海南省人民代表大會常務委員會關於加強全省人民法院執行工作的決定

1999年7月30日海南省第二屆人民代表大會常務委員會第八次會議通過。

基本介紹

  • 中文名:海南省人民代表大會常務委員會關於加強全省人民法院執行工作的決定
  • 頒布單位:海南省人大常委會
  • 頒布時間:1999.07.30
  • 實施時間:1999.07.30
海南省第二屆人民代表大會常務委員會第八次會議,聽取和審議了海南省高級人民法院院長田忠木作的《關於全省法院執行工作情況的報告》。
會議認為,近年來,我省各級人民法院採取各項措施,切實開展執行工作,依法執結了一批案件,執行工作取得了一定的成績,對穩定我省社會、經濟秩序,促進經濟發展,作出了積極貢獻。但人民法院“執行難”的問題仍然十分突出,嚴重地影響了人民法院的司法活動,損害了法制的權威和尊嚴,已引起社會各界普遍的關注。為加強全省各級人民法院執行工作,切實維護當事人的合法權益,維護法律的尊嚴,樹立司法權威,增強公民法律意識,特作如下決定:
一、人民法院依法作出的裁判,體現了國家的意志,具有國家法律的權威。人民法院依法獨立行使執行權。
各級人民法院應當積極推行執行方式和執行管理體制改革,切實加強對執行工作的領導,充實執行力量,提高執行人員素質和執法水平,嚴明執行工作紀律,改善執行物質裝備,充分發揮執行職能作用,提高執行效率。
二、各級人民法院必須依法公正裁判案件,交付執行的案件必須事實清楚,證據充分,責任明確,處理得當;對確有錯誤的生效法律文書,必須依照法定程式及時處理和糾正。
三、人民法院作出的已發生法律效力的法律文書,以及依法由人民法院執行的其他法律文書,有關當事人應當履行。拒不履行的,由人民法院強制執行。
各級人民法院應當充分運用法律賦予的執行手段,及時對被執行人的財產依法採取查封、凍結、扣押、搜查、劃撥、拍賣、變賣等強制措施予以執行,使債權人的合法權益得到實現。
反對和抵制執行工作中的地方保護主義,認真做好委託執行和異地協助執行工作。
四、全省人民法院執行工作由省高級人民法院統一管理和協調。上級人民法院要切實加強對下級人民法院執行工作的監督和指導。上級人民法院發現下級人民法院在執行中作出的裁定、決定、通知或具體執行行為不當或錯誤的,應當及時指令下級人民法院糾正。下級人民法院對上級人民法院作出的執行監督、協調的裁定、決定或通知,必須執行。
五、各級人民法院必須依法行使執行權。執行人員不得違法執行,不得徇私枉法,無故拖延執行,不得消極執行。
執行人員違法執行案件的,應當依照法律和有關規定追究責任。
六、被執行人必須接受人民法院的強制執行。被執行人或案外人偽造、隱匿、毀滅執行案件的有關證據,隱匿、轉移、變賣、毀損已被查封、扣押的財產,衝擊、哄鬧執行現場或者侮辱、誹謗、誣陷、圍攻、毆打執行人員的,人民法院依法可以採取罰款、司法拘留等民事強制措施,情節嚴重構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責任。
七、依法負有協助執行義務的機關、單位和個人,應當全面履行協助執行義務。人民法院在執行中,需要查詢、凍結、劃撥被執行人存款的,有關銀行和非銀行金融機構應當積極協助,不得藉故推諉,更不得向被執行人通風報信,幫助被執行人轉移存款;需要辦理土地、房產、車輛、船舶、設備等使用權或產權過戶手續的,有關機關和部門應當及時協助,不得拖延不辦,阻礙執行。拒不履行協助義務的,人民法院依法可予以罰款,還可以向監察機關或有關機關提出予以紀律處分的司法建議。
公安、檢察機關應當支持、配合人民法院的執行工作。對人民法院已依法採取了強制執行措施的財產,不得重複採取強制措施或擅自解除執行法院的強制措施。
八、堅決反對地方和部門保護主義。嚴禁任何地方、任何組織、任何個人抗拒、阻礙人民法院的執行工作;嚴禁任何地方、任何部門負責人以言代法,以權壓法,濫用權力,非法干預人民法院的執行工作。
違反上款規定,使案件不能執行或造成嚴重後果的,應當依法追究有關負責人和直接責任人的法律責任。
九、新聞單位要加強對執行工作的宣傳,增強公民、法人和其他組織對生效法律文書必須執行的法律意識;對抗拒、阻撓人民法院執行的行為或拒不履行義務的,新聞單位應當予以輿論監督。
十、各級人民政府應當支持人民法院獨立地行使審判權、執行權,排除人民法院在執行工作中遇到的阻力,積極協調處理人民法院在執行工作中遇到的複雜疑難問題,切實幫助人民法院改善執行工作物質條件。各級人民政府及其部門制發的違背法律規定、阻礙執行的規定或檔案,應依法撤銷。
十一、各級人大常委會要加強對本級人民法院執行工作的監督,支持人民法院依法開展執行工作,聽取人民法院執行工作情況匯報,對人民法院執行工作情況進行檢查,幫助人民法院解決執行中的問題和困難,促進人民法院執行工作的順利進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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