黑龍江省人民代表大會常務委員會關於加強廉政監督的決定

1989年9月23日黑龍江省第七屆人民代表大會常務委員會第十一次會議通過

基本介紹

  • 中文名:黑龍江省人民代表大會常務委員會關於加強廉政監督的決定
  • 頒布單位:黑龍江省人大常委會
  • 頒布時間:1989.09.23
  • 實施時間:1989.09.23
加強廉政監督,懲治腐敗,是廣大人民民眾的強烈願望,是人民代表大會及其常委會的一項重要職責。省人大常委會根據《中華人民共和國憲法》、《中華人民共和國地方各級人民代表大會和地方各級人民政府組織法》的有關規定,以及《中共黑龍江省委關於黨風和政風建設責任制試行規定的通知》要求,就加強廉政監督,懲治腐敗問題,作如下規定:
一、監督的主要對象。省人民政府、省高級人民法院和省人民檢察院以及省人民代表大會及其常委會選舉和任命的國家機關工作人員。
二、監督的主要內容。貫徹落實中央和省委關於廉政建設的有關規定,加強廉政建設和查處大案、要案情況;依法選舉、任命的國家機關工作人員是否廉潔,有否貪污受賄、投機倒把、以權謀私、徇私枉法、失職瀆職、用公款請客送禮、揮霍浪費等行為。
三、監督的主要方式和方法。聽取和審議被監督機關的廉政建設工作報告;對省政府、省法院和省檢察院在廉政建設中出現的嚴重問題進行質詢,對重大典型案件,可組成特定問題調查委員會調查;定期或不定期地組織省人大常委會組成人員、專門委員會委員及有關代表對政府、人民法院、人民檢察院的廉政建設進行視察或調查;在選舉和任免國家機關工作人員時,要把幹部的廉政情況作為審議的重要內容,應注意聽取檢察、監察、審計等部門的意見;結合了解和檢查被選舉和被任命幹部目標責任制落實情況,組織有關委員、有關代表和有關人員進行廉政評議;建立廉政舉報信箱等。
四、監督的責任和處理。省人大常委會和省人大各專門委員會對政府、人民法院、人民檢察院的廉政建設,對依法選舉和任命人員的廉潔情況均有監督責任。提請機關和被監督人員的所在單位負有直接監督責任。省人大常委會在實施廉政監督中,要支持執法、監督、審計機關依法秉公辦案。要建立健全被選舉被任命人員的廉政檔案,作為了解、任用和獎懲國家機關工作人員的一個重要依據。被監督人員要自覺接受省人大常委會的監督,保持廉潔,同時對本單位、本系統廉政建設負有領導責任。對於幹部自身不廉潔問題或對本單位、本系統廉政建設領導不力,治理無方,在社會上造成不良影響的,省人大常委會或有關專門委員會可建議由主管部門或要求分管負責人對其進行批評教育,並限期加以解決。在限期內解決不力的,依法免除其現任職務。對為政不廉,為官不清,並造成損失和影響的,視情節輕重,或建議有關部門給予行政處分,或由人大及其常委會予以罷免或撤銷職務。對於觸犯刑律,構成犯罪的,交司法機關依法進行懲處。
省人大常委會、省人大各專門委員會組成人員要以身作責,廉潔奉公,主動接受民眾的監督,並做好廉政建設監督工作。
全省各級權力機關、行政機關、審判機關、檢察機關,要認真貫徹黨的十三屆四中全會精神,切實抓好人民民眾普遍關心的事情,要同心協力認真貫徹落實本決定精神,切實抓好以反貪污受賄為重點的反腐敗鬥爭,不斷地提高國家機關工作人員的反腐蝕能力,自覺地接受權力機關和人民民眾的監督,做到潔身自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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