深圳經濟特區河道采砂管理規定

深圳經濟特區河道采砂管理規定 是深圳市人民政府於1995年為加強河道的整治和管理,保障行洪安全,合理開發利用河道砂石資源,根據《中華人民共和國水法》、《中華人民共和國河道管理條例》,結合深圳特區實際,制定並發布的規定。

基本介紹

  • 中文名:深圳經濟特區河道采砂管理規定
【發布單位】深圳經濟特區
【發布文號】
【發布日期】1995-12-13
【生效日期】1995-12-13
【失效日期】
【所屬類別】地方法規
【檔案來源】
深圳經濟特區河道采砂管理規定
(1995年12月13日深圳市人民政府發布)

第一條為加強河道的整治和管理,保障行洪安全,合理開發利用河道砂石資源,根據《中華人民共和國水法》、《中華人民共和國河道管理條例》,結合深圳特區實際,制定本規定。
第二條本規定所稱河道采砂是指在河道管理範圍內採挖砂、石、取土和淘金(包括淘取其他金屬及非金屬)。
本規定所稱的河道管理範圍適用《中華人民共和國河道管理條例》的規定。
第三條河道采砂應服從河道整治規劃,合理開採,確保河勢穩定、堤防安全、行洪通暢。
第四條深圳市水務行政主管部門(以下簡稱市主管部門)負責管理集雨面積超過70平方公里的河道采砂活動;其他河道的采砂活動由河道所在地的區水務行政主管部門(以下簡稱區主管部門)負責管理。
區主管部門管理河道采砂應接受市主管部門的監督與指導。
第五條河道采砂實行許可證制度。《河道采砂許可證》由市主管部門統一印製,統一發放。
第六條從事河道采砂的單位和個人(以下簡稱開採人)必須持有《河道采砂許可證》,但開採量不足5立方米的除外。淘金作業,還須向規劃國土部門申請《採礦許可證》。
違反前款規定的,由市、區主管部門責令其立即停止開採,並沒收其非法所得;導致岸灘失穩或河道工程損壞的,應限期修復;超過期限仍未修復的,由市、區主管部門代為修復,修復費用由開採人承擔。
第七條開採人申領《河道采砂許可證》應向市主管部門提出書面申請,書面申請應包括以下內容:
(一)開採人名稱、地址;
(二)開採地點、範圍及深度;
(三)作業方式;
(四 )棄料處理方式;
(五),采砂期限;
(六)市主管部門認為應具備的其他事項。
第八條市主管部門應自接到申請之日起30日內進行審查,符合條件的,發給《河道采砂許可證》,不符合條件的,應予書面答覆並說明理由。
第九條《河道采砂許可證》有效期為一年,需延期的,應於期限屆滿前30日內向市主管部門提出延期申請。
第十條開採人不得擅自變更開採地點或範圍、深度、作業方式、棄料處理方式;確需變更的,應向市主管部門重新申領《河道采砂許可證》。
違反前款規定的,按第六條第二款規定處理。
第十一條淘金或從事經營性開採的,應向工商、物價及稅務部門辦理相應的有關手續。
第十二條《河道采砂許可證》不得出租或出借、轉讓。
違反前款規定的,由市主管部門沒收其非法所得,吊銷《河道采砂許可證》。
第十三條車輛進入開採場地,應按市、區主管部門指定的路線行駛,不得隨意開闢運輸路線。
違反前款規定的,由市、區主管部門責令其限期恢復,並處以1000~5000元罰款。
第十四條禁止在下列範圍內從事河道采砂:
(一)設有防汛、水文監測、河岸地質監測等設施的河段;
(二)有滑坡、塌岸危險的河段;
(三)植被良好的穩固河灘;
(四)危及堤防、河勢和岸灘穩定的部位;
(五)市主管部門從防洪角度,認為不宜開採的河段。
違反前款規定的,按第六條第二款規定處理。
第十五條在防汛期間,開採人應按市、區主管部門的指令採取相應的防汛措施。市、區主管部門為確保汛期防洪安全或因其他特殊需要認為必須暫停開採的,可責令開採人暫停開採。
違反前款規定的,由市主管部門處以20000元以下罰款,並吊銷其《河道采砂許可證》;造成嚴重後果構成犯罪的,由司法機關依法追究刑事責任。
第十六條開採人應按市、區主管部門的指令及其指定的地點堆放清理河道采砂的棄料,不得阻礙防洪通道或造成河道淤積、水流不暢。
違反前款規定的,由市、區主管部門責令限期改正,並處以30000元以下罰款;造成嚴重後果構成犯罪的,由司法機關依法追究刑事責任。
第十七條開採完畢或《河道采砂許可證》期限屆滿後,開採人應按市、區主管部門規定的要求和期限對開採場地進行清理、恢復。
違反前款規定的,按第十六條第二款的規定處理。
第十八條開採人從事河道采砂應向市、區主管部門交納河道采砂管理費。河道采砂管理費按實際開採量計收,具體計收標準為:
(一)每立方米砂、石的河道采砂管理費為深圳市建設定額價格管理站公布的前一年相應材料信息平均價的20%;
(二)每立方米土及金沙(包括其它金屬或非金屬)的河道采砂管理費為前一年當地市場平均銷售價的15%。
河道采砂管理費的具體標準由市物價主管部門每年核定一次。
第十九條開採人應按市、區主管部門規定的期限交納河道采砂管理費,逾期不交的,每逾期一天加收逾期交納的河道采砂管理費總額5‰的滯納金。
第二十條區主管部門收取的河道采砂管理費上交市主管部門40%,自留60%。
第二十一條河道采砂管理費專項用於下列用途,不得挪作他用:
(1)河道與堤防工程的維修及更新改造;
(2)河道砂石資源調查;
(3)河道采砂監管。
第二十二條收取河道采砂管理費應使用財政部門統一印製的收費票據。
河道采砂管理費應納入同級財政部門在銀行開設的專門帳戶,專款專用。使用河道采砂管理費應作出計畫、編制預算,並報市主管部門審查和同級財政主管部門核准後方可使用。
區主管部門應於每年年終向市主管部門和同級財政部門報送當年度的河道采砂管理費使用結算報表,並接受審計部門的監督。
第二十三條當事人對區主管部門的處罰決定不服的,可自接到處罰決定書之日起15日內向市主管部門申請複議;對市主管部門的處罰決定不服的,可自接到處罰決定書之日起15日內向深圳市人民政府行政複議機關申請複議。
當事人對複議決定仍不服的,可自接到複議決定之日起15日內向人民法院起訴;當事人也可自接到處罰決定書之日起15日內直接向人民法院起訴。
當事人逾期不申請複議、不向人民法院起訴又不履行處罰決定的,由作出處罰決定的主管部門向人民法院申請強制執行。
第二十四條市、區主管部門的工作人員玩忽職守、濫用職權、徇私舞弊、收受賄賂的,由其所在單位行政監察部門予以行政處分;構成犯罪的,由司法機關依法追究其刑事責任。
第二十五條本規定自發布之日起施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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