國務院關於第五批取消和下放管理層級行政審批項目的決定

國務院關於第五批取消和下放管理層級行政審批項目的決定

《國務院關於第五批取消和下放管理層級行政審批項目的決定》由國務院於2010年7月4日以國發〔2010〕21號文下發公布,包括決定取消的行政審批項目目錄113項和決定下放管理層級的行政審批項目目錄71項。

基本介紹

  • 中文名:國務院關於第五批取消和下放管理層級行政審批項目的決定
  • 發文單位:國務院
  • 發文時間:二○一○年七月四日
  • 實行時間:二○一○年七月四日
  • 發布文號:國發〔2010〕21號
檔案內容,附屬檔案1,附屬檔案2,檔案解讀,

檔案內容

各省、自治區、直轄市人民政府,國務院各部委、各直屬機構:
2009年以來,按照國務院的統一部署和行政審批制度改革的要求,行政審批制度改革工作部際聯席會議依據行政許可法等法律法規的規定,組織對國務院部門的行政審批項目進行了新一輪集中清理。經嚴格審核論證,國務院決定第五批取消和下放管理層級行政審批項目184項。其中,取消的行政審批項目113項,下放管理層級的行政審批項目71項。
各地區、各部門要認真做好取消和下放管理層級行政審批項目的落實和銜接工作,切實加強後續監管。要按照深化行政管理體制改革、轉變政府職能的要求,繼續深化行政審批制度改革,進一步減少行政審批項目,規範審批流程,創新審批方式,健全行政審批制約監督機制,加強對行政審批權運行的監督。
附屬檔案:1.國務院決定取消的行政審批項目目錄(113項)
2.國務院決定下放管理層級的行政審批項目目錄(71項)
國務院
二○一○年七月四日

附屬檔案1

國務院決定取消的行政審批項目目錄(113項)
序號
項目名稱
設定依據
國家發展改革委
1
電力建設基金投資項目審批
《國務院對確需保留的行政審批項目設定行政許可的決定》(國務院令第412號)
2
總投資5000萬元以上及中央企業國家鼓勵的內資項目進口設備免稅審批
《國務院關於調整進口設備稅收政策的通知》(國發〔1997〕37號)
科技部
3
國家大學科技園符合稅收減免條件審核確認
《財政部、國家稅務總局關於國家大學科技園有關稅收政策問題的通知》(財稅〔2007〕120號)
4
科技企業孵化器符合稅收減免條件審核確認
《財政部、國家稅務總局關於科技企業孵化器有關稅收政策問題的通知》(財稅〔2007〕121號)
工業和信息化部
5
採購通信系統設備(自動進口許可類產品)國際招標審核
《國務院對確需保留的行政審批項目設定行政許可的決定》(國務院令第412號)
6
退出電信業務市場審批
《中華人民共和國電信條例》(國務院令第291號)
7
網際網路電子公告服務專項審批(備案)
《網際網路信息服務管理辦法》(國務院令第292號)
國家民委
8
國家民委所屬高校設立碩士學位授予點資格審批
《國務院辦公廳關於保留部分非行政許可審批項目的通知》(國辦發〔2004〕62號)
9
國家民委所屬高校設立博士學位授予點資格審批
《國務院關於發布〈高等教育管理職責暫行規定〉的通知》(國發〔1986〕32號)
10
國家民委所屬高校年度招生、成人高等教育年度招生計畫審核
《國務院辦公廳關於保留部分非行政許可審批項目的通知》(國辦發〔2004〕62號)
11
中央民族大學附屬中學面向全國招生計畫審批
《國務院辦公廳關於保留部分非行政許可審批項目的通知》(國辦發〔2004〕62號)
12
河北大廠高級實驗中學面向西部民族地區招生計畫審批
《教育部辦公廳關於同意河北省大廠回族自治縣高級實驗中學西部民族班學生在河北參加高考和錄取的函》(教民廳函〔2007〕1號)
13
全國少數民族傳統體育運動會競賽項目立項審批
《國務院辦公廳關於保留部分非行政許可審批項目的通知》(國辦發〔2004〕62號)
14
少數民族創製和改進文字方案審批
《國務院辦公廳關於保留部分非行政許可審批項目的通知》(國辦發〔2004〕62號)
公安部
15
劇毒化學品準購證核發
《危險化學品安全管理條例》(國務院令第344號)
16
郵政局(所)安全防範設施設計審核及工程驗收
《國務院對確需保留的行政審批項目設定行政許可的決定》(國務院令第412號)
17
機動車延緩報廢審批
《國務院對確需保留的行政審批項目設定行政許可的決定》(國務院令第412號)
18
設立臨時停車場審批
《國務院對確需保留的行政審批項目設定行政許可的決定》(國務院令第412號)
民政部
19
利用外資建設殯葬設施審批
《殯葬管理條例》(國務院令第225號)
20
與境外合資、合作舉辦社會福利機構審批
《國務院對確需保留的行政審批項目設定行政許可的決定》(國務院令第412號)
人力資源社會保障部
21
社會保障卡專用COS(卡內作業系統)核准
《國務院對確需保留的行政審批項目設定行政許可的決定》(國務院令第412號)
22
勞動就業服務企業設立審批
《勞動就業服務企業管理規定》(國務院令第66號)
國土資源部
23
國有劃撥土地使用權抵押審批
《中華人民共和國城鎮國有土地使用權出讓和轉讓暫行條例》(國務院令第55號)
環境保護部
24
環境影響評價工程師職業資格登記
《國務院對確需保留的行政審批項目設定行政許可的決定》(國務院令第412號)
住房城鄉建設部
25
風景名勝區建設項目選址審批
《國務院對確需保留的行政審批項目設定行政許可的決定》(國務院令第412號)
26
影響古樹名木的建設工程避讓和保護措施審批
《國務院辦公廳關於保留部分非行政許可審批項目的通知》(國辦發〔2004〕62號)
鐵道部
27
鐵路專用計量器具新產品技術認證
《國務院對確需保留的行政審批項目設定行政許可的決定》(國務院令第412號)
水利部
28
護堤護岸林木採伐許可
《中華人民共和國防洪法》(中華人民共和國主席令〔1997〕第88號)
農業部
29
農民養殖、種植轉基因動植物審批
《農業轉基因生物安全管理條例》(國務院令第304號)
30
部級質檢機構認可
《中華人民共和國標準化法實施條例》(國務院令第53號)
商務部
31
無專項規定要求的外商投資企業設立境內分公司審批
《中華人民共和國中外合資經營企業法實施條例》(國務院令第311號)
《國務院關於〈中華人民共和國中外合作經營企業法實施細則〉的批覆》(國函〔1995〕76號)
《中華人民共和國中外合作經營企業法實施細則》(對外貿易經濟合作部令1995年第6號)
《中華人民共和國外資企業法實施細則》(國務院令第301號)
32
外商投資企業進口作為出資的設備清單審批
《中華人民共和國中外合資經營企業法實施條例》(國務院令第311號)
《中華人民共和國外資企業法實施細則》(國務院令第301號)
33
外商投資企業名稱變更審批
《中華人民共和國中外合資經營企業法實施條例》(國務院令第311號)
《國務院關於〈中華人民共和國中外合作經營企業法實施細則〉的批覆》(國函〔1995〕76號)
《中華人民共和國中外合作經營企業法實施細則》(對外貿易經濟合作部令1995年第6號)
《中華人民共和國外資企業法實施細則》(國務院令第301號)
34
外商投資企業投資者名稱變更審批
《中華人民共和國中外合資經營企業法實施條例》(國務院令第311號)
《國務院關於〈中華人民共和國中外合作經營企業法實施細則〉的批覆》(國函〔1995〕76號)
《中華人民共和國中外合作經營企業法實施細則》(對外貿易經濟合作部令1995年第6號)
《中華人民共和國外資企業法實施細則》(國務院令第301號)
35
外商投資企業法定地址變更審批
《中華人民共和國中外合資經營企業法實施條例》(國務院令第311號)
《國務院關於〈中華人民共和國中外合作經營企業法實施細則〉的批覆》(國函〔1995〕76號)
《中華人民共和國中外合作經營企業法實施細則》(對外貿易經濟合作部令1995年第6號)
《中華人民共和國外資企業法實施細則》(國務院令第301號)
文化部
36
香港、澳門演出經紀機構在內地設立分支機構審批
《營業性演出管理條例》(國務院令第528號)
衛生部
37
設立骨髓移植醫院審批
《國務院對確需保留的行政審批項目設定行政許可的決定》(國務院令第412號)
國家人口計生委
38
涉及計畫生育技術的廣告審查
《計畫生育技術服務管理條例》(國務院令第428號)
海關總署
39
高新技術企業適用海關便捷通關措施審批
《國務院對確需保留的行政審批項目設定行政許可的決定》(國務院令第412號)
40
海關派員駐廠監管的保稅工廠資格審批
《國務院對確需保留的行政審批項目設定行政許可的決定》(國務院令第412號)
41
製造、改裝、維修貨櫃、貨櫃式貨車車廂的工廠核准
《國務院對確需保留的行政審批項目設定行政許可的決定》(國務院令第412號)
稅務總局
42
納稅人按規定支付給總機構的與生產、經營有關的管理費稅前扣除審批
《國務院辦公廳關於保留部分非行政許可審批項目的通知》(國辦發〔2004〕62號)
43
外商投資企業在優惠期內因不可抗力提前解散免予補稅審批
《國務院辦公廳關於保留部分非行政許可審批項目的通知》(國辦發〔2004〕62號)
工商總局
44
商品展銷會登記
《國務院對確需保留的行政審批項目設定行政許可的決定》(國務院令第412號)
45
無菸草廣告城市認定
《衛生部、工商總局關於印發全國無菸草廣告城市認定實施辦法的通知》(衛基婦發〔2003〕45號)
質檢總局
46
進出口化妝品生產、加工單位衛生註冊登記
《國務院對確需保留的行政審批項目設定行政許可的決定》(國務院令第412號)
47
農業轉基因生物過境轉移審批
《農業轉基因生物安全管理條例》(國務院令第304號)
48
建築外窗生產許可證核發
《中華人民共和國工業產品生產許可證管理條例》(國務院令第440號)
49
工業用香精香料生產許可證核發
《中華人民共和國工業產品生產許可證管理條例》(國務院令第440號)
50
場(廠)內機動車輛安裝許可
《國務院對確需保留的行政審批項目設定行政許可的決定》(國務院令第412號)
廣電總局
51
國產電視劇題材規劃立項審查
《國務院對確需保留的行政審批項目設定行政許可的決定》(國務院令第412號)
新聞出版總署
52
音像製品出租單位變更名稱審批
《音像製品管理條例》(國務院令第341號)
53
音像製品出租單位變更業務範圍審批
《音像製品管理條例》(國務院令第341號)
54
音像製品出租單位兼併審批
《音像製品管理條例》(國務院令第341號)
55
音像製品出租單位合併審批
《音像製品管理條例》(國務院令第341號)
56
音像製品出租單位分立審批
《音像製品管理條例》(國務院令第341號)
57
從事音像製品出租業務審批
《音像製品管理條例》(國務院令第341號)
58
全國性音像製品連鎖經營單位設立審批
《音像製品管理條例》(國務院令第341號)
59
音像非賣品複製審批
《音像製品管理條例》(國務院令第341號)
體育總局
60
開辦武術學校審批
《國務院對確需保留的行政審批項目設定行政許可的決定》(國務院令第412號)
61
開辦少年兒童體育學校審批
《國務院對確需保留的行政審批項目設定行政許可的決定》(國務院令第412號)
國家林業局
62
在林業系統國家級自然保護區實驗區開展生態旅遊方案審批
《中華人民共和國自然保護區條例》(國務院令第167號)
63
在林業系統地方級自然保護區實驗區開展生態旅遊方案審批
《中華人民共和國自然保護區條例》(國務院令第167號)
64
科研、教學單位對國家一級保護陸生野生動物進行野外考察、科學研究審批
《國務院關於〈中華人民共和國陸生野生動物保護實施條例〉的批覆》(國函〔1992〕13號)
《林業部關於發布〈中華人民共和國陸生野生動物保護實施條例〉的通知》(林策通字〔1992〕29號)
65
科研、教學單位對國家二級保護陸生野生動物進行野外考察、科學研究審批
《國務院關於〈中華人民共和國陸生野生動物保護實施條例〉的批覆》(國函〔1992〕13號)
《林業部關於發布〈中華人民共和國陸生野生動物保護實施條例〉的通知》(林策通字〔1992〕29號)
66
非國家重點保護陸生野生動物或其產品年度經營利用限額核准
《國務院關於〈中華人民共和國陸生野生動物保護實施條例〉的批覆》(國函〔1992〕13號)
《林業部關於發布〈中華人民共和國陸生野生動物保護實施條例〉的通知》(林策通字〔1992〕29號)
67
森林採伐更新驗收合格證核發
《中華人民共和國森林法實施條例》(國務院令第278號)
《國務院關於〈森林採伐更新管理辦法〉的批覆》(國函〔1987〕151號)
《林業部關於發布〈森林採伐更新管理辦法〉的通知》(林工字〔1987〕338號)
68
林業行業標準項目年度計畫審批
《林業標準化管理辦法》(國家林業局令第9號)
69
陸生野生動物資源普查方案審批
《國務院關於〈中華人民共和國陸生野生動物保護實施條例〉的批覆》(國函〔1992〕13號)
《林業部關於發布〈中華人民共和國陸生野生動物保護實施條例〉的通知》(林策通字〔1992〕29號)
70
建立鳥類環志站審批
《國家林業局關於印發〈鳥類環志管理辦法(試行)〉和〈鳥類環志技術規程(試行)〉的通知》(林護髮〔2002〕33號)
國家知識產權局
71
專利代理人執業證核發
《專利代理條例》(國務院令第76號)
《專利代理管理辦法》(國家知識產權局令第30號)
72
專利代理人執業證變更審批
《專利代理條例》(國務院令第76號)
《專利代理管理辦法》(國家知識產權局令第30號)
73
專利代理人執業證註銷審批
《專利代理條例》(國務院令第76號)
《專利代理管理辦法》(國家知識產權局令第30號)
國家旅遊局
74
外國旅行社在中國設立常駐機構審批
《國務院關於發布〈中華人民共和國國務院關於管理外國企業常駐代表機構的暫行規定〉的通知》(國發〔1980〕272號)
國家宗教局
75
在宗教活動場所內設立商業服務網點審批
《宗教事務條例》(國務院令第426號)
76
在宗教活動場所內舉辦陳列展覽審批
《宗教事務條例》(國務院令第426號)
77
在宗教活動場所內拍攝電影電視片審批
《宗教事務條例》(國務院令第426號)
中國氣象局
78
人工影響天氣作業單位之間轉讓作業設備審批
《人工影響天氣管理條例》(國務院令第348號)
銀監會
79
境外非銀行金融機構駐華代表處設立審批
《中華人民共和國銀行業監督管理法》(中華人民共和國主席令〔2006〕第58號)
80
境外非銀行金融機構駐華代表處變更審批
《中華人民共和國銀行業監督管理法》(中華人民共和國主席令〔2006〕第58號)
81
境外非銀行金融機構駐華代表處終止審批
《中華人民共和國銀行業監督管理法》(中華人民共和國主席令〔2006〕第58號)
82
境外非銀行金融機構駐華代表處首席代表任職資格核准
《中華人民共和國銀行業監督管理法》(中華人民共和國主席令〔2006〕第58號)
證監會
83
證券公司證券業務資格審批
《中華人民共和國證券法》(中華人民共和國主席令〔2005〕第43號)
84
外國證券類機構駐華代表機構地址變更審批
《國務院關於發布〈中華人民共和國國務院關於管理外國企業常駐代表機構的暫行規定〉的通知》(國發〔1980〕272號)
保監會
85
保險代理機構重大事項變更審批
《國務院對確需保留的行政審批項目設定行政許可的決定》(國務院令第412號)
86
保險公估機構重大事項變更審批
《國務院對確需保留的行政審批項目設定行政許可的決定》(國務院令第412號)
87
保險經紀公司重大事項變更審批
《國務院對確需保留的行政審批項目設定行政許可的決定》(國務院令第412號)
88
保險公司制定地方保險費率核准
《國務院對確需保留的行政審批項目設定行政許可的決定》(國務院令第412號)
89
保險公司分支機構重大事項變更審批
《國務院對確需保留的行政審批項目設定行政許可的決定》(國務院令第412號)
電監會
90
供用電監督資格證核發
《電力供應與使用條例》(國務院令第196號)
《國務院關於第三批取消和調整行政審批項目的決定》(國發〔2004〕16號)
國家檔案局
91
政府部門或單位與外國團體和組織簽訂含有利用檔案內容的協定備案
《國務院辦公廳關於保留部分非行政許可審批項目的通知》(國辦發〔2004〕62號)
92
中央專業主管部門成立檔案館審批
《國務院辦公廳關於保留部分非行政許可審批項目的通知》(國辦發〔2004〕62號)
國家糧食局
93
陳化糧購買資格認定
《糧食流通管理條例》(國務院令第407號)
94
陳化糧銷售計畫審批
《國務院辦公廳關於保留部分非行政許可審批項目的通知》(國辦發〔2004〕62號)
國防科工局
95
軍工電子產品出口立項審批
《國務院對確需保留的行政審批項目設定行政許可的決定》(國務院令第412號)
96
軍工電子裝備科研生產許可
《國務院對確需保留的行政審批項目設定行政許可的決定》(國務院令第412號)
國家菸草局
97
菸草專用機械大修理許可證核發
《國務院對確需保留的行政審批項目設定行政許可的決定》(國務院令第412號)
98
菸草系統企業多元化經營投資項目審批
《國務院辦公廳關於保留部分非行政許可審批項目的通知》(國辦發〔2004〕62號)
國家海洋局
99
海洋工程污染物排放種類核定
《防治海洋工程建設項目污染損害海洋環境管理條例》(國務院令第475號)
100
海洋工程污染物排放數量核定
《防治海洋工程建設項目污染損害海洋環境管理條例》(國務院令第475號)
中國民航局
101
民用機場專用設備使用許可
《國務院對確需保留的行政審批項目設定行政許可的決定》(國務院令第412號)
國家郵政局
102
郵政企業及其分支機構的設定審批
《中華人民共和國郵政法實施細則》(國務院令第65號)
國家文物局
103
拍攝易損的一般文物審批
《國務院對確需保留的行政審批項目設定行政許可的決定》(國務院令第412號)
104
拓印內容涉及我國疆域、外交、民族關係的古代石刻審批
《國務院關於第三批取消和調整行政審批項目的決定》(國發〔2004〕16號)
國家食品藥品監管局
105
藥品招標代理機構資格認定
《國務院辦公廳轉發國務院體改辦等部門關於城鎮醫藥衛生體制改革指導意見的通知》(國辦發〔2000〕16號)
國家中醫藥局
106
醫療機構開展醫療氣功活動審批和從事醫療氣功人員資格認定
《國務院對確需保留的行政審批項目設定行政許可的決定》(國務院令第412號)
國家外匯局
107
出口單位出口收匯差額核銷、核銷備查核准
《國務院對確需保留的行政審批項目設定行政許可的決定》(國務院令第412號)
108
企業租賃期不滿一年、租賃貿易、租賃(照章徵稅)購付匯核准
《國務院對確需保留的行政審批項目設定行政許可的決定》(國務院令第412號)
109
出口單位收匯分類核銷核准
《國務院對確需保留的行政審批項目設定行政許可的決定》(國務院令第412號)
110
金融機構大額結匯、售匯交易入市安排審批
《國務院對確需保留的行政審批項目設定行政許可的決定》(國務院令第412號)
111
出口單位補辦出口收匯核銷專用聯和出口收匯核銷單退稅專用聯審批
《國務院對確需保留的行政審批項目設定行政許可的決定》(國務院令第412號)
112
出口單位遠期出口收匯備案
《國務院辦公廳關於保留部分非行政許可審批項目的通知》(國辦發〔2004〕62號)
113
外商投資企業或中資企業適用跨國公司非貿易售付匯管理政策審核
《國務院對確需保留的行政審批項目設定行政許可的決定》(國務院令第412號)

附屬檔案2

國務院決定下放管理層級的行政審批項目目錄(71項)
序號
項目名稱
設定依據
下放管理實施機關
商務部
1
對外勞務合作經營資格核准
《國務院對確需保留的行政審批項目設定行政許可的決定》(國務院令第412號)
省級商務主管部門
2
境外就業職業介紹機構資格認定
《國務院對確需保留的行政審批項目設定行政許可的決定》(國務院令第412號)
省級商務主管部門
3
外國非企業經濟組織在華設立常駐代表機構審批
《國務院對確需保留的行政審批項目設定行政許可的決定》(國務院令第412號)
省級商務主管部門(含廣州市、瀋陽市)
4
外商投資非融資租賃的租賃業企業設立及變更審批
《中華人民共和國中外合資經營企業法實施條例》(國務院令第311號)
《國務院關於〈中華人民共和國中外合作經營企業法實施細則〉的批覆》(國函〔1995〕76號)
《中華人民共和國中外合作經營企業法實施細則》(對外貿易經濟合作部令1995年第6號)
《中華人民共和國外資企業法實施細則》(國務院令第301號)
省級商務主管部門
5
原國務院有關部門批准設立的外商投資企業的變更事項審批
《中華人民共和國中外合資經營企業法實施條例》(國務院令第311號)
《國務院關於〈中華人民共和國中外合作經營企業法實施細則〉的批覆》(國函〔1995〕76號)
《中華人民共和國中外合作經營企業法實施細則》(對外貿易經濟合作部令1995年第6號)
《中華人民共和國外資企業法實施細則》(國務院令第301號)
省級商務主管部門
6
外商投資國際貨物運輸代理企業(不含涉及國際快遞業務的外商投資國際貨物運輸代理企業)設立及變更審批
《中華人民共和國中外合資經營企業法實施條例》(國務院令第311號)
《國務院關於〈中華人民共和國中外合作經營企業法實施細則〉的批覆》(國函〔1995〕76號)
《中華人民共和國中外合作經營企業法實施細則》(對外貿易經濟合作部令1995年第6號)
《中華人民共和國外資企業法實施細則》(國務院令第301號)
省級商務主管部門
7
直銷企業產品說明重大變更審批
《直銷管理條例》(國務院令第443號)
省級商務主管部門
8
外商投資股份公司(不包括上市公司)的變更事項(不包括公司為上市進行的變更)審批
《中華人民共和國中外合資經營企業法實施條例》(國務院令第311號)
《國務院關於〈中華人民共和國中外合作經營企業法實施細則〉的批覆》(國函〔1995〕76號)
《中華人民共和國中外合作經營企業法實施細則》(對外貿易經濟合作部令1995年第6號)
《中華人民共和國外資企業法實施細則》(國務院令第301號)
省級及省級以下商務主管部門
9
外商投資企業(專項規定的除外)不涉及批准證書記載變化的變更事項審批
《中華人民共和國中外合資經營企業法實施條例》(國務院令第311號)
《國務院關於〈中華人民共和國中外合作經營企業法實施細則〉的批覆》(國函〔1995〕76號)
《中華人民共和國中外合作經營企業法實施細則》(對外貿易經濟合作部令1995年第6號)
《中華人民共和國外資企業法實施細則》(國務院令第301號)
省級商務主管部門
10
商務部批准設立的限額以下外商投資企業(專項規定的除外)的變更事項審批
《中華人民共和國中外合資經營企業法實施條例》(國務院令第311號)
《國務院關於〈中華人民共和國中外合作經營企業法實施細則〉的批覆》(國函〔1995〕76號)
《中華人民共和國中外合作經營企業法實施細則》(對外貿易經濟合作部令1995年第6號)
《中華人民共和國外資企業法實施細則》(國務院令第301號)
省級商務主管部門
11
外商投資企業(專項規定的除外)的非實質性變更事項審批
《中華人民共和國中外合資經營企業法實施條例》(國務院令第311號)
《國務院關於〈中華人民共和國中外合作經營企業法實施細則〉的批覆》(國函〔1995〕76號)
《中華人民共和國中外合作經營企業法實施細則》(對外貿易經濟合作部令1995年第6號)
《中華人民共和國外資企業法實施細則》(國務院令第301號)
省級商務主管部門
12
限額以上外商投資企業(專項規定的除外)不超過限額的增資事項審批
《中華人民共和國中外合資經營企業法實施條例》(國務院令第311號)
《國務院關於〈中華人民共和國中外合作經營企業法實施細則〉的批覆》(國函〔1995〕76號)
《中華人民共和國中外合作經營企業法實施細則》(對外貿易經濟合作部令1995年第6號)
《中華人民共和國外資企業法實施細則》(國務院令第301號)
省級商務主管部門
13
限額以下外商投資股份公司的設立及變更事項審批
《中華人民共和國中外合資經營企業法實施條例》(國務院令第311號)
《國務院關於〈中華人民共和國中外合作經營企業法實施細則〉的批覆》(國函〔1995〕76號)
《中華人民共和國中外合作經營企業法實施細則》(對外貿易經濟合作部令1995年第6號)
《中華人民共和國外資企業法實施細則》(國務院令第301號)
省級商務主管部門,副省級城市商務主管部門
14
限額以下外商投資城市規劃服務企業設立及變更審批
《中華人民共和國中外合資經營企業法實施條例》(國務院令第311號)
《國務院關於〈中華人民共和國中外合作經營企業法實施細則〉的批覆》(國函〔1995〕76號)
《中華人民共和國中外合作經營企業法實施細則》(對外貿易經濟合作部令1995年第6號)
《中華人民共和國外資企業法實施細則》(國務院令第301號)
省級商務主管部門
15
限額以下外商投資進出口商品檢驗鑑定機構設立及變更審批
《中華人民共和國中外合資經營企業法實施條例》(國務院令第311號)
《國務院關於〈中華人民共和國中外合作經營企業法實施細則〉的批覆》(國函〔1995〕76號)
《中華人民共和國中外合作經營企業法實施細則》(對外貿易經濟合作部令1995年第6號)
《中華人民共和國外資企業法實施細則》(國務院令第301號)
省級商務主管部門
16
限額以下外商投資國際船舶運輸企業設立及變更審批
《中華人民共和國中外合資經營企業法實施條例》(國務院令第311號)
《國務院關於〈中華人民共和國中外合作經營企業法實施細則〉的批覆》(國函〔1995〕76號)
《中華人民共和國中外合作經營企業法實施細則》(對外貿易經濟合作部令1995年第6號)
《中華人民共和國外資企業法實施細則》(國務院令第301號)
省級商務主管部門
17
限額以下外商投資國際船舶代理企業設立及變更審批
《中華人民共和國中外合資經營企業法實施條例》(國務院令第311號)
《國務院關於〈中華人民共和國中外合作經營企業法實施細則〉的批覆》(國函〔1995〕76號)
《中華人民共和國中外合作經營企業法實施細則》(對外貿易經濟合作部令1995年第6號)
《中華人民共和國外資企業法實施細則》(國務院令第301號)
省級商務主管部門
18
限額以下外商投資光碟複製生產企業設立及變更審批
《中華人民共和國中外合資經營企業法實施條例》(國務院令第311號)
《國務院關於〈中華人民共和國中外合作經營企業法實施細則〉的批覆》(國函〔1995〕76號)
《中華人民共和國中外合作經營企業法實施細則》(對外貿易經濟合作部令1995年第6號)
《中華人民共和國外資企業法實施細則》(國務院令第301號)
省級商務主管部門
19
限額以下外商投資認證培訓和認證諮詢企業設立及變更審批
《中華人民共和國中外合資經營企業法實施條例》(國務院令第311號)
《國務院關於〈中華人民共和國中外合作經營企業法實施細則〉的批覆》(國函〔1995〕76號)
《中華人民共和國中外合作經營企業法實施細則》(對外貿易經濟合作部令1995年第6號)
《中華人民共和國外資企業法實施細則》(國務院令第301號)
省級商務主管部門
20
限額以下涉及國際快遞業務的外商投資國際貨物運輸代理企業設立及變更審批
《中華人民共和國中外合資經營企業法實施條例》(國務院令第311號)
《國務院關於〈中華人民共和國中外合作經營企業法實施細則〉的批覆》(國函〔1995〕76號)
《中華人民共和國中外合作經營企業法實施細則》(對外貿易經濟合作部令1995年第6號)
《中華人民共和國外資企業法實施細則》(國務院令第301號)
省級商務主管部門
21
限額以下外商投資融資租賃企業設立及變更審批
《中華人民共和國中外合資經營企業法實施條例》(國務院令第311號)
《國務院關於〈中華人民共和國中外合作經營企業法實施細則〉的批覆》(國函〔1995〕76號)
《中華人民共和國中外合作經營企業法實施細則》(對外貿易經濟合作部令1995年第6號)
《中華人民共和國外資企業法實施細則》(國務院令第301號)
省級商務主管部門
22
限額以下外商投資營業性演出經紀企業設立及變更審批
《中華人民共和國中外合資經營企業法實施條例》(國務院令第311號)
《國務院關於〈中華人民共和國中外合作經營企業法實施細則〉的批覆》(國函〔1995〕76號)
《中華人民共和國中外合作經營企業法實施細則》(對外貿易經濟合作部令1995年第6號)
《中華人民共和國外資企業法實施細則》(國務院令第301號)
省級商務主管部門
23
限額以下外商投資保險經紀企業設立及變更審批
《中華人民共和國中外合資經營企業法實施條例》(國務院令第311號)
《國務院關於〈中華人民共和國中外合作經營企業法實施細則〉的批覆》(國函〔1995〕76號)
《中華人民共和國中外合作經營企業法實施細則》(對外貿易經濟合作部令1995年第6號)
《中華人民共和國外資企業法實施細則》(國務院令第301號)
省級商務主管部門
24
限額以下外商獨資船務公司設立及變更審批
《中華人民共和國外資企業法實施細則》(國務院令第301號)
省級商務主管部門
25
原在商務部審核許可權內的鼓勵類產業且不需要國家綜合平衡的外商投資企業(專項規定的除外)設立及變更事項審批
《中華人民共和國中外合資經營企業法實施條例》(國務院令第311號)
《國務院關於〈中華人民共和國中外合作經營企業法實施細則〉的批覆》(國函〔1995〕76號)
《中華人民共和國中外合作經營企業法實施細則》(對外貿易經濟合作部令1995年第6號)
《中華人民共和國外資企業法實施細則》(國務院令第301號)
省級商務主管部門,副省級城市商務主管部門
26
外商投資企業(專項規定的除外)的重大變更事項(國家發展改革委核准的限額以上增資事項和控股權向外方轉移的轉股事項除外)審批
《中華人民共和國中外合資經營企業法實施條例》(國務院令第311號)
《國務院關於〈中華人民共和國中外合作經營企業法實施細則〉的批覆》(國函〔1995〕76號)
《中華人民共和國中外合作經營企業法實施細則》(對外貿易經濟合作部令1995年第6號)
《中華人民共和國外資企業法實施細則》(國務院令第301號)
省級商務主管部門
27
外商投資企業設立境外分支機構審批
《中華人民共和國中外合資經營企業法實施條例》(國務院令第311號)
《國務院關於〈中華人民共和國中外合作經營企業法實施細則〉的批覆》(國函〔1995〕76號)
《中華人民共和國中外合作經營企業法實施細則》(對外貿易經濟合作部令1995年第6號)
《中華人民共和國外資企業法實施細則》(國務院令第301號)
省級及省級以下商務主管部門
28
交易額在限額以下的外資併購事項審批(專項規定的外商投資企業除外)
《中華人民共和國中外合資經營企業法實施條例》(國務院令第311號)
《國務院關於〈中華人民共和國中外合作經營企業法實施細則〉的批覆》(國函〔1995〕76號)
《中華人民共和國中外合作經營企業法實施細則》(對外貿易經濟合作部令1995年第6號)
《中華人民共和國外資企業法實施細則》(國務院令第301號)
省級商務主管部門
29
限額以下外商投資創業投資和創業投資管理企業設立及變更審批
《中華人民共和國中外合資經營企業法實施條例》(國務院令第311號)
《國務院關於〈中華人民共和國中外合作經營企業法實施細則〉的批覆》(國函〔1995〕76號)
《中華人民共和國中外合作經營企業法實施細則》(對外貿易經濟合作部令1995年第6號)
《中華人民共和國外資企業法實施細則》(國務院令第301號)
省級商務主管部門
30
外商投資註冊資本1億美元及以下投資性公司的設立及變更事項(含原商務部批准設立的投資性公司後續變更事項)審批(單次增資超過1億美元除外)
《中華人民共和國中外合資經營企業法實施條例》(國務院令第311號)
《國務院關於〈中華人民共和國中外合作經營企業法實施細則〉的批覆》(國函〔1995〕76號)
《中華人民共和國中外合作經營企業法實施細則》(對外貿易經濟合作部令1995年第6號)
《中華人民共和國外資企業法實施細則》(國務院令第301號)
省級商務主管部門
31
限額以下中外合資、合作醫療機構設立及變更審批
《中華人民共和國中外合資經營企業法實施條例》(國務院令第311號)
《國務院關於〈中華人民共和國中外合作經營企業法實施細則〉的批覆》(國函〔1995〕76號)
《中華人民共和國中外合作經營企業法實施細則》(對外貿易經濟合作部令1995年第6號)
省級商務主管部門
32
限額以下外商投資拍賣企業設立及變更審批
《中華人民共和國中外合資經營企業法實施條例》(國務院令第311號)
《國務院關於〈中華人民共和國中外合作經營企業法實施細則〉的批覆》(國函〔1995〕76號)
《中華人民共和國中外合作經營企業法實施細則》(對外貿易經濟合作部令1995年第6號)
《中華人民共和國外資企業法實施細則》(國務院令第301號)
省級商務主管部門
33
限額以下外商投資圖書、報紙、期刊分銷企業設立及變更審批
《中華人民共和國中外合資經營企業法實施條例》(國務院令第311號)
《國務院關於〈中華人民共和國中外合作經營企業法實施細則〉的批覆》(國函〔1995〕76號)
《中華人民共和國中外合作經營企業法實施細則》(對外貿易經濟合作部令1995年第6號)
《中華人民共和國外資企業法實施細則》(國務院令第301號)
省級商務主管部門
34
限額以下中外合作音像製品批發企業設立及變更審批
《國務院關於〈中華人民共和國中外合作經營企業法實施細則〉的批覆》(國函〔1995〕76號)
《中華人民共和國中外合作經營企業法實施細則》(對外貿易經濟合作部令1995年第6號)
省級商務主管部門
35
限額以下外商投資非油氣礦產勘查企業設立及變更審批
《中華人民共和國中外合資經營企業法實施條例》(國務院令第311號)
《國務院關於〈中華人民共和國中外合作經營企業法實施細則〉的批覆》(國函〔1995〕76號)
《中華人民共和國中外合作經營企業法實施細則》(對外貿易經濟合作部令1995年第6號)
《中華人民共和國外資企業法實施細則》(國務院令第301號)
省級商務主管部門
36
限額以下外商投資非油氣採礦企業設立及變更審批
《中華人民共和國中外合資經營企業法實施條例》(國務院令第311號)
《國務院關於〈中華人民共和國中外合作經營企業法實施細則〉的批覆》(國函〔1995〕76號)
《中華人民共和國中外合作經營企業法實施細則》(對外貿易經濟合作部令1995年第6號)
《中華人民共和國外資企業法實施細則》(國務院令第301號)
省級商務主管部門
文化部
37
設立經營性網際網路文化單位審批
《國務院對確需保留的行政審批項目設定行政許可的決定》(國務院令第412號)
省級人民政府文化行政主管部門
38
設定社會藝術水平考級機構審批
《國務院對確需保留的行政審批項目設定行政許可的決定》(國務院令第412號)
省級人民政府文化行政主管部門
質檢總局
39
電線電纜生產許可證核發
《中華人民共和國工業產品生產許可證管理條例》(國務院令第440號)
省級質量技術監督部門
40
危險化學品包裝物、容器生產許可證核發
《中華人民共和國工業產品生產許可證管理條例》(國務院令第440號)
省級質量技術監督部門
41
泵生產許可證核發
《中華人民共和國工業產品生產許可證管理條例》(國務院令第440號)
省級質量技術監督部門
42
電焊條生產許可證核發
《中華人民共和國工業產品生產許可證管理條例》(國務院令第440號)
省級質量技術監督部門
43
建築鋼管腳手架扣件生產許可證核發
《中華人民共和國工業產品生產許可證管理條例》(國務院令第440號)
省級質量技術監督部門
44
建築防水卷材生產許可證核發
《中華人民共和國工業產品生產許可證管理條例》(國務院令第440號)
省級質量技術監督部門
45
汽車制動液生產許可證核發
《中華人民共和國工業產品生產許可證管理條例》(國務院令第440號)
省級質量技術監督部門
46
電熱毯生產許可證核發
《中華人民共和國工業產品生產許可證管理條例》(國務院令第440號)
省級質量技術監督部門
47
化肥生產許可證核發
《中華人民共和國工業產品生產許可證管理條例》(國務院令第440號)
省級質量技術監督部門
48
人造板生產許可證核發
《中華人民共和國工業產品生產許可證管理條例》(國務院令第440號)
省級質量技術監督部門
49
特種勞動防護產品生產許可證核發
《中華人民共和國工業產品生產許可證管理條例》(國務院令第440號)
省級質量技術監督部門
50
危險化學品生產許可證核發
《中華人民共和國工業產品生產許可證管理條例》(國務院令第440號)
省級質量技術監督部門
51
冶煉用耐火材料生產許可證核發
《中華人民共和國工業產品生產許可證管理條例》(國務院令第440號)
省級質量技術監督部門
52
橡膠製品生產許可證核發
《中華人民共和國工業產品生產許可證管理條例》(國務院令第440號)
省級質量技術監督部門
53
助力車生產許可證核發
《中華人民共和國工業產品生產許可證管理條例》(國務院令第440號)
省級質量技術監督部門
54
機車頭盔生產許可證核發
《中華人民共和國工業產品生產許可證管理條例》(國務院令第440號)
省級質量技術監督部門
55
混凝土輸水管生產許可證核發
《中華人民共和國工業產品生產許可證管理條例》(國務院令第440號)
省級質量技術監督部門
56
水文儀器生產許可證核發
《中華人民共和國工業產品生產許可證管理條例》(國務院令第440號)
省級質量技術監督部門
57
岩土工程儀器生產許可證核發
《中華人民共和國工業產品生產許可證管理條例》(國務院令第440號)
省級質量技術監督部門
58
機動車安全技術檢驗機構資格審批
《中華人民共和國道路交通安全法實施條例》(國務院令第405號)
省級質量技術監督部門
59
設立認證諮詢機構審批
《國務院對確需保留的行政審批項目設定行政許可的決定》(國務院令第412號)
省級質量技術監督部門
新聞出版總署
60
期刊出版增刊審批
《國務院對確需保留的行政審批項目設定行政許可的決定》(國務院令第412號)
省級人民政府出版行政主管部門
61
改變連續型電子出版物刊期審批
《出版管理條例》(國務院令第343號)
省級人民政府出版行政主管部門
體育總局
62
設立健身氣功活動站點審批
《國務院對確需保留的行政審批項目設定行政許可的決定》(國務院令第412號)
縣級人民政府體育行政主管部門
安全監管總局
63
三級礦山救護隊資質認定
《國務院對確需保留的行政審批項目設定行政許可的決定》(國務院令第412號)
省級安全監管部門和省級煤礦安全監察機構
64
四級礦山救護隊資質認定
《國務院對確需保留的行政審批項目設定行政許可的決定》(國務院令第412號)
省級安全監管部門和省級煤礦安全監察機構
國家外專局
65
國務院履行出資人職責企業以外的企業聘請外國專家資格認可
《國務院對確需保留的行政審批項目設定行政許可的決定》(國務院令第412號)
省級人民政府外國專家歸口管理部門
66
中等以下教育機構聘請外國專家資格認可
《國務院對確需保留的行政審批項目設定行政許可的決定》(國務院令第412號)
省級人民政府外國專家歸口管理部門
國家文物局
67
拍攝市級文物保護單位審批
《國務院對確需保留的行政審批項目設定行政許可的決定》(國務院令第412號)
設區的市級人民政府文物行政主管部門
68
拍攝縣級文物保護單位審批
《國務院對確需保留的行政審批項目設定行政許可的決定》(國務院令第412號)
縣級人民政府文物行政主管部門
國家食品藥品監管局
69
醫療用毒性藥品收購企業批准
《醫療用毒性藥品管理辦法》(國務院令第23號)
省級人民政府食品藥品監督管理部門
70
醫療用毒性藥品批發企業批准
《醫療用毒性藥品管理辦法》(國務院令第23號)
省級人民政府食品藥品監督管理部門
71
醫療用毒性藥品零售企業批准
《醫療用毒性藥品管理辦法》(國務院令第23號)
設區的市級人民政府食品藥品監督管理部門

檔案解讀

記者:國務院公布取消和下放一批行政審批項目引起社會廣泛關注,請您介紹一下這項工作開展的有關背景。
答:行政審批制度改革是黨中央、國務院從政治和全局的高度作出的重大決策,是推進行政管理體制改革、加強政府自身建設、完善社會主義市場經濟體制和從源頭上防治腐敗的重要工作。2001年以來,行政審批制度改革工作取得了明顯成效,國務院先後分四批取消和調整了一半以上行政審批項目。但是,行政審批方面仍然存在一些問題,主要是審批項目依然過多、已經取消或調整的審批項目未得到完全落實、審批行為不夠規範、對審批權的制約監督機制還不健全等。黨的十七大報告提出,要減少和規範行政審批,減少政府對微觀經濟運行的干預。十七大以來,中央領導同志多次對深化行政審批制度改革作出重要指示;中央紀委全會和國務院廉政工作會議也都對這項工作作出具體部署,提出明確要求。
按照黨中央、國務院的部署和要求,2009年以來,由監察部牽頭,中央編辦、發展改革委、法制辦等12個部門組成的行政審批制度改革工作部際聯席會議(以下簡稱聯席會議),組織力量對國務院部門行政審批項目進行了新一輪的清理審核,向國務院呈報了取消和下放一批行政審批項目的建議。2010年7月4日國務院決定取消113項行政審批項目、下放71項行政審批項目,合計184項,占國務院部門現有行政審批項目總數的10%。另有2項擬下放管理層級的行政審批項目是由有關法律設立的,需要依照法定程式修訂相關法律規定後才能向社會公布。
與此同時,地方政府及其部門也加大了行政審批制度改革的力度。各省(區、市)合計取消行政審批項目1925項、下放行政審批項目2116項;有20多個省(區、市)不同程度地開展了網上審批和電子監察;全國縣(市)一級基本建立了行政審批服務中心,一些省(區、市)也建立了省級部門行政審批服務中心;不少地方還實行一個視窗對外、一站式服務、首問負責制、服務承諾制、限時辦結制等制度,制定具體管理辦法,加強對行政審批權力運行的規範和監督。
記者:在審核處理行政審批項目中,你們總體上是如何考慮的? 
答:在審核論證行政審批項目中,我們嚴格按照行政許可法等法律法規規定,遵循行政審批制度改革的原則,既要通過取消和下放審批項目,激發經濟社會發展活力,又要加強監管,提高政府管理能力,維護經濟社會秩序。總體上注意把握以下四個關係:
一是合法與合理的關係。對按現有法律法規設立的,與現實管理要求不相適應的行政審批項目,我們提出了取消或下放的建議,待按程式修法完成後,即可對社會公布。
二是職權與責任的關係。遵循權力與責任掛鈎、與利益脫鉤的原則,對一些部門出於管理風險的考慮而要求取消的項目,我們從該部門履行其法定職責的角度,提出了保留的建議;同時,對一些部門要求保留的項目,我們從實際管理需要和防範廉政風險的角度,提出了取消或下放的建議。對一些取消或下放後可能導致權責不清的項目,暫不作調整。
三是需要與可行的關係。有的涉及多部門的審批項目從減少環節的角度應該取消,但在相關部門沒有相應的監管手段情況下,取消審批後可能出現新的風險。對這些審批項目,暫時予以保留。
四是整體與部分的關係。有些審批項目包含了兩個或兩個以上的子項,有的子項應予取消或下放,有的子項則應暫予保留。因此,按照實事求是、穩步推進的原則,對這些審批項目進行了拆分,分類作出了處理,該取消的取消,該下放的下放。
記者:國務院部門的行政審批項目涉及方方面面,你們是如何開展審核論證的? 
答:行政審批制度改革工作專業性強、情況複雜,審核論證環節尤為關鍵。我們主要從以下幾個方面開展工作:
一是集中開展清理。為全面了解國務院各部門現有行政審批項目的情況,聯席會議辦公室組織國務院各部門對現有行政審批項目從設定依據、實施機關、收費情況等進行集中清理,摸清了各部門現有行政審批項目的底數,為審核論證工作奠定了基礎。
二是廣泛徵求意見。為鼓勵地方和部門率先提出改革建議,聯席會議辦公室組織31個省(區、市)和國務院各部門對國務院部門現有的行政審批項目進行研究論證,提出取消或調整的建議。各地區各部門對此非常重視,均報送了審核意見和行政審批項目處理建議,為我們的工作提供了重要參考。
三是嚴格審核論證。為確保工作質量,實行了審核責任制和集體審核辦法。參加審核的同志查閱了大量法律、行政法規和檔案,多次召開專題會議,對每一個審批項目都從部門職責、設立背景、實施效能、管理需要、國外實踐等方面進行多層次、多角度研究論證,並吸收相關地方、部門、管理相對人和專家學者的建議,提出了理據充分的處理意見。
四是充分溝通協商。為確保對審批項目的處理穩妥恰當,聯席會議辦公室向擬取消和下放行政審批項目所涉及的每個部門都徵求了意見。對涉及多個部門的審批項目,聯席會議辦公室主動徵求相關部門的意見,進行必要的協調。經過反覆溝通協商,聯席會議辦公室與涉及的46個部門達成了一致意見,逐個簽署了《行政審批項目處理意見確認書》。
記者:這次取消和下放的行政審批項目主要有幾種情況? 
答:這次取消的行政審批項目有113項,主要分5種情況:一是屬於重複審批的項目。如開辦武術學校,取消體育行政主管部門審批後,由教育行政主管部門在辦理相關審批時徵求其意見。二是其他有關審批項目可以包含的項目。如“劇毒化學品購買憑證核發”已包含了“劇毒化學品準購證核發”、“經營性網際網路信息服務許可和非經營性網際網路信息服務備案”已包含了“網際網路電子公告服務專項審批(備案)”、“電信業務經營許可證核發”已包含了“退出電信業務市場審批”,均不必再單設審批。三是應當通過行業自律或市場機制規範運作的項目。如“環境影響評價工程師職業資格”,由環境保護部發證,取得該證後能否執業應由社會中介組織自律管理。四是行政機關採取其他方式加以管理更為有效、便民的項目。如企業是否符合稅收減免條件,是一種客觀情況,有相應的衡量標準,應由相關部門通過出具證明等方式確定,不必進行審批,因此,對“總投資5000萬元以上及中央企業國家鼓勵的內資項目進口設備免稅審批”等3項審批,予以取消。五是不符合我國加入世貿組織承諾的項目。如我國承諾在加入世貿組織的6年內,同意外資在我國旅遊行業設立任何獨資、合資形式的企業經營旅遊業務,因此,取消了“外國旅行社在中國設立常駐機構審批”。 這次下放的行政審批項目有73項,主要是有關外商投資企業設立及變更項目的審批和有關工業產品生產許可證管理目錄項下的審批。其中,從國務院部門下放至省級管理部門的有69項;從國務院部門下放至市(地)級管理部門的有1項;從省級管理部門下放至市(地)、縣級管理部門的有2項;從市(地)級管理部門下放至縣級管理部門的有1項。這些項目下放後,有利於加強監管、方便申請人、提高審批效能。
記者:下一步行政審批制度改革要重點抓好哪幾個方面的工作?
答:行政審批制度改革是一項長期而艱巨的任務,不可能一蹴而就,必須堅定不移地向前推進。下一步,我們將按照黨中央、國務院的要求,會同有關部門進一步加大工作力度,以制約和監督行政審批權力為核心,以減少和規範行政審批為重點,著力做好以下工作:
一是加強督促檢查,確保國務院決定落實。聯席會議辦公室將會同有關部門對各地區各部門落實國務院決定情況開展專項督查。對有令不行、有禁不止,違反決定繼續審批、變相審批的,以及藉故推卸責任、影響審批項目處理決定落實的,要督促整改;對情節嚴重、造成不良後果的,要追究有關人員的責任。對取消的項目,要督促各有關部門清理所涉及的部門規章、部門檔案等,研究制定具體措施和辦法,強化間接管理、動態管理,防止監管“缺位”;對下放的項目,要督促各有關部門對系統內上下銜接作出安排,防止管理脫節;對保留的項目,要督促各有關部門進一步明確審批部門、審批對象、審批內容、審批條件等,加強監督制約,防止暗箱操作、以權謀私。
二是開展對策研究,清理規範非行政許可審批項目。行政許可因有專門法律進行調整,其設定比較嚴格、實施也比較規範;而非行政許可審批因為沒有專門的法律法規或規範性檔案進行調整,其設定隨意性較大、實施時也有很大的“彈性”,且內外監督均缺少相應的依據。因此,要組織有關部門、地方和專家學者等,加強對非行政許可審批的調查研究,界定其內涵和外延,明確其範圍、設定依據、監督辦法等。在此基礎上,提出清理規範的意見,報國務院批准後組織實施。
三是深化改革,提出進一步取消和調整國務院部門行政審批項目的處理意見。對不符合政企分開、政資分開、政事分開、政府與市場中介組織分開原則,可以通過市場機制或其他方式運作的項目;對通過加強事中、事後監管就可以達到管理目的,而不必設立審批的項目;對多個部門或環節重複交叉審批,增加行政成本和管理相對人負擔的項目等,要本著“應減必減”、“該放就放”的原則,提出進一步取消和調整的處理意見。
四是推動健全完善行政審批實施配套制度,促進行政審批權力規範運行。認真總結各地區各部門開展網上審批和電子監察的做法和經驗,加快建設國務院部門行政審批電子監察系統。督促各地區各部門針對審批項目的性質、特點和複雜程度,編制審批流程圖,積極推行行政審批運轉標準化和精細化;完善行政審批統一受理、集中辦理、首問負責、限時辦結等制度,不斷提高行政審批的效率;健全行政審批設定聽證、實施透明和結果公示制度,創造條件方便社會各界的監督。認真貫徹落實《行政機關公務員處分條例》、《關於實行黨政領導幹部問責的暫行規定》,督促各地區各部門出台行政審批責任追究的具體辦法,對違規和不當審批行為予以糾正,對負有領導責任和直接責任的人員實施問責。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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