青海省人民代表大會常務委員會關於進一步加強人民法院執行工作的決定

2010年7月29日青海省第十一屆人民代表大會常務委員會第十七次會議通過。

基本介紹

  • 中文名:青海省人民代表大會常務委員會關於進一步加強人民法院執行工作的決定
  • 頒布單位:青海省人大常委會
  • 頒布時間:2010.07.29
  • 實施時間:2010.07.29
(2010年7月29日青海省第十一屆人民代表大會常務委員會第十七次會議通過)
為進一步加強人民法院執行工作,維護法律尊嚴,保障當事人合法權益,為我省經濟社會發展創造良好的法制環境,依據《中華人民共和國民事訴訟法》等法律和有關規定,特作如下決定:
一、依法維護執行工作的法律權威。人民法院發生法律效力的判決、裁定和其他法律文書,具有法律約束力,任何組織和個人不得拒絕或者妨礙執行。各級國家機關、社會團體、企業事業單位、其他組織,應當積極支持和配合人民法院的執行工作,禁止地方和部門保護。人民法院認為有關規範性檔案妨礙或者限制人民法院依法執行案件的,可以依法向本級人民代表大會常務委員會或人民政府書面提出審查要求。國家機關及其工作人員濫用權力、干擾和拒不履行案件執行義務的,人民法院可以向有關部門提出司法建議,接到人民法院司法建議的有關部門應依法及時處理。
二、加強執行工作的統一管理和協調。省高級人民法院依法統一管理和協調全省法院的執行和委託執行工作,並負責同外省(自治區、直轄市)高級人民法院執行機構協調處理執行爭議案件。各中級人民法院統一管理和協調轄區內基層人民法院的執行工作,必要時可統一指揮、調度基層人民法院的執行力量、裝備,保證執行工作的順利進行。各級人民法院要通力合作,切實作好我省轄區內的委託執行工作。受委託的人民法院要認真辦理,不得藉故拒絕,久拖不執。
三、加強和改善執行工作。裁判公正是保證順利執行的前提和基礎。各級人民法院要依法公正裁判案件,確保交付執行的案件事實清楚,證據充分,責權明確,處理得當;對確有錯誤的生效法律文書要依照法定程式及時處理和糾正。人民法院要進一步健全執行監督制約機制,實行執行審查權和執行實施權分別由不同的內設機構或者人員依法行使,防止執行權被濫用。對被執行人財產進行評估、拍賣時,應當堅持公開、公平、公正原則,禁止私自委託、暗箱操作、惡意串通、牟取私利等行為。人民法院應當設立執行款專用賬戶,實行專戶、逐案管理,及時退返,禁止拖延給付、挪用、擠占執行款。人民法院執行人員違反上述規定的,按照有關規定給予紀律處分,構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責任。
人民法院應當積極探索並落實司法體制改革中有關執行工作的改革措施,自覺接受檢察機關的法律監督。
四、依法維護生效裁判的執行。被執行人應當自覺履行人民法院的生效裁判,對以暴力、威脅、賄買等手段阻止證人作證,隱匿轉移變賣毀損被保全的財產,以及採取其他方法抗拒執行的被執行人或者單位主要負責人、直接責任人,人民法院可以依法予以罰款拘留,構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責任。
被執行人應當如實向人民法院申報財產狀況,不得以任何方式隱匿和轉移財產。申請執行人可以向人民法院申請懸賞舉報被執行人財產,人民法院可以委託審計部門對被執行人的財務情況進行審計,也可以通過媒體公布不履行義務信息。
被執行人不履行法律文書確定義務的,人民法院應當依法強制執行。
五、加強協助執行和工作配合。人民法院應當加強與檢察、公安、監察、國土資源、建設、規劃、房管、稅務、工商、勞動保障、國有資產管理、銀行、證券、保險、出入境管理、招投標管理等部門的溝通協調,共同建立協助人民法院執行的工作制度,配合人民法院建立有關信息溝通和執行工作聯動機制。
人民法院執行案件時,需要辦理相關財產所有權、使用權的查詢、查封、扣押、凍結、轉移等手續及查詢工商、稅務、戶籍檔案的,負有法定協助執行義務的單位和個人,應當支持、協助人民法院開展執行工作,不得以任何藉口推諉、拖延、阻礙執行。銀行、證券、保險等金融機構,應當建立系統內統一查詢、凍結、扣劃的工作機制,協助人民法院的執行工作。協助執行義務人違反法律、法規的規定,拒不履行協助義務的,人民法院可以責令其履行協助義務或依法採取強制措施,並對其依法予以罰款,還可以向監察機關或者有關機關提出對主要負責人或者直接責任人予以紀律處分的司法建議。
人民法院應當建立執行工作快速反應機制,及時處置突發事件。對暴力抗拒執行,衝擊執行現場,圍攻、毆打執行人員,毀壞執行裝備等事件,公安機關應當迅速依法處置。
公安機關應當根據人民法院協助執行通知書的要求,對被執行人或者其法定代表人、負責人下落不明需要協助查找的予以協助;對不履行生效法律文書確定義務的被執行人停止辦理出境手續,限制其出境。
六、各級人民政府要支持人民法院的執行工作。各級人民政府要支持和配合人民法院的執行工作,積極協調處理法院執行工作中遇到的複雜疑難問題,切實改善人民法院執行工作物質條件。
縣以上各級人民政府應當分級設立救助基金。由於被執行人確無履行義務能力,導致申請執行人生活嚴重困難的,可以向同級人民政府申請救助,由同級人民政府有關部門對申請執行人予以適當救助。
七、充分發揮新聞媒體的宣傳教育作用。全省各新聞單位和法制宣傳教育部門要加強對執行工作的宣傳,增強公民、法人和其他組織的法制觀念,努力在全社會形成生效法律文書必須執行的法律意識;要加強輿論監督,對抗拒、阻礙人民法院執行或拒不履行執行義務的行為要予以曝光,形成以抗拒、阻礙、干預人民法院執行為恥,以服從、協助、支持人民法院執行為榮的輿論氛圍。
八、各級人大及其常委會要加強對執行工作的監督。各級人大及其常委會要依法履行監督人民法院的工作職責,加強對人民法院執行工作的監督,聽取和審議人民法院的專項工作報告,對執行工作情況進行執法檢查,幫助解決執行工作中遇到的問題和困難,排除干擾和阻力,督促和支持人民法院依法執行。人民法院在執行工作中,要自覺主動地接受本級人大及其常委會的監督。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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