邢台市河道采砂管理條例

《邢台市河道采砂管理條例》是邢台市獲得地方立法權後,公布施行的第一部地方性法規。該《條例》的公布施行,進一步將我市的河道采砂管理工作納入了法制化軌道,是深入推進法治邢台建設的重要舉措。

《邢台市河道采砂管理條例》已由邢台市第十五屆人民代表大會常務委員會第五次會議於2017年11月29日通過,經河北省第十三屆人民代表大會常務委員會第二次會議於2018年3月29日批准,自2018年6月1日起施行。

基本介紹

  • 中文名:邢台市河道采砂管理條例
  • 實行時間:2018年6月1日
制定背景,條例全文,第一章總則,第二章采砂規劃,第三章采砂許可,第四章監督管理,第五章法律責任,第六章附則,條例解讀,

制定背景

邢台市共有主要行洪、排瀝河道21條,在保障行洪泄洪安全和改善周邊生態環境等方面發揮著重要作用。然而近年來,河道采砂活動中無證盜採、越界開採、超量開採、棄料隨意堆放等問題日益突出,嚴重破壞生態環境,影響行洪安全,極易引發社會矛盾。為推進依法治砂工作進程,維護正常采砂秩序,更好地保護和改善河道周邊生態環境,保障我市經濟社會可持續發展,我市依據《中華人民共和國河道管理條例》《中華人民共和國水法》《中華人民共和國防洪法》和《河北省河道采砂管理規定》起草了該《邢台市河道采砂管理條例》。

條例全文

第一章總則

第一條:為了加強河道采砂管理,維護采砂主體合法權益,規範河道采砂秩序,保障防洪及涉河工程安全,根據《中華人民共和國水法》《中華人民共和國防洪法》《中華人民共和國河道管理條例》等法律、法規,結合本市實際,制定本條例。
第二條:在本市行政區域內從事河道采砂及管理活動,應當遵守本條例。本條例所稱河道采砂,是指在河道(包括湖泊、水庫、人工水道、行洪區、蓄洪區、滯洪區)管理範圍內採挖砂石、取土和淘金的活動。
第三條:河砂資源屬於國家所有,任何單位或者個人不得非法開採或者以其他方式侵占、破壞。
河道采砂實行總量控制、科學規劃、有序開採、嚴格監管、保證安全的原則。
河道采砂應當服從防洪安全管理和河道整治規劃,嚴格執行環境保護的有關規定。
第四條:河道采砂管理實行地方人民政府行政首長負責制。市、縣級人民政府應當加強對管轄區內河道采砂管理工作的領導,做好組織、協調工作,依法處理河道采砂管理中的重大問題。
市、縣級人民政府水行政主管部門具體負責本行政區域內河道采砂的監督、管理工作。
市、縣級人民政府公安、工商、國土、環保、交通、財政、安監等部門,按照各自職責做好河道采砂監督管理相關工作。
沿河各鄉(鎮)人民政府、街道辦事處,應當配合相關部門做好河道采砂管理方面法律、法規、政策的宣傳教育工作,協助查處違法采砂行為。
第五條:市、縣級人民政府水行政主管部門應當會同國土部門對轄區內河道劃定河道管理範圍,報同級人民政府審批,並由市人民政府水行政主管部門負責向省人民政府水行政主管部門備案。
跨縣邊界河道的管理範圍,由市人民政府水行政主管部門會同國土部門劃定,報市人民政府批准後向省人民政府水行政主管部門備案。

第二章采砂規劃

第六條:河道采砂規劃是河道采砂許可的基本依據,沒有采砂規劃的河道,一律不得作出采砂許可。
市、縣級人民政府水行政主管部門應當按照管轄範圍分級編制河道采砂規劃,一般行洪河道的采砂規劃由市人民政府水行政主管部門批准後實施,並及時上報省人民政府水行政主管部門備案;主要行洪河道的采砂規劃由市人民政府水行政主管部門負責報省人民政府水行政主管部門審查批准後實施。
河道采砂規劃一經批准,必須嚴格執行;確需變更的,應當依照上述程式辦理。
第七條:河道采砂規劃應當充分考慮河道防洪安全、涉河建(構)築物安全的要求,符合流域綜合規劃和防洪、河道整治以及環境治理等專業規劃。
第八條:河道采砂規劃應當包括下列內容:
(一)禁採區和可採區;
(二)禁采期和可采期;
(三)采砂控制量和開採深度;
(四)采砂方式和采砂設備的控制規模;
(五)砂石篩分場的布局及控制數量;
(六)棄料處理和現場清理要求;
(七)采砂結束後形成的河道斷面規定;
(八)其他應當包括的內容。
第九條:市、縣級人民政府水行政主管部門,應當按照國家、省相關規定確定河道采砂禁採區、禁采期。
河道的下列區域為禁採區:
(一)河道防洪工程、河道整治工程、取排水工程、水庫樞紐、水文觀測設施和涵閘的管理範圍及安全保護範圍;
(二)鐵路、公路、橋樑、碼頭、航道、輸氣輸油管道、通信電纜、輸電線路及其附屬設施的安全保護範圍;
(三)河道頂沖段、險段和規劃保留區;
(四)有岩體滑坡、土石流災害的河段及植被良好的穩固灘地;
(五)其他依法應當禁止採掘的區域。每年7月1日至8月15日為禁采期。
第十條:因防洪、河勢改變、水工程出現險情、水生態環境遭到破壞或者河道輸水、砂坑平整等情形不宜進行采砂的,市、縣級人民政府水行政主管部門可以按照河道管理許可權,劃定臨時禁採區或規定臨時禁采期。
第十一條:市、縣級人民政府水行政主管部門應當及時向社會公告河道的禁採區和禁采期。
任何單位和個人不得在禁採區內和禁采期期間進行采砂活動。

第三章采砂許可

第十二條:河道采砂依法實行許可制度。河道采砂由市、縣級人民政府行政許可部門按照管理許可權分級許可。
市人民政府行政許可部門按照現行管理制度負責許可的河段為:泜河、白馬河、大沙河、北沙河、洨河、午河、七里河-順水河、南澧河、沙洺河、留壘河、滏陽河、老漳河、老沙河-清涼江等。
縣級人民政府行政許可部門負責上述河道的支流河道及縣管河道的許可。
第十三條:需從事河道采砂活動的單位或者個人,應當向河道(段)屬地縣級人民政府行政許可部門提出河道采砂許可申請。
第十四條:申請辦理河道采砂許可證,應當提交下列資料:
(一)河道采砂許可申請書;
(二)營業執照及相關有效身份證明;
(三)河道采砂設備和相應技術人員的有關證明檔案;
(四)河道采砂項目可行性論證報告及專家評審意見;
(五)與第三人有利害關係的,應當提交與第三人達成的協定。
第十五條:申請河道采砂由當地縣級人民政府行政許可部門受理。縣級人民政府行政許可部門受理河道采砂申請後,屬於本級審批的,應當自受理申請之日起20日內作出是否準予許可的決定,批准許可的,5日內向省人民政府水行政主管部門河系管理機構備案。屬於市級人民政府行政許可部門審批的,縣級人民政府行政許可部門應當確定開採地點坐標,核實有無邊界爭議和開採不良記錄,自受理之日起5日內提出初審意見,報市人民政府行政許可部門審批。
市人民政府行政許可部門應當自收到縣級人民政府行政許可部門初審意見之日起20日內作出是否批准的決定。批准許可的,5日內向省人民政府水行政主管部門河系管理機構備案。
第十六條:河道采砂權一般實行公開招標,由屬地人民政府組織實施。其具體程式依照有關法律、法規的規定執行。
第十七條:行政許可部門應當將頒發河道采砂許可證情況及時進行公告。

第四章監督管理

第十八:條采砂經營主體的合法采砂權利依法受到保護,任何人不得非法侵害。
第十九:條河道采砂監督管理機構和市、縣、鄉三級河長應當依法履行監督管理職責,維護河道采砂管理秩序。
河道采砂規劃、河道管理及執法能力建設等相關經費應當納入同級財政預算予以保障。
第二十條:從事河道采砂活動,應當遵守以下規定:
(一)按河道采砂許可證規定的開採地點、期限、範圍、深度、作業方式采砂;
(二)及時轉運、清除或者復平砂石料和棄料堆體及采砂坑道,汛期不得在河床堆放砂石料;
(三)運輸砂石的車輛按指定進出場路線行駛;
(四)不得損壞水利工程、堤頂路面、水文觀測設施、照明設施、通信電纜、宣傳牌、界樁、里程樁和河道生物防護等工程設施;
(五)在禁采期、臨時禁采期、臨時禁採區內,應當停止河道采砂活動,並將采砂作業設備撤出河道管理範圍;
(六)將河道采砂許可證正本懸掛在采砂現場或者采砂設備上明顯的位置,副本留存備查;
(七)有關法律、法規規定的其他行為。
第二十一條:從事河道采砂的單位和個人,應當履行相應區域的河道清障和生態恢復義務。
第二十二條:市、縣級人民政府應當建立聯合執法機制,由水行政主管部門會同公安、交通、工商、國土、環保、安監等相關部門對河道采砂行為進行監督檢查。
第二十三條:河道采砂監督檢查的主要內容包括:
(一)河道采砂許可證申領情況;
(二)河道采砂許可規定落實情況;
(三)安全生產制度落實情況;
(四)砂石堆放和棄料清理情況;
(五)采砂設備和技術人員管理情況;
(六)應當監督檢查的其他情況。
第二十四條:市、縣級人民政府水行政主管部門及其行政執法人員依法履行河道采砂監督檢查職責,有權採取下列措施:
(一)進入采砂單位或個人的生產、經營場所進行調查;
(二)要求采砂單位或個人如實提供與河道采砂有關的資料;
(三)責令采砂單位或個人停止違法采砂行為;
(四)責令采砂單位或個人停止違法售砂行為。
第二十五條:水行政主管部門應當建立河道采砂業主誠信制度,作為審查采砂申請及日常監管的重要依據。

第五章法律責任

第二十六條:市、縣、鄉三級河長不能正確履行河道采砂監管職責,造成生態環境損害的,嚴格按照有關規定追究責任。
第二十七條:水行政主管部門和其他有關部門及其工作人員有下列行為之一的,對負有責任的主管人員和其他責任人員依法給予行政處分;構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責任:
(一)不執行或擅自修改已批准的河道采砂規劃的;
(二)違規審批發放河道采砂許可證的;
(三)不履行監督管理職責,造成河道采砂秩序混亂或者重大安全責任事故的;
(四)其他玩忽職守、濫用職權、徇私舞弊的行為。
第二十八條:違反本條例規定,未取得采砂許可證采砂的,由縣級以上人民政府水行政主管部門責令停止違法行為,限期恢復原狀;有違法所得的,沒收違法所得,可並處違法所得一倍以上三倍以下罰款;沒有違法所得或者違法所得無法計算的,可並處五千元以上一萬元以下罰款;構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責任。
第二十九條:違反本條例規定,偽造、倒賣、塗改、出租、出借或者以其他形式非法轉讓河道采砂許可證的,由縣級以上人民政府水行政主管部門沒收違法所得,處違法所得一倍以上三倍以下罰款,並由有關部門暫扣或者吊銷河道采砂許可證;沒有違法所得或者違法所得無法計算的,處五千元以上一萬元以下罰款,並由有關部門暫扣或者吊銷河道采砂許可證;構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責任。
第三十條:違反本條例第二十條第(一)至第(五)項規定的,由縣級以上人民政府水行政主管部門責令停止違法行為,限期恢復原狀;有違法所得的,沒收違法所得,可並處違法所得一倍以上三倍以下罰款;沒有違法所得或者違法所得無法計算的,可並處五千元以上一萬元以下罰款;構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責任;造成損失的,依法賠償損失。

第六章附則

第三十一條:本條例未明確的內容,有關法律、法規已作規定的,按其規定執行。
第三十二條:本條例自2018年6月1日起施行。

條例解讀

一、《條例》制定的必要性
邢台市共有主要行洪、排瀝河道21條,其中涉及採挖砂石、取土的河道有15條,主要采砂河道有大沙河、泜河、白馬河。河砂作為主要建築材料,廣泛用於工業、民用建築及各類基礎設施建設,隨著經濟社會的發展,建築砂石需求日趨旺盛,采砂活動管理難度加大,問題較多。一是無證盜採、越界開採、超量開採問題突出。有些地方過度超采使河堤成為“懸堤”,嚴重影響了河道的行洪能力。由於多年超量開採砂石,導致河道生態環境與河道安全不堪重負,部分河段砂石資源已近枯竭。二是河道采砂後的棄料隨意堆放,嚴重破壞生態環境,影響行洪安全,很難進行恢復。三是涉砂矛盾不斷出現。在高利潤和低違法成本的雙向驅動下,非法采砂屢禁不止,暴力抗法時有發生,成為影響社會穩定的隱患。四是執法力度亟需加強。公安、水務、國土、環保等部門聯合執法機制不健全,行政處罰力度與違法所獲利益不相符,起不到震懾作用。
制定《條例》的目的就是推進依法治砂工作進程,維護正常采砂秩序,更好地保護和改善河道周邊生態環境,保障全市經濟社會可持續發展。
二、《條例》起草的法律、法規依據
《條例》起草主要依據了《中華人民共和國河道管理條例》、《中華人民共和國水法》、《中華人民共和國防洪法》和《河北省河道采砂管理規定》。
三、制定《條例》的過程
2017年5月,《邢台市河道采砂管理條例》納入市人大常委會2017年度立法計畫,啟動了該市首部地方立法程式。市人民政府第10次常務會議審議通過了《條例(草案)》,並提交市人大常委會審議。市人大常委會先後兩次對《條例(草案)》進行了分組審議,期間,相關專門委員會和常委會工作機構開展了資料收集、徵求意見、調研論證和第三方評估等大量工作,並根據常委會審議意見,對《條例(草案)》進行了多次修改。2017年11月29日,邢台市第十五屆人民代表大會常務委員會第五次會議表決通過了《條例》。2018年3月29日,經河北省第十三屆人民代表大會常務委員會第二次會議批准,自2018年6月1日起施行。
四、《條例》的主要內容
《條例》設總則、采砂規劃、采砂許可、監督管理、法律責任和附則六章,共三十二條。第一條至第五條是總則部分,明確了制定目的、依據、適用範圍、部門職責等內容;第六條至第十一條規定了河道采砂規劃制度;第十一條至第十七條是河道采砂許可;第十八條至二十五條為監督管理;第二十六條至第三十條為法律責任;第三十一至三十二條設定了兜底條款和本《條例》的施行日期。
五、《條例》規定了河道采砂管理的許可權
按照近年來我省關於取消和下放行政審批項目的相關規定,進一步理順了本市行政區域內河道采砂管理體制。《條例》明確規定,一般行洪河道的采砂規劃由市人民政府水行政主管部門批准後實施;我市轄區內河道的采砂許可權由市、縣人民政府行政許可部門分級行使。
六、《條例》對政府及其有關部門河道采砂管理的職責進行了具體劃分
河道采砂管理實行地方人民政府行政首長負責制。市、縣級人民政府應當加強對管轄區內河道采砂管理工作的領導,做好組織、協調工作,依法處理河道采砂管理中的重大問題。
市、縣級人民政府水行政主管部門具體負責本行政區域內河道采砂監督、管理工作。
市、縣人民政府公安、交通、工商、國土、環保、財政、安監等部門,按照各自職責做好河道采砂監督管理工作。
沿河各鄉(鎮)人民政府、街道辦事處,應當配合相關部門做好河道采砂管理方面法律、法規、政策的宣傳教育工作,協助查處違法采砂行為。
七、《條例》對河道采砂規劃及禁采期和禁採區做了具體規定
《條例》規定,沒有采砂規劃的河道,一律不得作出采砂許可,且規劃一經批准,必須嚴格執行,突出了規劃先行的原則和規劃的剛性。為維護重點時段和區域內的行洪安全,《條例》明確規定了河道禁采期的時間和禁採區的範圍,並要求及時將其向社會公布。
八、《條例》對河道采砂招投標的規定進行了具體的解釋
在立法調研中了解到,相關職能部門、采砂業主普遍要求對河道采砂權採取招投標的形式公開出讓。同時,近年來,全國其他省、市也較多採取招投標的形式公開出讓河道采砂權,並取得了良好效果。因此,《條例》中規定,河道采砂權一般實行公開招標,由屬地人民政府組織實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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