為加強河道采砂管理,規範采砂行為,保障河道安全,根據《中華人民共和國水法》、《中華人民共和國防洪法》、《中華人民共和國礦產資源法》、《中華人民共和國河道管理條例》等法律法規,結合本市實際,制定本條例。
基本介紹
- 中文名:徐州市河道采砂管理條例
- 目的:加強河道采砂管理,規範采砂行為
- 根據:《中華人民共和國水法》
- 適用:本市河道管理範圍內采砂及管理
目的根據
具體內容
條例的說明
《徐州市河道采砂管理條例》(以下簡稱《條例》),已由徐州市第十三屆人民代表大會常務委員會第二十五次會議於2005年11月24日審議通過,現提請本次省人大常委會會議審議批准。我受徐州市人大常委會的委託,現就《條例》的有關問題作如下說明:
一、河道采砂權的有償出讓
河道采砂涉及兩個方面的內容,兩種法律關係,受不同的上位法調整,一是防洪及河道安全,這方面的活動應由地方水行政主管部門和國家設立的流域管理機構按照《防洪法》、《水法》、國務院《河道管理條例》等法律、行政法規進行管理;二是採礦權的有償出讓,這方面的活動應由國土資源行政主管部門按照礦產資源方面的法律法規進行管理。《礦產資源法》第五條規定,採礦權實行有償取得制度;國務院制定的《礦產資源開採登記管理辦法》進一步規定,採礦權可以通過招標投標方式有償取得;《行政許可法》規定,有限自然資源開發利用的行政許可應當通過招標、拍賣等公平競爭方式作出決定。《國務院關於全面整頓規範礦產資源開發秩序的通知》(國發[2005]28號),要求全面實行探礦權、採礦權有償取得制度,採取市場競爭方式出讓探礦權、採礦權。依據上位法,《條例》第十條規定,河道采砂實行有償出讓制度,國土資源行政主管部門應當通過招標、拍賣、掛牌等公平競爭方式出讓河道采砂權。
二、有關執法部門之間的工作配合
河道采砂管理的特殊性,決定了采砂人必須取得水行政主管部門或者流域管理機構頒發的《河道采砂許可證》和國土資源行政主管部門頒發的《採礦許可證》後,方可從事采砂活動。為使具備采砂條件的申請人能夠取得“兩證”,同時又要保證河道安全及河砂資源的有序開採,水行政主管部門、流域管理機構和國土資源行政主管部門等有關部門應當密切配合,如果各行其是,就會造成“兩證”分離,采砂活動難以有序進行。為此,《條例》對有關部門的工作配合作了規定:1、水行政主管部門、流域管理機構分別會同國土資源行政主管部門按照管理許可權編制采砂規劃,徵求沿河鎮人民政府的意見後進行報批。涉及交通、電力、通信、鐵路等部門和單位的,應當徵求他們的意見(第六條);2、水行政主管部門或者流域管理機構會同國土資源行政主管部門,依據河道采砂規劃制定年度采砂方案。年度采砂方案包括采砂範圍、開採深度、采砂量、采砂期限、作業方式、作業工具、棄料清除和堆物復平等內容(第八條);3、國土資源行政主管部門根據年度采砂方案編制河道采砂權出讓方案,經水行政主管部門或者流域管理機構同意後組織實施(第十一條第一款);4、對通過公平競爭方式取得采砂權的單位和個人,水行政主管部門或者流域管理機構先頒發《河道采砂許可證》,國土資源行政主管部門後頒發《採礦許可證》(第十三條第一款)。
三、河道禁止采砂區和禁止采砂期的公布
《條例》第七條規定:批准河道采砂規劃的人民政府應當向社會公布河道采砂禁採區和禁采期;流域管理機構所管轄河道的禁採區和禁采期由市人民政府向社會公布。作如此規定的理由有四點:一是區域性河道采砂規劃是政府批准的,由政府公布禁採區和禁采期比較妥當。二是流域性河道采砂規劃應由水利部批准,水利部是否公布?公布的程度如何?目前沒有規定。三是政府公布權威性強、影響力大。流域管理機構曾在我市的新沂、邳州等地發布過禁采通告,但作用不大,而徐州市人民政府2001年底發布的禁采令,效果較為明顯。四是政府公布禁採區和禁采期,屬抽象行政行為範疇,既未改變相關管理內容,也不涉及具體管理許可權調整,與上位法不牴觸。
四、有關方面權益的保護
1、采砂權人權益的保護。《條例》從兩個方面規定了采砂權人權益的保護:一是規定了許可期內因法定事由中止(或者終止)采砂活動的救濟措施。在許可采砂期內,如發生影響防洪安全等重大情況,采砂活動必須中止(或者終止),由此給采砂權人造成的損失,國家應當給予救濟。為此,《條例》第十六條第一款規定,發生影響防洪工程設施或者其他公共設施安全等重大情況需要暫時停止采砂的,有關部門應當及時通知采砂人;第二款規定,前款事由消除後,有關部門應當及時告知采砂權人恢復采砂,並相應延長采砂許可期限。因防洪安全等公共利益需要不宜再采砂的,應當註銷許可證,並相應地退還所收取的費用。給采砂單位和個人造成損失的,應當依據國家有關規定予以處理。二是打擊黑社會勢力。近年來,在個別地方,帶有黑社會性質的組織插手河道采砂市場,致使有的申請人不敢參加采砂競標,有些取得采砂權的當事人不交“保護費”或者讓出部分利益難以進行采砂。為此,《條例》第二十二條規定:欺行霸市、擾亂采砂市場秩序和尋釁滋事、擾亂采砂現場秩序的,由公安機關予以治安處罰,構成犯罪的,追究刑事責任。
2、水產養殖戶、相關土地權益人的利益保護。河道采砂可能會給水產養殖戶、相關土地權益人造成經濟損失。此類問題,以前是由采砂權人與水產養殖戶、相關土地權益人自行協商解決的。由於利益和角度不同,往往達不成賠償協定,導致發生治安案件和上訪事件。為此,《條例》第十一條規定:出讓采砂權將會給相關土地權益人、水產養殖戶等單位或者個人的合法權益造成損失的,國土資源行政主管部門應當與相關權益人達成損失補償協定,並制定補償方案。
五、采砂現場的管理
為保障河道砂資源的有序開採,防止事故的發生,必須加強采砂現場的管理。《條例》第十四條規定,采砂單位和個人應當在采砂現場設立明顯標誌,標識采砂現場範圍,確保全全生產;鐵路、公路、橋樑、碼頭、管道、輸電線路、通信電纜等設施的所有權人應當在河道管理範圍內設定明顯安全保護範圍標誌。第十五條、第十七條第一款規定,水行政主管部門和流域管理機構、國土資源行政主管部門應當建立健全日常監督檢查制度,加強采砂現場管理;公安機關應當加強采砂現場的治安管理;許可證有效期滿或者累計采砂達到許可總量的,發證機關應當註銷《河道采砂許可證》、《採礦許可證》,並向采砂權人下達終止采砂及撤離采砂現場通知書。第十七條第二款規定,采砂權人接到撤離現場通知後應當終止采砂活動,清除或者復平棄料堆體,清除行洪障礙物,撤離采砂現場。
六、法律責任
《條例》一方面規定了行政管理相對人違反本《條例》應承擔的法律責任,另一方面又對從事河道采砂行政管理工作的單位及其工作人員的行政不作為、亂作為應承擔的法律責任作了規定,即有下列行為之一的,由其上級行政機關或者監察機關責令改正,對主管人員和其他直接責任人員依法給予行政處分,構成犯罪的,由司法機關追究刑事責任:1、違反采砂規劃或者年度采砂方案、采砂權有償出讓方案許可采砂的;2、不按規定審批頒發《河道采砂許可證》、《採礦許可證》的;3、對違法采砂行為不依法查處,造成資源損失或者危及河道安全的;4、不按規定收取和使用河道采砂有關費用的;5、其他濫用職權、徇私舞弊、玩忽職守的行為。
以上說明連同《條例》,請予審議。
審議意見的報告
《徐州市河道采砂管理條例》已經徐州市十三屆人大常委會第二十五次會議通過,現報省人大常委會批准。省人大常委會法工委在該條例通過前進行了初步審查,並徵求了省人大常委會農委、省水利廳、省國土資源廳等有關單位和部分立法專家的意見。2005年12月29日,省人大法制委員會召開全體會議對該條例進行了審議,現將審議意見報告如下:
目前,徐州市河道采砂管理體制和管理職能不夠清晰,亂采濫挖影響河勢穩定和行洪安全的問題較為突出,欺行霸市、擾亂采砂市場秩序的現象也時有發生。因此,為了加強河道采砂管理,規範采砂行為,保障河道安全,制定本條例是十分必要的。該條例對河道采砂規劃和年度計畫的制定、河道采砂權的有償出讓、有關執法部門之間的配合、河道禁止采砂區和禁止采砂期的公布、有關權益的保護、采砂現場的管理等問題都作出了明確的規定,內容充實,操作性較強,符合徐州市的實際。
以上報告,請予審議。