株洲市行政機關限時辦結暫行辦法

株洲市人民政府檔案

株政發〔2008〕30號

株洲市人民政府關於印發《株洲市行政機關限時辦結暫行辦法》的通知

各縣市區人民政府,市政府各局委辦、各直屬機構:

《株洲市行政機關限時辦結暫行辦法》已經市人民政府辦公會議討論通過,現予印發,請遵照執行。

二○○八年九月二十八日

基本介紹

  • 中文名:株洲市行政機關限時辦結暫行辦法
  • 發布文號:株政發〔2008〕30號
  • 發布時間:二○○八年九月二十八日
  • 性質:檔案
總則,辦理時限,事項辦理,監督管理,罰則,附則,

總則

第一條為提高行政機關辦事效率,最佳化發展環境,根據有關法律、法規、規章的相關規定,制定本辦法。
第二條限時辦結制是指對公民、法人或其他組織(以下稱“行政管理相對人”)向行政機關諮詢、辦理行政許可事項、非行政許可的行政審批事項和內部行政事務以及行政機關對行政管理相對人進行行政處罰、行政強制、行政給付、行政徵收、行政確認等行政執法事項,行政機關按照法律、法規、規章的規定在承諾的時限內辦結或者予以答覆的辦法。
第三條本市各級行政機關,法律、法規授權行使行政職權的組織和受行政機關委託具有行政管理職能或公共服務職責的機構(以下稱“行政機關”),適用本辦法。
垂直管理部門執行本辦法的規定,本市其他國家機關和事業單位參照本辦法執行。
信訪事項的辦理依照《信訪條例》的有關規定執行。
第四條各級人民政府負責本轄區限時辦結的組織和監督檢查;本級人民政府監察、法制、人事機構及政務服務中心按各自職責分工,負責本轄區實施限時辦結制的協調、監督和責任追究。
行政機關主要負責人對本機關實施限時辦結負總責。

辦理時限

第五條限時辦結的時限以工作日計算。
符合受理條件的,其辦理期限從收到申請之日起計算。
資料不齊全的,其辦理時限從行政管理相對人補齊資料之日起計算。
部門之間的辦理時限,從交接登記之日起計算。
第六條法律、法規、規章對行政執法事項有明確期限規定的,行政機關應當通過最佳化工作流程、提高辦事效率,使承諾的辦結時限在法定時限內縮短三分之一以上。
第七條法律、法規、規章對行政執法事項以及非行政許可的行政審批事項沒有規定辦理期限的,行政機關應當按照下列規定限時辦結:
(一)辦理的事項只涉及一個行政機關的,行政機關應當自受理申請之日起15日內辦結;15日內不能辦結的經本行政機關負責人批准,可以延長5日,並應當將延長期限的理由告知申請人。
(二)辦理的事項涉及兩個以上部門的,行政機關應當自受理申請之日起40日內辦結;40日內不能辦結的,經本級人民政府批准,可以延長10日,並應當將延長期限的理由告知申請人。
(三)依法應當先經下級行政機關審查或者報上級行政機關批准的事項,本級行政機關應當在受理之日起15日內批准或審查完畢。
(四)行政機關依職權啟動的行政執法行為,應當自程式啟動之日起40日內辦結。40日內不能辦結的,經機關負責人批准,可以延長20日,並應當將延長期限的理由告知當事人。
第八條行政機關之間辦理請示、報告、詢問、答覆、商洽工作等內部行政事務,應當按照簡化辦事程式,提高辦事效率的要求,承諾辦結期限,並向社會公示。
第九條行政機關應當編制本部門《行政許可流程明細》,明確行政許可內容、行政許可程式、行政許可時限。
辦理行政許可事項涉及兩個以上部門,本級人民政府應當明確規定該行政許可事項的辦理流程和部門的辦理時限。
第十條行政機關編制的本部門《行政許可流程明細》須報本級人民政府備案。
行政機關應當將經本級人民政府備案的《行政許可流程明細》,通過政府入口網站、部門公開欄、政務服務中心視窗等平台向社會公布。
第十一條行政機關辦理行政許可事項的每個環節,必須做好交接登記手續。部門之間的交接應當填寫《行政機關辦理行政許可事項交接登記表》,保證按時辦結。

事項辦理

第十二條縣級以上人民政府建立了政務服務中心的,由政府部門服務視窗辦理的行政許可、非行政許可審批事項等公共服務事項應當進入本級政務服務中心辦理。經本級政府批准可以不進入本級政務服務中心辦理的事項除外。
第十三條行政機關在不增加機構和編制的情況下,適當集中歸併行政審批職能,確定內設的一個機構為行政審批機構,確定一名副職分管行政審批工作。行政管理相對人從申請到取件只與行政審批機構發生聯繫。各行政審批機構主要受理行政管理相對人的申請,及時辦理職能範圍的行政審批事項,協調組織本行政機關內部的行政審批事項辦理,負責本行政機關與其它行政機關的工作聯繫。行政審批機構集中到市政務中心辦公。
第十四條行政審批機構應一次性告知行政管理相對人辦理事項所需資料,與辦理事項無關的資料不得要求提供。除當場辦結的事項以外,需一定期限辦結的,必須開具受理承諾單。
第十五條為確保限時辦結,當負責某流程的責任人因事外出不能按時辦理時,該負責人應當委託本機關有關人員辦理後按時進入下一個流程,或直接進入下一個程式,之後補辦相關手續。
第十六條辦理事項依法需經過聽證、招標、拍賣、檢驗、檢測、勘測、檢疫、鑑定、專家評審或其他中介機構服務的;需市級以上行政機關核准的事項,所需時間不計算在承諾辦結的時限內。具體承辦行政機關應當將上述程式所需時間在受理承諾單中填寫清楚並告知行政管理相對人。
第十七條對特別緊急的事項,應當急事急辦,行政機關負責人應當親自督辦。
第十八條辦理事項不需要進行審批或者確認登記的,或者不屬於本行政機關職責範圍的,應當及時告之行政管理相對人。

監督管理

第十九條各級政務服務中心對進入中心辦理的行政許可、非行政許可審批事項等公共服務事項實行預警、督辦,每月對各部門受理和辦理的情況進行通報,對違反限時辦結制的單位和個人,提出整改和責任追究的建議。
行政監察機關對進入政務服務中心和經批准不進入政務服務中心辦理的事項,應當進行監督並進行責任追究。
第二十條行政機關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屬逾時辦結:
(一)無正當理由超過承諾時限未辦結的。
(二)不按規定給行政管理相對人答覆的。
(三)在承諾時限內,未將辦理結果交付行政管理相對人的。
(四)其他因行政機關自身責任逾時辦結的行為。
第二十一條上級機關無正當理由未能在承諾時限內批覆或者答覆下級機關請示事項的,應當承擔不作為的法律責任。
第二十二條行政管理相對人不按行政機關告知的時間及要求到行政審批機構辦理的,其申請辦理的行政事項視為受理部門按期辦結。
第二十三條行政機關實施限時辦結制,接受社會監督。行政管理相對人對行政機關逾時辦結的,或無正當理由對行政管理相對人的申請不予受理的,或不一次性告知行政管理相對人辦理事項所需資料的,可依法定救濟途徑提出訴請或向行政機關的同級行政監察機關投訴。

罰則

第二十四條實行行政問責制度,對行政機關及其工作人員的行政違法行為進行責任追究。行政問責應當堅持實事求是、客觀公正、錯責相當、教育與懲戒相結合的原則。
第二十五條責任追究形式包括行政處理和行政處分。
對行政機關的行政處理分為:責令限期整改、責令賠禮道歉、通報批評、取消當年評先資格等。
對行政機關工作人員的行政處理分為:誡勉談話、責令賠禮道歉、通報批評、離崗培訓、調離執法崗位、取消執法資格等。
行政處分分為警告、記過、記大過、降級、撤職、開除。
行政處理和行政處分可以視情況合併適用。
第二十六條責任承擔主體包括行政機關及其工作人員。
行政機關工作人員包括直接責任人員和直接主管人員。直接責任人員是指行政行為的具體承辦人;直接主管人員是指行政行為的審核人和批准人。審核人,包括行政機關內設機構負責人、行政機關分管負責人,以及按規定行使審核職權的其他審核人;批准人,包括簽發行政決定的行政機關負責人,以及按規定或者經授權行使批准職權的其他批准人。

附則

第二十七條本暫行辦法由市人民政府法制部門負責解釋。
本暫行辦法自2008年10月1日起試運行,2009年1月1日起施行。
本暫行辦法實施以前有關事項的辦理流程和時限標準不符合本暫行辦法規定的,依照本暫行辦法予以調整。
附屬檔案:1.株洲市市級行政許可項目聯合辦理辦法
2.株洲市市級行政許可項目聯合辦理一覽表
3.株洲市建設工程項目行政許可聯合辦理實施程式
4.建設項目聯合審批流程圖
5.株洲市行政機關行政許可流程明細(市政府備案)
附屬檔案1:
株洲市市級行政許可項目聯合辦理辦法
為貫徹落實《株洲市行政機關限時辦結暫行辦法》,進一步規範行政許可程式,簡化審批環節,提高辦事效率,根據《中華人民共和國行政許可法》特制訂本辦法。
一、“聯合辦理”的含義
“聯合辦理”指對依法需由兩個以上行政許可機關審批的行政許可事項,由市政務服務中心組織、指導、協調和監督,主辦單位負責,聯辦單位參加,實施同步許可辦理的方式。
二、“聯合辦理”的範圍
按照《株洲市人民政府關於公布繼續實施的行政許可項目目錄保留的部分非行政許可審批項目目錄以及部分涉密行政審批項目目錄的決定》<株政發[2005]12號>、《株洲市人民政府關於取消新增和調整部分行政許可項目的決定》<株政發[2005]12號>)規定的範圍,市本級涉及兩個及兩個以上部門的行政許可項目適用本辦法。
三、“聯合辦理”的形式
“聯合辦理”工作由市政府授權市政務服務中心組織、指導、協調和監督,主辦單位負責,聯辦單位參加,根據許可項目的實際情況及其需要,採取組織各參審單位會議審查、現場踏勘、社會聽證、批件會簽等形式進行。
四、“聯合辦理”的原則
“聯合辦理”工作的原則是:一家受理、抄告相關、聯合審批、集中反饋、限時辦結、並聯出件。
五、“聯合辦理”的要求和程式
(一)一家受理。行政許可項目申請人直接向該項目主辦單位設在市政務服務中心的視窗申報。由主辦單位按程式進行初審,符合條件的予以受理。
(二)抄告相關。主辦單位受理後,利用辦公網路及時將申報事項的相關信息抄送市政務服務中心和聯辦單位,同時市政務服務中心通過網站和電子顯示屏予以公示。
除了辦法明確規定的聯辦單位外,其他需要參加項目審查的單位,根據該項目實際情況和法律、法規的有關規定,由市政務服務中心商主辦單位確定。
(三)聯合審批。主辦單位根據“聯合辦理”工作的具體安排和許可項目的實際情況,按照法律、法規規定的相關職責,通過辦公網路或書面通知聯辦單位,採用會議審查、現場踏勘、社會聽證、批件會簽等形式進行審批。聯辦單位未按要求參加審批或未在規定時限內反饋審查意見的,視為該單位默認許可。此項目在該單位業務範圍內出現問題,依法追究該單位主要領導、分管負責人和直接責任人的責任。
(四)集中反饋。主辦單位主持、聯辦單位參加,市政務服務中心協調監督,採取集中會議、批件會簽等形式,各職能單位提出書面審批意見。
(五)限時辦結。主辦單位和聯辦單位進行項目審批時,必須在規定的時限完成。
(六)並聯出件。主辦單位負責綜合聯辦單位意見,及時下達批覆。各聯辦單位的《許可決定》加蓋“行政審批專用章”,作為批覆附屬檔案送達許可相對人。
六、“聯合辦理”參與單位職責
“聯合辦理”是政府的服務平台。主辦單位代表政府行使相關職能,要樹立全局觀念,充分發揮政府平台作用,主動把關,做好行政許可聯合辦理的日常管理工作,根據相關法律、法規賦予的許可職能和各個審查階段需要達到的要求,召集聯辦單位按照部門職能職責的劃分,對相關專業內容進行審查。主辦單位要按照本辦法的有關規定和要求,認真履行職責,及時將相關信息報送市政務中心和抄告聯辦單位,認真綜合各聯辦單位意見,並及時向行政許可相對人反饋,確保各聯辦單位的審批職能落實到位。聯辦單位的主要職責是根據法律、法規的規定,履行相應職責,嚴格在規定時間內進行審查並及時向主辦單位反饋審批意見。
七、“聯合辦理”的組織協調與監督
市政務服務中心受市政府委託,負責對市級行政許可聯合辦理工作的指導協調和監督檢查。市政務服務中心和市行政效能監察部門要根據本辦法的有關規定,督促有關部門制定相關實施細則,確保工作落實。對主辦單位不按規定告知聯辦單位參加聯合審批,或聯辦單位不按規定審查、反饋意見,主、聯辦單位不按時辦結出件告知等造成不良後果的行為,嚴格按照行政問責制的有關規定進行處理,並追究有關責任人的責任。
附屬檔案3:
株洲市建設工程項目行政許可聯合辦理實施程式
建設項目行政許可聯合辦理具體流程分為由主辦單位市發改委牽頭的核准審批階段,市規劃局牽頭的規劃許可審批階段,市國土資源局牽頭的供地許可審批階段,市建設局牽頭的設計審批及施工許可、建設工程竣工驗收和備案等五個階段。具體實施程式如下:
一、核准審批階段
(一)重大和限制類企業投資項目核准(政府投資項目)。主辦單位市發改委。審批時限為15個工作日。聯合以下聯辦單位,審查事項有:
1.市環保局出具環境影響評價檔案的審批意見。
2.市規劃局出具城市規劃審查意見。
3.市國土資源局出具項目用地預審意見。
4.其他單位需要對其相關內容進行審查的,根據項目具體情況,由市政務服務中心商主辦單位確定。
5.市發改委根據聯辦單位提出的意見,作出是否許可的決定。
(二)經濟適用房建設投資計畫核准。主辦單位市發改委。審批時限為15個工作日。聯合以下聯辦單位,審查事項有:
1.市國土資源局出具項目用地預審意見。
2.市房產局出具經濟適用房指標意見。
3.市規劃局城市規劃審查意見。
4.市環保局出具環境影響評價檔案審批意見。
5.其他單位需要對其相關內容進行審查的,根據項目具體情況,由市政務服務中心商主辦單位確定。
6.市發改委綜合各聯辦單位意見,作出是否許可的決定。
二、規劃許可審批階段
(一)城市規劃區內建設項目選址審批。主辦單位市規劃局。審批時限為12個工作日。聯合以下聯辦單位,審查事項有:
1.市發改委出具政府投資的重點建設或大、中型項目的項目核准批覆。
2.市國土資源局提出用地有關初步審查意見。
3.市環保局審查建設項目環境影響報告書(表)。
4.市公安消防支隊提出消防安全初步意見。
5.市水利局提出水土保持和防洪影響評價意見。
6.市文化局、市國安局、市地震局、市園林局、市人防辦、市氣象局、市衛生局、市公安局交警支隊等聯辦單位根據項目具體情況,對建設項目相關內容審查。
7.其他單位需要對其相關內容進行審查的,根據項目具體情況,由市政務服務中心商主辦單位確定。
8.市規劃局綜合聯辦單位意見,辦理項目規劃選址意見書。
(二)建設用地規劃許可審批。主辦單位市規劃局。審批時限為12個工作日。聯合以下聯辦單位,審查的事項有:
1.市發改委出具項目核准批覆(限政府投資項目和經濟適用房項目)。
2.市國土資源局提出意見。
3.市水利局提出水土保持和防洪影響評價意見。
4.其他單位需要對其相關內容進行審查的,根據項目具體情況,由市政務服務中心商主辦單位確定。
5.市規劃局綜合聯辦單位意見,作出是否許可的決定。
(三)建設工程規劃許可審批。審批時限為7-20個工作日,由市規劃局按照法律、行政法規規定的實施條件,召集有關聯辦單位審批。
申請人在取得建設項目規劃選址審批手續、建設用地規劃許可審批手續、建設項目初步設計審批手續後,方可申請建設工程規劃許可。
三、供地許可審批階段
供地許可。由市國土資源局在20個工作日內,按照法律、行政法規規定的實施條件,綜合有關單位意見後,報市政府作出是否準予的許可決定。
四、設計審批及施工許可階段
(一)建設工程初步設計審批。主辦單位市建設局。審批時限為18個工作日,聯合以下聯辦單位,審查事項有:
1.市發改委出具項目核准批覆。
2.市規劃局審查建築工程規劃設計要點。
3.市環保局審查環境影響評價報告。
4.市水利局審查水土保持方案和防洪影響評價意見。
5.市氣象局審核防雷裝置設計。
6.市公安消防支隊審查消防設計。
7.市人防辦審查人防工程設計。
8.市園林局審查附屬綠化工程設計方案。
9.市地震局審查抗震設防設計。
10.市國安局審查涉及國家安全的弱電項目設計。
11.市衛生局提出公共衛生要求的意見。
12.市公安局交警支隊對可能影響交通安全的簽署意見。
13.市房產局審查經濟適用房相關內容。
14.其他單位需要對其相關內容進行審查的,根據項目具體情況,由市政務服務中心商主辦單位確定。
15.市建設局綜合各聯辦單位意見,下達初步設計批覆意見書。各聯辦單位的審查意見作為批覆附屬檔案,一次性告知申請人。
(二)建築工程施工許可。主辦單位為市建設局,審批時限為8個工作日。嚴格審查工程開工條件,審查相關職能部門依據相關法律、法規對工程建設批覆意見的落實情況,核發《建築工程施工許可證》。
五、建設工程竣工驗收和備案階段
主辦單位市建設局,工作時限為20個工作日,採取同步進入、整體評價、分類完成的方法進行,聯辦單位有:市規劃局、市公安消防支隊、市水利局、市環保局、市地震局、市人防辦、市衛生局、市氣象局、市國安局、市房產局、市公安局交警支隊、市園林局、市國土資源局以及其他具有工程驗收職能的單位,按照法律、法規的有關規定和工程報建審批批覆的相關內容和要求進行驗收。
市建設局負責綜合各參加單位驗收意見,對符合標準和要求的,出具株洲市建設工程項目竣工驗收備案證明,各聯辦單位的驗收意見作為附屬檔案一併備案,提交市城建檔案館存檔。不符合標準和要求的,作退件處理並出具整改意見書。
附屬檔案2:市級行政許可項目聯合辦理一覽表.doc
附屬檔案4:建設項目聯合審批流程圖.doc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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