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999年9月24日海南省第二屆人民代表大會常務委員會第九次會議通過。
基本介紹
- 中文名:海南省人民代表大會常務委員會關於加快積壓房地產產權確認工作的決定
- 頒布單位:海南省人大常委會
- 頒布時間:1999.09.24
- 實施時間:1999.09.24
為了貫徹落實國務院批准的《處置海南省積壓房地產試點方案》(以下簡稱《試點方案》),明確積壓房地產權屬關係,加快處置海南省積壓房地產工作,根據國家有關法律、法規和《試點方案》,結合本省實際,特作如下決定:
一、凡在海南經濟特區內,1998年12月31目前積壓的商品房、停緩建工程項目和閒置土地,未辦理有關產權登記手續的,房產所有者和土地使用者應從1999年10月l日起60日內依法辦理有關產權登記手續。
二、在規定的產權登記期限內,房產所有者和土地使用者申請登記的,應當提供相關資料和證明材料,房產土地行政管理部門經審查認為手續齊全、產權清晰,符合國家有關規定的,縣級以上人民政府應及時登記核發土地使用權證書;房產行政管理部門應及時登記核發房屋所有權證書。
房產、土地行政管理部門經審查認為產權申請人提供的相關資料和證明材料有疑義,應在省級媒體上發布產權徵詢異議公告。公告的主要內容包括:房地產的名稱、位置及四至、面積、建設情況、產權申請入、提出異議的期限、受理異議機關。提出異議的期限不得少於60日。
對產權徵詢異議公告的房地產產權有利害關係的,應在公告規定的期限內向受理異議機關提出書面異議並填表登記。
三、未在產權登記期限內辦理產權登記手續的房產,由當地房產行政管理部門依法代管。
由房產行政管理部門依法代管的房產,管理期間該房產所得收益由房產行政管理部門代為收取、保管,並提取收益的5%作為代管費。
代管期間,無人主張權利的房屋,房產行政管理部門可依法向人民法院提出認定該房產為無主財產的申請;人民法院依法審理後判定為無主財產的,收歸國家或集體所有。
四、未在產權登記期限內辦理土地使用權登記手續的在建項目及土地,由縣級以上人民政府土地行政管理部門按非法占地依法查處。
五、產權申請人不能提供完備的土地出讓或者房地產交易手續的,只要其提出的土地出讓契約和房地產交易契約、付款憑證等證明材料在產權徵詢異議公告期限內無異議,縣級以上人民政府或者房產行政管理部門經審查認定其提供的證明材料真實合法,可以確定土地使用權、房屋所有權,並辦理登記發證;房產工程尚未竣工的,可以核發土地使用權證書,確認土地使用權。
六、對涉及同一合法房地產的投資者、債權債務人能夠達成 產權分配比例協定的,可以按照其協定比例登記確認產權。
七、房產所有權或土地使用權抵押契約依法成立,擔保債務 到期不能清償,抵押人和抵押權人書面協定以抵押物作價抵債的,縣級以上人民政府或房產行政管理部門可以變更登記土地使用權或房產所有權。
《中華人民共和國擔保法》實施以前,以土地使用權或房產所有權抵押貸款未辦理抵押登記且雙方對抵押的效力沒有爭議,也不涉及第三人權益的,可以補辦抵押登記手續。
八、依法出讓的土地,因政府及有關部門的原因而未核發土地使用權證書,土地使用者已投入一定開發資金並轉讓或者經多次轉讓,對其中符合土地利用總體規劃和城市建設總體規劃的,由縣級以上人民政府根據實際情況,辦理土地使用權登記;核發證書。
九、符合土地利用總體規劃和城市建設總體規劃,但產權申請人未繳清土地使用權出讓金或者無力交納報建、土地轉讓等規費的,可以用商品房折抵有關費用,補辦有關手續,辦理產權登記;也可以先予以辦理產權登記手續後,由有關部門繼續追繳所欠費用或作其他處理。
十、房地產轉讓人拖欠稅款的,只要最終受讓人已繳納其本人應繳納的稅款,縣級以上人民政府或房產行政管理部門應當為其辦理有關產權登記。房地產轉讓人拖欠的稅款,由稅務部門予以追繳;
十一、對房屋所有權和土地使用權有爭議的,由當事人協商解決,協商不成的,由人民政府按照管轄範圍處理。
十二、不服人民政府或房產行政管理部門對土地使用權和房屋產權處理決定的,可以依法申請複議或向人民法院起訴。
人民法院應當在法律規定的審判時限內審理結案。縣級以上人民政府或者房產行政管理部門應當依據生效的人民政府複議決定、人民法院或者仲裁機構的法律文書進行產權登記。
十三、對有債權、抵押權申請的,通過仲裁或司法程式解決。仲裁機構或司法機關生效的法律文書應當作為縣級以上人民政府或者房產行政管理部門進行產權登記的依據。
十四、對房地產開發、交易中不能依法進行產權登記,或手續不全的,由省人民政府根據法律、法規和國務院的有關規定,結合海南經濟特區的實際情況,制定規章或規範性檔案;採取具體措施,予以處理。
十五、土地、房產、工商、稅務、銀行等部門及司法機關,應當各司其職,互相配合,共同做好積壓房地產產權登記確權工作。
十六、本決定自公布之日起施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