淄博市人民政府關於公布繼續實施和調整的市級行政許可項目和非行政許可審批項目的決定

《淄博市人民政府關於公布繼續實施和調整的市級行政許可項目和非行政許可審批項目的決定》在2011.01.12由淄博市人民政府頒布。

基本介紹

  • 中文名:淄博市人民政府關於公布繼續實施和調整的市級行政許可項目和非行政許可審批項目的決定
  • 頒布單位:淄博市人民政府
  • 頒布時間:2011.01.12
  • 實施時間:2011.01.12
繼續實施的市級行政許可項目(共225項)
繼續實施的市級非行政許可審批項目(共26項)
下放區縣實施的行政許可項目(共29項)
暫停審批的行政許可項目(共4項)
淄博市人民政府關於公布繼續實施和調整的市級行政許可項目和非行政許可審批項目的決定》已經市政府第28次常務會議討論通過,現予公布,自公布之日起施行。
二○一一年一月十二日
根據《中華人民共和國行政許可法》、《國務院辦公廳轉發監察部等部門關於深入推進行政審批制度改革意見的通知》(國辦發[2008]115號)和《國務院關於第五批取消和下放管理層級行政審批項目的決定》(國發[2010]21號)的精神和要求,並結合我市新一輪機構改革職能調整情況和新的法律法規設定的行政許可項目,在市政府令第50號的基礎上,對我市原保留的市級行政許可項目和非行政許可審批項目(以下統稱行政審批項目)進行了進一步清理和調整。經審核確認,我市繼續實施的市級行政許可項目225項(見附屬檔案1),繼續實施的市級非行政許可審批項目26項(見附屬檔案2),總計251項。下放區縣實施的行政許可項目29項(見附屬檔案3),暫停審批的行政許可項目4項(見附屬檔案4)。
為保證行政許可項目和非行政許可審批項目在我市依法、公開、公平、公正實施,行政許可實施機關應當按照《中華人民共和國行政許可法》和有關法律、法規、規章的規定,對實施行政審批項目的條件、程式、期限等作出具體規定,並予以公布。今後依法增加實施的市級行政許可項目和非行政許可審批項目以及上級主管部門依法下放的行政審批項目須報市政府法制辦公室備案。本決定未公布的行政許可項目和非行政許可審批項目不得作為行政審批項目實施審批,不得以備案審核的名義進行變相審批或交給中介機構變相審批。對改為事後監管的,要切實履行監管職能,建立健全後續監管制度。對下放區縣部門審批的,要做好銜接工作。
各區縣對下放的行政審批項目要儘快組織落實,做好承接,搞好對審批工作人員的業務培訓,確保下放的行政審批項目及時落實到位,確保下放到區縣的行政審批項目都要進入同級行政(審批)服務中心實施“一站式”現場審批服務。市政府各部門和各區縣人民政府要深入貫徹落實科學發展觀,不斷解放思想,繼續深化行政審批制度改革,進一步明確責任,依法對行政審批項目實行動態管理,加強對行使行政審批權的監督,努力在規範審批行為、改進審批方式、完善配套制度、建立長效機制等方面取得實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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