攀枝花市行政機關限時辦結制度

為最佳化發展環境,改進機關工作作風,提高機關效能和公共服務質量,根據法律、法規、規章和《四川省行政機關限時辦結制度》等有關規定,制定本制度

攀枝花市行政機關限時辦結制度
(中共攀枝花市委辦公室、攀枝花市人民政府辦公室2008年6月10日發布,攀委辦發〔2008〕11號)
第一條 為最佳化發展環境,改進機關工作作風,提高機關效能和公共服務質量,根據法律、法規、規章和《四川省行政機關限時辦結制度》等有關規定,制定本制度。
第二條 攀枝花市各級行政機關,法律、法規授權的具有管理公共事務職能的組織和受行政機關委託的組織,以及上述機關或組織設立的服務視窗(以下統稱行政機關),應實施限時辦結制度。
攀枝花市各級黨的機關、人大機關、政協機關、審判機關、檢察機關、群團組織及人民團體參照本制度執行。
第三條 行政機關對公民、法人或其他組織申請辦理行政許可、非行政許可審批事項和確認登記等公共服務事項,應當在法律、法規、規章規定時限或承諾時限內辦結並予以答覆。
法律、法規和規章對辦理事項沒有規定辦理時限的,行政機關應當根據具體情況,並參照法律、法規和規章規定的同類事項辦理時限,確定辦理時限。
行政機關能夠當場辦結的事項,應噹噹場辦結。
第四條 行政機關辦理本制度所列事項應當編制《行政機關辦理事項流程時限表》,明確辦理事項、辦理機構、責任崗位、辦理流程、辦理時限和監督部門電話,並在辦公場所和政府入口網站向社會公布。
第五條 限時辦結的時限以工作日計算,其辦理時限從收到相關檔案、材料或指令的次日起計算。
檔案、材料不齊全或不符合法定形式的,行政機關應當按規定一次性告知公民、法人或其他組織補正檔案、材料,其辦理時限從收到補正檔案、材料的次日起計算。行政機關告知公民、法人或其他組織補正檔案、材料有遺漏的,其辦理時限從其第一次收到補正檔案、材料的次日起計算。
第六條 兩個以上部門共同辦理的事項,由同級政府確定一個部門為牽頭部門,由牽頭部門制定實施方案,並明確每個部門的辦理時限。
第七條 因特殊情況不能按時限辦結或予以答覆、需要延期的,行政機關應當依照有關法律、法規、規章規定,以書面形式告知原因和理由,並同時告知辦理時限。
第八條 攀枝花市各級政府辦公室對本級行政機關履行限時辦結制度實施監督、考評。
攀枝花市各級黨委辦公室對本級黨的機關、人大機關、政協機關、審判機關、檢察機關、群團組織及人民團體參照執行限時辦結制度實施監督、考評。
第九條 違反本制度的,依照《攀枝花市機關效能責任追究制度》追究有關單位和人員的責任。
第十條 本制度由市政府法制局負責解釋。
第十一條 本制度自公布之日起施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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