水利部發出關於加強河道采砂管理保障江河防洪安全的通知

《河道管理條例》頒布實施以來,各級水利行政主管部門加大河道管理的力度,有效地保障了河道行洪安全和防洪工程安全

【發布單位】水利部
【發布文號】
【發布日期】2002-06-06
【生效日期】2002-06-06
【失效日期】
【所屬類別】國家法律法規
【檔案來源】
水利部發出關於加強河道采砂管理保障江河防洪安全的通知

各流域機構,各省、自治區、直轄市水利(水務)廳(局),計畫單列市水利(水務)局,新疆生產建設兵團水利局:
《河道管理條例》頒布實施以來,各級水利行政主管部門加大河道管理的力度,有效地保障了河道行洪安全和防洪工程安全。
我國一些河流沙石資源豐富,長期以來由於受利益驅動,各部門管理、職責不清,監管不力等因素影響,一些地方非法采沙活動猖獗,亂采、濫挖嚴重,引起河勢變化,造成控導工程脫流,失去防洪作用,出現新的險工、險段,造成崩岸、塌灘,危及橋樑、涵閘、纜線、河道供水工程等基礎設施和江河航運安全。目前,全國各地已陸續進入汛期,為貫徹落實國務院第五十八次常務擴大會議精神,切實加強河道采沙管理,確保度汛安全,現就有關事項通知如下:
一、提高認識,加強領導。河道采沙管理是各級水行政主管部門一項十分重要的職責,也是有關法律、法規賦予的法律責任。這項工作關係到防洪工程安全,關係到人民生命財產安全和經濟社會持續穩定發展。各級水利行政主管部門要加強對河道采沙管理工作的領導,建立河道采沙管理的領導責任制,明確責任單位和責任人,建立責任追究制度。要加強《河道管理條例》等水利法規的宣傳工作,特別要加強對采沙者進行水利法規和安全生產的宣傳教育,增強全社會保護河道工程和各類工程設施的自覺性,防止發生安全事故。
二、理順管理體制,明確管理職責。除長江幹流外,對其它江河的采沙管理,各省(自治區、直轄市)水利行政主管部門可參照《長江河道采砂管理條例》中的有關規定,向省(自治區、直轄市)人民政府提出理順河道采砂管理體制的建議,解決各部門管理、職責不清的問題。
三、制定采砂規劃,強化管理措施。各地要從本地實際出發,對河道采砂進行統一規劃,劃定可採區、禁採區,規定禁采期;要明確采砂管理機構,指定專管人員,提供必要的工作經費和管理裝備。
四、加大執法力度,加強對河道管理範圍內采砂活動的監督檢查,整頓采砂秩序。各地要加大對轄區內河道采砂活動的監督檢查,嚴禁無證采砂、在禁採區采砂,嚴禁越權、越級發放許可證,嚴禁超量裝載,嚴禁只收費不管理和以罰代管。對違章違法采砂的要堅決依照有關規定予以嚴肅處理,對造成嚴重後果,危及度汛安全的,要依法嚴懲。對監督檢查中發現與非法采砂者內外勾結、通風報信、玩忽職守的采砂管理單位和管理人員,要按有關法律、法規予以嚴肅處理。
五、採取有效措施,抓緊河道工程整治修復,確保全全度汛。各級水利行政主管部門要按照分級負責的原則,對違法采砂造成的河道險情以及毀壞的防洪工程設施,責成有關責任人採取補救措施,及時抓緊修復;對采砂者在河道、灘地及堤防堆放的棄渣,必須及時清除;對采砂造成河道內形成的坑、潭要及時整治;對亂挖濫采造成的河道行洪障礙,按照“誰設障、誰清除”的原則,限期<清除,確保防洪工程安全度汛。
各地要利用洪水到來前的有限時間,集中開展河道采砂清理整頓活動,嚴厲打擊非法采砂活動,維護正常的采砂管理秩序。同時各地要結合清理整頓活動,對本地區河道采砂管理工作及存在的問題進行分析總結,於7月底前報我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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