湖南省人民代表大會常務委員會關於進一步加強人民法院執行工作的決議

湖南省人民代表大會常務委員會關於進一步加強人民法院執行工作的決議是為了維護法律尊嚴,保障生效法律文書的執行和當事人的合法權益,根據《中華人民共和國民事訴訟法》、《中華人民共和國行政訴訟法》和有關法律法規的規定,結合湖南省實際,特作的決議。

基本介紹

  • 中文名:湖南省人民代表大會常務委員會關於進一步加強人民法院執行工作的決議
  • 通過時間:2002年6月3日
(二〇〇二年六月三日湖南省第九屆人民代表大會常務委員會第二十九次會議通過)
湖南省第九屆人民代表大會常務委員會公告
第110號
《湖南省人民代表大會常務委員會關於進一步加強人民法院執行工作的決議》於2002年6月3日經湖南省第九屆人民代表大會常務委員會第二十九次會議通過,現予公布,自2002年7月1日起施行。
湖南省人民代表大會常務委員會 2002年6月3日
為了維護法律尊嚴,保障生效法律文書的執行和當事人的合法權益,根據《中華人民共和國民事訴訟法》、《中華人民共和國行政訴訟法》和有關法律法規的規定,結合我省實際,特作如下決議:
一、人民法院依法執行生效的判決、裁定和其他法律文書是代表國家獨立行使審判權的重要方面,不受行政機關、社會團體和個人的干涉。
二、各級人民法院審判案件,應當做到事實清楚、證據確鑿、程式合法、處理恰當;對確有錯誤的生效的判決、裁定和其他法律文書,必須依照法定程式及時處理。
各級人民法院必須規範執行程式,加大執行力度,改進執行方法,依法執行生效的判決、裁定和其他法律文書,充分發揮執行職能作用,提高執行工作的質量和效率。
各級人民法院應當認真做好委託執行和異地協助執行工作。上級人民法院應當加強對下級人民法院執行工作的指導、監督和協調。
三、各級人民法院應當公正文明執法,嚴明執行紀律,嚴格收費標準,嚴禁超標的和超範圍執行。執行人員不得消極執行,不得違法執行,不得徇私枉法。
各級人民法院應當強化內部監督,對執行中違法辦案的執行人員,應當依法從嚴追究責任;給當事人造成損害的,應當依法進行賠償。
四、對生效的判決、裁定和其他法律文書,當事人必須履行。申請執行人應當向法院提供其所了解的被執行人的財產線索;被執行人必須如實向人民法院填報自己的財產狀況,不得以任何方式隱匿和轉移財產。被執行人有履行能力而拒不履行生效的判決、裁定和其他法律文書確定的義務的,人民法院應當依法強制執行。
五、負有法定協助執行義務的單位和個人,應當支持、協助人民法院做好執行工作,除法律規定以外,不得以任何藉口推諉、拖延、阻礙執行。拒不履行協助義務或妨礙執行的,人民法院可以向監察機關或者有關機關提出司法建議。
六、各級人民法院對阻礙、抗拒執行的違法人員,應當依法採取制裁措施,情節嚴重涉嫌犯罪的,及時移送公安機關立案偵查。
公安、檢察機關應當支持人民法院的執行工作。對暴力抗拒執行的,公安機關應當迅速依法處置。對妨礙和抗拒執行涉嫌犯罪的,公安、檢察機關應當及時立案偵查、起訴。
對濫用權力非法干涉人民法院執行工作,或使案件不能執行,或造成其他嚴重後果的國家工作人員,監察機關和其他有關機關應當依照法律和有關規定及時查處。
七、各級人民政府應當支持人民法院的執行工作,幫助人民法院排除執行工作中的阻力,改善執行裝備。
八、社會各方面特別是宣傳教育部門要大力加強法制宣傳教育,增強公民、法人和其他組織的法制觀念,努力在全社會形成生效的判決、裁定和其他法律文書必須執行的法律意識。對抗拒、阻撓人民法院執行的行為或拒不履行義務的,新聞單位應當加強輿論監督。
九、縣級以上人民代表大會及其常務委員會應當加強對人民法院執行工作的監督,支持人民法院依法開展執行工作,聽取人民法院執行工作情況匯報,對人民法院執行工作情況進行檢查,促進人民法院執行工作依法順利進行。
十、本決議自2002年7月1日起施行。1990年12月28日湖南省第七屆人民代表大會常務委員會第二十次會議通過的《湖南省人民代表大會常務委員會關於加強人民法院執行工作的決議》同時廢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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