂與轉產分流相結合;加強宣傳教育與加強巡查打擊相結合。
(五)加強采砂船管理,從源頭上遏制非法采砂活動
為從源頭上遏制非法采砂活動,應重視對采砂船隻的管理,可採取以下幾項措施:
(1)建立采砂船隻檔案。對境內采砂船登記造冊,將采砂船隻的船舶證書、相關參數和違章處罰記錄等全部收集整理歸檔。
(2)落實采砂船隻管理責任制。每條吸砂船都落實看管人員和責任單位,簽訂責任狀和保證書。一旦偷采,對於偷采者和相關責任人進行處罰和通報,並取消其今後江砂開採的資格。
(3)對沒有參加合法開採的采砂船隻,制定拆除采砂船的采砂設備的統一標準,集中停泊,專人看管。驅逐外地采砂船隻。
(4)對采砂船隻實行動態管理。所有登記註冊的采砂船基本情況、停泊地點、出入境日期、采砂船報廢拆解、不良記錄、被處罰等相關信息都及時上網公布,接受社會監督。
(六)加強采砂管理執法能力建設
采砂管理執法能力建設是采砂管理工作的保障。在加強執法能力建設時,還要加強人員培訓和廉政建設,不斷提高執法人員的政治素養和執法能力。非法采砂是一個高利潤、低風險的行業,采砂者為了達到目的,會採用送錢、送物等各種手段來對付執法人員,執法人員必須增強防腐拒變的能力,堅持依法行政、嚴格執法。
(七)加強邊界采砂管理工作
由於河道采砂往往涉及上下游、左右岸,邊界采砂管理問題是采砂管理工作中的一個重點和難點,必須妥善處理。應注意的問題有:
(1)為加強邊界水域的禁采管理工作,可定期召開邊界采砂管理工作會議,協商解決邊界水域采砂管理工作中發生的矛盾和問題;
(2)對邊界水域非法采砂活動,可採取統一的集中打擊行動,行動可由雙方共同的上級部門組織,也可由雙方自行組織;
(3)邊界各方在打擊非法采砂活動時,可打破水域界限,追擊逃竄的非法采砂船隻,雙方可相互深入對方水域一定範圍,並有權依法處理。因為在打擊非法采砂時,經常有這邊打擊就往那邊跑,而那邊打擊時又往這邊跑的情況,給執法帶來困難;
(4)確定各方負責邊界采砂管理工作的機構和聯絡人;
(5)對於有邊界矛盾的採區,必須要求邊界各方進行協調,達成一致意見並簽署協定後,再批准開採。
(八)積極組織好采砂工作,努力實行長效管理
對符合條件的地區,要採取“疏堵結合”的辦法,研究江(河、湖)砂開採工作,充分利用砂石資源,服務地方經濟建設。開採前應注意做好以下幾方面工作:
(1)編制河道采砂規劃。規劃中應確定禁採區和可採區、禁采期和可采期、年度采砂控制總量、可採區內采砂船隻的控制數量等。采砂規劃應按規定程式報批。禁採區和禁采期應予以公告。
(2)制定河道采砂管理實施辦法。各地要結合各自實際,在辦法中明確采砂管理體制、審批程式、船隻管理、收費管理、處罰等相關內容。
(3)制定采砂現場采砂管理機制。研究制定采砂現場管理模式、管理方法和措施、區域和部門協作等問題。
(4)組建河道采砂管理機構。采砂現場管理的任務繁重,開採前要組建管理機構,並選派責任心強、思想品德優秀、熟悉業務並有較強組織協調能力的人員參加管理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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