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999年11月25日青海省第九屆人民代表大會常務委員會第十二次會議通過。
基本介紹
- 中文名:青海省人民代表大會常務委員會關於在全省行政機關、司法機關推行執法責任制的決定
- 頒布單位:青海省人大常委會
- 頒布時間:1999.11.25
- 實施時間:1999.11.25
為了貫徹依法治國基本方略,推進依法治省,保證憲法、法律、行政法規、地方性法規的遵守和執行,省人大常委會決定在全省行政機關、司法機關推行執法責任制。
一、推行執法責任制,要以黨的十五大精神為指導,以憲法和法律為依據,堅持有法必依、執法必嚴、違法必究,從本省實際出發,明確執法機關的執法責任,健全和完善執法監督機制,最佳化執法環境,提高執法水平,保證法律法規的有效實施,促進我省改革開放、經濟發展和社會進步。
二、執法機關要把實行執法責任制工作列入重要議事日程,加強領導,抓好落實。省人民政府、省高級人民法院、省人民檢察院要結合實際,分別制定行政機關、審判機關、檢察機關實行執法責任制的具體實施方案。行政機關執法責任制由省人民政府組織實施;司法機關執法責任制由省高級人民法院、省人民檢察院分別組織實施。
三、行政執法機關要按照職責範圍,對所應負責執行的法律、法規進行分解、明確執法依據,依法確定職權,規範執法主體,並將執法任務、執法範圍、執法許可權、執法標準、執法程式和執法責任落實到具體的執法機構和執法崗位,做到職權、責任明確。
審判機關、檢察機關要明確執法範圍、許可權和責任,依法規範司法活動和執法行為,正確履行法定職責,提高執法水平和辦案質量,維護法律的尊嚴和權威。
四、執法機關要建立和完善保證執法責任制落實的各項制度,包括法律、法規的學習宣傳制度,執法公示制度,監督檢查制度,評議考核制度,辦案責任制度,執法過錯或錯案責任追究制度等,使執法活動規範化、制度化。
五、推行執法責任制要與加強法制宣傳教育、增強幹部民眾的法制觀念結合起來,與國家機關及其工作人員目標管理責任制結合起來,與加強執法隊伍建設結合起來,推動執法責任制工作的深入發展。
六、各級人大及其常委會要充分行使監督職權,把對執法機關實行執法責任制工作的監督檢查同聽取審議有關工作報告、代表視察、執法檢查、執法評議、重大違法案件監督、質詢、特定問題調查、任免國家機關工作人員結合起來,督促有關國家機關依法行政,公正司法。