黑龍江省人民代表大會常務委員會關於加強人民法院執行工作的決定

1999年10月20日黑龍江省第九屆人民代表大會常務委員會第十二次會議通過。

基本介紹

  • 中文名:黑龍江省人民代表大會常務委員會關於加強人民法院執行工作的決定
  • 頒布單位:黑龍江省人大常委會
  • 頒布時間:1999.10.20
  • 實施時間:1999.10.20
黑龍江省第九屆人民代表大會常務委員會第12次會議認真審議了省高級人民法院關於全省執行工作的報告。會議認為,1996年《黑龍江省人民代表大會常務委員會關於人民法院執行工作若干規定》頒布以來,我省各級人民法院嚴肅執法,執結了大批案件,取得了較大成績。鑒於當前人民法院“執行難”的問題仍十分突出,社會各界普遍關注,執行工作又面臨許多新情況、新問題,為確保公正司法,切實強化全省人民法院執行工作,維護國家法律尊嚴,作如下決定:
一、人民法院作出的生效裁判體現了國家意志,具有國家法律權威,當事人必須履行。確保人民法院依法執行生效的法律文書,是實現依法治國基本方略的重要內容,是保障社會信用關係和商品交易安全,保證社會主義市場經濟正常運行,維護社會穩定不可缺少的重要條件,應當引起全社會的高度重視。
二、公正裁判是順利執行的前提和基礎。各級人民法院必須依法公正裁判案件,務使交付執行的案件事實清楚,證據充分,責任明確,適用法律得當;對裁判錯誤的生效法律文書,應當依照法定程式及時糾正,防止錯誤裁判進入執行程式。
三、省高級人民法院統一管理、協調全省人民法院的執行工作。上級人民法院應當加強對下級人民法院執行工作的監督、檢查和指導,糾正下級法院執行錯誤,對執行爭議案件進行協調。對轄區內的重大執行案件或遇有特殊情況時,上級人民法院可以統一調度、統一指揮、統一使用執行力量。
四、堅決禁止地方和部門保護主義。任何地方、任何組織、任何部門、任何個人均不得以任何形式干擾、阻礙、抗拒人民法院依法執行案件。與法律相悖、給人民法院執行設定障礙的規定或檔案一律廢止。對從地方和部門利益出發,非法干預、阻礙人民法院執行的部門和個人,有關部門必須追究其責任,直至移送司法機關追究法律責任。
五、負有法定協助義務的自然人、法人和其他組織,必須協助人民法院執行。人民法院在執行中,需要查詢、凍結、劃撥被執行人存款的,有關銀行和非銀行金融機構應當積極協助,不得以任何理由推諉、隱瞞,更不得向被執行人通風報信,幫助被執行人轉移存款;需要辦理土地、房產、車輛、船舶、設備等使用權或產權過戶手續的,有關機關和部門應當及時協助,不得以任何理由拖延不辦,阻礙執行或違法收取費用。對拒不履行協助義務的單位和個人,人民法院可依法對其採取民事強制措施,因拒不履行協助義務造成經濟損失或執行不能的,依法承擔法律責任。
六、各級公安、檢察機關應當支持、配合人民法院的執行工作,不得干預人民法院依法執行案件。人民法院在執行案件中,只要“執行公務證”和相關的生效法律文書齊全,公安、檢察機關不得以任何理由阻撓,並應保證執行人員及執行財產的安全。對人民法院已依法採取了強制執行措施的財產,不得重複採取強制措施或者擅自解除法院的強制執行措施。人民法院在執行中,發生暴力抗拒執行等衝突事件時,當地公安機關應當積極配合人民法院,迅速依法處置。對人民法院決定拘留的人員,當地公安機關應當立即執行,不得拒絕羈押。
七、大力加強執行隊伍建設。各級人民法院要加強對執行工作的領導,依照規定充實執行力量,配齊、配強審判人員,嚴明執行紀律,並對執行人員加強培訓,提高政治、業務素質,努力提高工作效率。人民法院的執行人員一定要嚴肅執法、文明執法、廉潔執法,糾正、杜絕隨意執行和違法執行的行為。人民法院要堅持執法必嚴、違法必糾,嚴肅查處違法執行行為,確保正確行使執行權。
八、各級人民政府應當尊重、支持人民法院依法執行,協助排除人民法院在執行工作中遇到的阻力,積極協調處理人民法院在執行工作中遇到的複雜疑難問題。各級人民政府應當組織所屬各部門積極清理並自動履行本級政府及下屬部門應履行而尚未履行的人民法院法律文書。
九、各級人大常委會要加強對本級人民法院執行工作的監督,支持人民法院依法開展執行工作。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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