湖南省人民代表大會常務委員會關於加強預防職務犯罪工作的決議

《湖南省人民代表大會常務委員會關於加強預防職務犯罪工作的決議》於2001年7月30日經湖南省第九屆人民代表大會常務委員會第二十三次會議通過,現予公布,自公布之日起施行。

基本介紹

  • 中文名:湖南省人民代表大會常務委員會關於加強預防職務犯罪工作的決議
  • 施行。:2001年7月30日
  • 隸屬:湖南省人民代表大會常務委員會
  • 加強:預防職務犯罪工作
湖南省第九屆人民代表大會常務委員會公告
(第64號)
《湖南省人民代表大會常務委員會關於加強預防職務犯罪工作的決議》於2001年7月30日經湖南省第九屆人民代表大會常務委員會第二十三次會議通過,現予公布,自公布之日起施行。
湖南省人民代表大會常務委員會 2001年7月30日
湖南省人民代表大會常務委員會關於加強預防職務犯罪工作的決議(二00一年七月三十日湖南省第九屆人民代表大會常務委員會第二十三次會議通過)
為加強預防職務犯罪工作,有效遏制和防止職務犯罪,推進依法治國和廉政建設,維護社會穩定,促進經濟建設,特作如下決議:
一、預防職務犯罪工作應當以“教育是基礎,法制是保證,監督是關鍵”為指導思想,堅持標本兼治,綜合治理。
二、一切國家機關和各社會團體、各企業事業組織要高度重視法制宣傳教育工作,採取各種形式,開展預防職務犯罪宣傳和法律、政策學習與專題教育活動,加強對國家工作人員特別是領導幹部的教育,提高法律素質,增強防範意識。新聞媒體應當與相關單位緊密配合,加強預防職務犯罪宣傳。
三、各級人民政府應當採取預防職務犯罪措施,規範行政行為,改革審批制度,完善政府採購、招標投標等制度,落實領導幹部任前公示制、任職迴避制、財產申報制,推行政務公開。
各級人民法院、人民檢察院應當建立健全預防職務犯罪自律機制,完善辦案跟蹤監督、錯案責任追究等制度,推行審判公開、檢務公開。
四、各級國家機關、國有公司及企業、事業單位、人民團體,特別是海關、醫藥、司法、工商行政、稅務等部門和建築、金融等行業,應當加強對預防職務犯罪工作的領導,建立健全預防職務犯罪規章制度,加強內部管理,完善內部監督制約機制;對重大公務活動、重點工程建設、重大公共投資、大宗商業貿易等,應當採取嚴密的監督措施進行預防。國有公司及企業、事業單位應當加強對法人代表和其他高級管理人員以及財務、供應、銷售等重要崗位人員的管理和監督。
各單位應當落實預防職務犯罪工作領導責任制。對預防制度漏洞多、預防措施不落實、發生重大職務犯罪或者多次發生職務犯罪的單位,有關機關應當依法依紀追究單位領導的責任。
五、各級檢察機關應當認真履行職責,開展預防職務犯罪宣傳教育和法律諮詢;深入調查研究,有針對性地提出預防對策;加強對相關單位預防職務犯罪工作的指導;應當結合辦案,依法向發生職務犯罪案件的單位提出檢察建議。被建議單位應當制訂整改措施,限期整改落實。相關單位應當與檢察機關協同配合,採取召開預防聯席會議、聘請預防聯絡員等形式,建立預防職務犯罪工作機制和社會網路。
審判機關和監察、審計等部門應當按照各自職責,運用司法建議、監察建議、審計建議等形式,督促被建議單位加強預防職務犯罪工作。
六、加強對預防職務犯罪的社會監督和輿論監督。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組織有權對職務犯罪易發、多發的單位、部門提出批評和建議,發現涉嫌職務犯罪的行為,有權向有關機關舉報。
七、縣級以上人民代表大會常務委員會應當在制定規範性檔案時,合理規範公共權力,減少和消除職務犯罪發生的因素和條件;應當採取視察、評議和執法檢查等方式,監督本級人民政府、人民法院、人民檢察院依法行使職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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