海南省人民代表大會常務委員會關於在海南經濟特區停止實施部分行政審批的決定

海南省人民代表大會常務委員會關於在海南經濟特區停止實施部分行政審批的決定

《海南省人民代表大會常務委員會關於在海南經濟特區停止實施部分行政審批的決定》,就停止實施24項的行政審批,經省人民代表大會常務委員會討論通過,於2014年7月30日頒布並實施。

基本介紹

  • 中文名:海南省人民代表大會常務委員會關於在海南經濟特區停止實施部分行政審批的決定
  • 頒布單位:海南省人民代表大會常務委員會
  • 頒布文號:海南省人大常委會公告第29號
  • 分類屬性:地方性法規
  • 頒布日期:2014年7月30日
  • 實施日期:自公布之日起施行
29號公告,決定內容,停止目錄,決定解析,審批制度改革,涉主管部門多,防止管理真空,保留生態環保,

29號公告

《海南省人民代表大會常務委員會關於在海南經濟特區停止實施部分行政審批的決定》
海南省人民代表大會常務委員會
公 告
第29號
《海南省人民代表大會常務委員會關於在海南經濟特區停止實施部分行政審批的決定》已由海南省第五屆人民代表大會常務委員會第九次會議於2014年7月30日通過,現予公布,自公布之日起施行。
海南省人民代表大會常務委員會
2014年7月30日

決定內容

海南省人民代表大會常務委員會關於在海南經濟特區停止實施部分行政審批的決定
(2014年7月30日海南省第五屆人民代表大會常務委員會第九次會議通過)
為推進行政審批制度改革,促進政府職能轉變,根據國家有關法律、法規的規定,海南省第五屆人民代表大會常務委員會第九次會議決定:在海南經濟特區停止實施24項行政審批(目錄附後)。省人民政府對停止實施的行政審批,應當制定後續管理措施,強化日常監管,防止出現管理真空;對實踐證明不宜停止實施的,恢復實施有關行政審批。
本決定自公布之日起施行。

停止目錄

停止實施的行政審批目錄(24項)
序號
項目名稱
設定依據
實施機關
備註
1
區域性廣播影視節目交流活動審核
廣播電視管理條例》第四十五條
省廣播影視行政部門
2
地方對等交流互辦單一國家電影展映活動審批
電影管理條例》第三十五條
省廣播影視行政部門
3
考古發掘單位保留少量出土文物作為科研標本的審批
文物保護法》第三十四條
省文化行政部門
4
非國有文物收藏單位和其他單位借用國有館藏文物批准
《文物保護法》第四十條
省文化行政部門
5
博物館藏品(不含一級藏品)取樣方案審批
省文化行政部門
6
可錄光碟生產設備引進審批
省新聞出版行政部門
7
改變連續型電子出版物刊期審批
省新聞出版行政部門
8
香港、澳門律師事務所與內地律師事務所聯營核准
省司法行政部門
9
核減最低勘查投入許可
省地質礦產主管部門
10
停止最低勘查投入許可
《礦產資源勘查區塊登記管理辦法》第二十一條
省地質礦產主管部門
11
占用防洪規劃保留區土地審核
《防洪法》第十六條
省水務行政部門
12
建立社會公正計量行(站)審批
省質量技術監督部門
13
申請分立、合併實施中等學歷教育的中外合作辦學機構的審批
省教育行政部門
此12項為“中外合作辦學機構設立、變更、終止審批”的子項
14
申請變更實施中等學歷教育和自學考試助學、文化補習、學前教育等的中外合作辦學機構的合作辦學者、住所、法定代表人、名稱、層次的審批
中華人民共和國中外合作辦學條例》第四十三、四十四條
省教育行政部門
15
申請變更實施高等專科教育和非學歷高等教育的中外合作辦學機構的合作辦學者、住所、法定代表人、名稱、層次的審批
《中華人民共和國中外合作辦學條例》第四十三、四十四條
省教育行政部門
16
申請分立、合併實施自學考試助學、文化補習、學前教育等的中外合作辦學機構的審批
《中華人民共和國中外合作辦學條例》第四十二條
省教育行政部門
17
申請變更為實施自學考試助學、文化補習、學前教育等的中外合作辦學機構的審批
《中華人民共和國中外合作辦學條例》第十二條、四十四條
省教育行政部門
18
實施中等學歷教育和自學考試助學、文化補習、學前教育等的中外合作辦學機構終止的審批
《中華人民共和國中外合作辦學條例》第十二條、四十五條
省教育行政部門
19
申請變更為實施高等專科教育的中外合作辦學機構的審批
《中華人民共和國中外合作辦學條例》第十二條、四十四條
省教育行政部門
20
申請變更為實施非學歷高等教育的中外合作辦學機構的審批
《中華人民共和國中外合作辦學條例》第十二條、四十四條
省教育行政部門
21
實施高等專科教育和非學歷高等教育的中外合作辦學機構終止的審批
《中華人民共和國中外合作辦學條例》第十二條,四十五條
省教育行政部門
22
申請變更為實施中等學歷教育的中外合作辦學機構的審批
《中華人民共和國中外合作辦學條例》第十二條、四十四條
省教育行政部門
23
申請分立、合併實施高等專科教育的中外合作辦學機構的審批
《中華人民共和國中外合作辦學條例》第四十二條
省教育行政部門
24
申請分立、合併實施非學歷高等教育的中外合作辦學機構的審批
《中華人民共和國中外合作辦學條例》第四十二條
省教育行政部門

決定解析

《海南省人民代表大會常務委員會關於在海南經濟特區停止實施部分行政審批的決定》解析

審批制度改革

深入推進行政審批制度改革
——《海南省人民代表大會常務委員會關於在海南經濟特區停止實施部分行政審批的決定》解析
省五屆人大常委會第九次會議於7月28日至30日召開,審議通過了《海南省人民代表大會常務委員會關於在海南經濟特區停止實施部分行政審批的決定》(以下簡稱決定)。這是繼2013年11月29日,省五屆人大常委會第五次會議首次嘗試運用特區立法權停止實施11項行政審批以來,省人大常委會再次運用特區立法權在海南經濟特區停止實施24項行政審批。決定要求,省人民政府對停止實施的行政審批,應當制定後續管理措施,強化日常監管,防止出現管理真空;對實踐證明不宜停止實施的,恢復實施有關行政審批。這是我省根據中央簡政放權、進一步精簡行政審批的要求,在積累經驗的基礎上,深入推進行政審批制度改革的重要信號。

涉主管部門多

停止實施的行政審批涉及行政主管部門眾多
此次停止實施的行政審批項目,涉及“博物館藏品(不含一級藏品)取樣方案審批” 、“區域性廣播影視節目交流活動審核”、“改變連續型電子出版物刊期審批”、“申請分立、合併實施非學歷高等教育的中外合作辦學機構的審批”等24項,涉及文化、廣播影視、新聞出版、司法、教育、地質礦產、水務、質量技術監督等眾多行政主管部門,停止實施的審批數量之多,涉及的行政主管部門之多, 表明了省人民政府落實黨中央、國務院關於行政審批制度改革的部署,管理重心從事前審批向事中、事後監管轉變,大力推進行政審批制度改革的堅定決心。

防止管理真空

 停止實施行政審批要防止出現管理真空
精簡行政審批,不是為了精簡而精簡,簡政放權也絕不能一簡了之、一放了之,政府要改變重審批、輕監管的管理方式。對停止實施的行政審批,省人民政府應當逐項制訂具體的監管辦法,切實履行好後續監管職責。目前,後續監管措施有:向行政主管部門告知備案管理、直接在行政主管部門登記管理和由具備條件的行業協會實行自律管理等方式。例如建立社會公正計量行(站)這項審批,目前在我省是無現實需求的,對其停止實施,符合行政審批制度改革的精神。廣東省也在一年多以前停止實施此項行政審批,交由具備條件的行業協會實行自律管理。廣東的經驗是值得學習借鑑的。此24項行政審批中適合行業協會自律管理的,如果尚無行業組織或者行業組織不具備相應管理能力的,政府應當抓緊時間培育和充實完善有關行業組織,切實防止出現管理真空。

保留生態環保

保留實施涉及生態環保等方面的行政審批
省政府向省五屆人大常委會第八次會議報送了擬停止實施32項行政審批的議案。省人大常委會經過兩次常委會會議審議,逐項審查了行政審批設定的法律依據及法律責任條款,並多次與有關審批的實施機關研究探討,最終決定保留實施涉及生態環保等方面的8項行政審批:
一是關於國家重點保護野生植物方面的3項行政審批。若停止實施,不利於加強對國家重點野生植物的保護和推進生態省建設。
二是關於環境保護方面的2項行政審批。若停止實施,不利於嚴格依法加強環境保護和推進生態省建設。
三是關於轉基因水生生物生產加工的行政審批。若停止實施,不符合國家對轉基因生物產品安全從嚴管控的要求。
四是關於新獸藥研製臨床試驗的行政審批。若停止實施,一些企業可能會利用臨床試驗平台兜售或者使用隱性的違禁藥物,給畜產品安全帶來嚴重隱患
五是香港、澳門永久性居民中的中國居民申請在內地從事律師執業核准的行政審批。若停止實施,不符合律師法的規定,在申請執業時,對內地律師不公平。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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