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04年2月28日海南省第三屆人民代表大會第二次會議通過。
基本介紹
- 中文名:海南省人民代表大會關於加強信用建設的決定
- 頒布單位:海南省人民代表大會
- 頒布時間:2004.02.28
- 實施時間:2004.02.28
加強信用建設,建立健全海南社會信用體系,是建設現代市場體系的必要條件,是規範市場經濟秩序的治本之策,也是依法治省的一項重要措施,對於樹立海南誠信文明形象,增創海南發展優勢,加快海南經濟和社會發展,具有重要的意義。為此,特作如下決定。
一、在全省範圍內廣泛、深入地開展信用建設。開展信用建設要以鄧小平理論和“三個代表”重要思想為指導,充分發揮政府在信用建設中的組織、主導、監管和示範作用,以企事業單位信用建設為重點,以個人信用建設為基礎,法治與德治並舉,激勵與懲戒並重,切實加強領導,統籌規劃,完善制度,分步實施。
經過全省人民共同努力,形成以道德為支撐、產權為基礎、法律為保障的社會信用制度,使全社會的信用意識明顯增強,政府的公信力和企事業單位與公民個人的誠信度明顯提高,失信行為得到懲治,市場經濟秩序進一步好轉,促進全省經濟和社會的全面發展。
二、各級人民政府及其所屬部門應當根據本地區、本部門的實際,以嚴格依法行政、提高政府公信力為核心,加強政府信用建設。
嚴格依法行政,深化行政管理體制改革,轉變政府職能,簡化辦事程式,提高行政效率。健全決策程式,對涉及公民切身利益的重大決策應當公開徵詢社會公眾意見,提高決策的民主化和科學化程度。繼續推行和完善政府採購、政務公開、社會承諾、便民服務等制度。各級人民政府及其所屬部門向社會公開承諾的事項,應當兌現,取信於民。繼續整頓和規範市場經濟秩序,嚴厲懲處破壞市場信用的各種違法犯罪行為。
健全和落實行政執法責任制和行政過錯責任追究制,強化行政監察,及時糾正和處理行政不作為、濫用職權、執法不公、以權謀私等行為。加強對公務員的誠信教育,規範其行政行為,嚴格依法辦事。啟動政府部門信用評議試點,建立政府信用評價機制。在對行政機關及其工作人員評議考核時,應當對其履行職責、兌現承諾的情況進行考評,把誠信記錄列為對行政機關及其工作人員考核的一項內容,作為任免、獎懲的依據。
各級人民政府應當組織清理政府拖欠的債務,制定償還債務的具體計畫,分期清償債務。省人民政府應當督促市縣人民政府償還債務。各級人民政府應當嚴格控制舉債的規模,建立舉債責任制和監督機制,強化公共財政資金的管理,保證其安全,並向同級人民代表大會或其常務委員會報告舉債和清償債務情況。
三、企事業單位應當依據國家有關法律法規,借鑑國內外的經驗,建立健全內部信用監管制度和信用調查、信用評價、信用檔案管理等各項機制,制定信用標準,界定和規範信用行為,加強信用自律,依法經營、誠信立業,推行標準化生產、經營,增強質量意識,樹立品牌,信譽觀念,全面改善在生產經營、稅費繳納、信貸融資、往來賬款、財務核算、數據統計等方面的信用狀況,塑造良好的形象。
各級人民政府及其有關部門應當加強對企事業單位信用建設的指導,幫助、督促其建立信用管理制度。繼續開展產品質量、消費服務信用評價活動,全面提高企事業單位的產品和服務質量。
四、公民個人應當加強自身道德修養和品行操守,把誠實守信作為基本行為準則,嚴格履行法定義務,自覺遵守職業道德和社會公德,講誠信、守信用,珍惜和愛護自己的信譽。
加強對重點領域和重點群體從業人員的信用監管,以地域或者行業為單位逐步建立個人信用徵信、諮詢服務系統,先對企事業單位的法定代表人、註冊會計師、評估師、律師、拍賣師、導遊、執業醫師以及特許行業的從業人員、個體工商戶、消費信貸對象等的個人信用信息進行徵集、整理和評估,依法向社會披露。
五、建立中介服務機構市場準入、監管、退出機制。建立對各類徵信機構、資信評估機構和信用擔保機構的資質和市場準入標準,對其從業人員實行執業資格考核、信用審查制度。中介服務機構應當以自身的信用和必要的資本承擔經營責任,客觀、公正地為社會各界提供信用產品和服務,對出具虛假鑑證、虛假報表、虛假評估、虛假證明,造成嚴重後果的中介服務機構,依法註銷其執業許可,對其相關責任人員依法吊銷其執業證書。
支持和鼓勵成立行業組織,建立同業監督機制。各行業組織應當強化會員的守信和維權意識,制訂行業信用發展規劃和行業信用守則,督促會員提高產品和服務質量,對會員的違規行為依照協會章程進行處理。
六、各類金融機構應當強化內部管理和對信貸對象的信用監控,共同創建海南金融安全區,提高金融機構的信譽。金融機構應當完善金融信用資料庫建設,加強貸款信用評價和風險管理,完善金融信用評級制度,健全授權授信機制,維護金融資產安全,防範和化解金融風險。
七、省人民政府應當建立全省統一、規範、公開的徵信體系,組建或者確定聯合徵信機構,負責對公民、法人和其他組織信用信息的徵集、評價和披露。聯合徵信機構應當依據國家和本省規定的標準與規範,整合各部門、各行業所擁有的公民、法人和其他組織信用信息資源,建立涵蓋面廣、權威性高、可靠性強、查詢便捷的信用信息資料庫,實現信用信息資源共享。信息資料庫等公共性信用基礎設施的建設,由省人民政府提供財政支持。
徵信、評估機構可以自主或者接受委託,依法對企事業單位和個人的信用狀況進行評估和評級。信用評估評級應當堅持獨立、公正、審慎的原則,嚴格按照國家和本省規定的信用評價的標準、內容、等級和程式進行,保證評估結論的權威性和合法性。
徵信、評估機構徵集和披露公民、法人和其他組織信用信息應當依法、客觀、公正,維護國家和社會的利益,維護公民、法人和其他組織的合法權益,保守國家秘密和企業商業秘密,保護公民隱私。
徵信、評估機構提供、披露虛假或者失實的信用信息,造成公民、法人和其他組織名譽損害、經濟損失的,應當依法承擔民事責任。
省人民政府應當有組織地開放和培育信用服務市場,對各種評估評級活動進行清理,制定有關評估、評級規定,規範信用評估、評級活動,防止和糾正各種評估、評級活動中出具虛假評估報告和亂收費現象。
八、建立信用監督和守信激勵、失信懲戒制度。各級人民政府應當加強對企事業單位信用的監督,建立專門的信用舉報、投訴和救濟制度,完善企事業單位信用分類監管制度,對長期守法的誠信企事業單位和個人給予表彰,並在產品宣傳、融資授信、年檢商檢、招標投標、報關通關等方面給予支持,建立長效保護和激勵機制;對發生逃廢債務、拖欠工資、惡意違約、商業欺詐、制假售假、哄抬物價、欺行霸市、提供或者使用虛假資信證明等嚴重失信行為的企事業單位和個人,實行重點監管,並可以採取信用公示、警告、取消市場準入及其他行政處罰方式進行懲戒,構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其刑事責任。
要加強對國家機關及其工作人員信用的監督。對偽造學歷、履歷,出具虛假證明、法律文書等不誠信行為,有關機關應當嚴肅處理。
九、各級審判機關、檢察機關應當充分發揮職能作用,促進和保障社會信用建設。各級人民法院應當採取有效措施,解決超審限辦案以及辦關係案、人情案等影響司法公正和司法信用的突出問題,嚴格依法執行已生效的判決或裁定,保護當事人合法權益。各級人民檢察院應當履行法律監督職責,解決監督不力、執法不嚴等社會反映強烈的問題,進一步加大預防和查辦職務犯罪的力度,嚴厲打擊各種危害社會主義市場經濟秩序犯罪活動。各級審判機關、檢察機關應當嚴格執行錯案責任追究制度,嚴肅處理錯案責任人,懲治司法領域中的腐敗現象,為信用建設創造良好的法制環境。
十、在全省公民中開展誠信宣傳教育活動。誠信教育的重點對象為國家機關工作人員、企事業單位經營管理人員、個體工商戶和青少年。誠信教育應當與法制教育,職業道德、社會公德和中華民族傳統美德教育相結合,宣傳教育的形式應靈活多樣,注重實效。
宣傳、文化行政部門以及新聞媒體應當根據不同社會群體、不同行業的特點,有針對性地開展誠信教育,大力宣傳推廣守信譽、講信用的先進典型,揭露和譴責嚴重失信行為。新聞出版部門應當組織編寫簡明、通俗的信用知識讀物,緊密聯繫實際,普及信用知識。文化藝術團體應當採取民眾喜聞樂見的形式創作並演出具有誠信教育內容的文藝節目,寓教育於娛樂之中。各級各類學校應當根據學生的特點,增加誠信教育的內容,並且把誠信教育與文化教育、思想政治教育結合起來。國家機關、社會團體、企事業單位應當加強對本單位人員的誠信教育,形成誠實守信的良好社會風尚。
十一、省人民政府應當把信用建設作為推進體制創新、加快社會發展的一項戰略性任務,加強對信用建設的組織領導和統一規劃,確定信用建設的監管機構,明確分工,統籌協調,落實責任。省人民政府應當根據本決定儘快制定海南省社會信用建設實施辦法。各市縣、各行業也應當結合各自實際制定具體方案,並組織實施。
十二、省人民代表大會常務委員會應當認真履行法律賦予的職責,充分運用特區立法權和地方立法權,加強信用立法,為信用建設提供法制保障。各級人民代表大會常務委員會應當採取有效措施,切實加強對本決定實施的監督,可以適時組織人大代表對本級人民政府實施信用建設情況進行評議或者檢查,支持和督促人民政府開展信用建設工作,保證本決定在本行政區域的貫徹執行。
信用建設是一項事關全省發展大局和公民切身利益的長期性任務。全省各族人民應當積極參與和關心支持信用建設,遵紀守法,誠實守信,從自己做起,從身邊事做起,為建設信用海南做出貢獻。