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02年8月1日鞍山市第十二屆人民代表大會第34次常委會會議通過。
基本介紹
- 中文名:鞍山市人民代表大會常務委員會關於加強預防職務犯罪工作的決定
- 頒布單位:鞍山市人大常委會
- 頒布時間:2002.08.01
- 實施時間:2002.08.01
為了認真落實江澤民總書記“三個代表”的重要思想和黨中央反腐敗的總體要求,努力從源頭上防止職務犯罪的發生,保障社會穩定、促進經濟和社會各項事業發展,特作如下決定:
一、職務犯罪是根據國家法律規定:國家工作人員的貪污賄賂犯罪,國家機關工作人員的瀆職犯罪,利用職權實施的侵犯公民人身權利和民主權利的犯罪,以及國家機關工作人員利用職權實施的其他犯罪。
二、根據《中華人民共和國人民檢察院組織法》和最高人民檢察院的規定,各級檢察機關是打擊和預防職務犯罪的主要職能部門,應發揮其在職權範圍內預防職務犯罪工作中的組織協調、督促檢查作用。要建立、健全預防職務犯罪的專門工作機構,通過開展個案預防、行業預防、專項同步預防、法制宣傳等切實可行的措施,有效防止職務犯罪的發生。要結合查辦案件,通過檢察建議書等形式,有針對性地向發案單位提出檢察建議,開展案後跟蹤監督和預防工作,被建議單位要及時向檢察機關反饋落實情況。要與各部門、各單位密切配合,採取召開預防聯席會議、聘請預防聯絡員、建立預防職務犯罪檔案庫、巡迴預防工作站等形式,進一步完善預防職務犯罪工作機制和工作網路。
三、本市各級人民政府及其職能部門要依法行政、從嚴治政、實行政務公開。在經濟、社會等重大事項決策和改革的過程中,應建章立制預防職務犯罪。在行使行政審批權時,要公開項目審批、程式和結果。在採購、招標、投標的過程中,應遵循公開、公平、公正和效益的原則,保證其行為的廉潔。
四、國家機關、國有公司、企業、事業單位、人民團體、基層政權組織,特別是易發生職務犯罪的重點部門和重點行業,要將預防職務犯罪工作列入重要的工作議程,實行目標管理,建立健全預防職務犯罪規章制度。對重大公務活動、重點工程建設、大宗商業貿易、重大公共項目開發投資和土地審批等,應告知檢察機關和監察部門提前介入,採取嚴密的監督措施進行預防。國有公司、企業、事業單位要加強對法人代表、高級管理人員及財務、供應、銷售等重要崗位人員的管理和監督,對上述人員的任用和聘用不得違反有關的法律、法規。
五、審判機關、檢察機關要建立健全內部預防職務犯罪機制。完善違法審判、錯案責任追究制度,實行審判公開、檢務公開,秉公執法、廉潔高效,確保司法公正。
六、監察、審計機關在依法履行監督職責中,發現涉嫌職務犯罪的要及時移送司法機關處理。對存在制度不健全、管理不規範等問題的單位,要運用監察建議、審計建議等形式,檢查督促被建議單位限期整改。
七、要加強對預防職務犯罪的社會監督和輿論監督。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組織有權對職務犯罪易發多發單位、部門提出批評和建議,發現涉嫌職務犯罪的行為,應向有關單位舉報。新聞媒體要與有關部門緊密配合,加強預防職務犯罪工作的宣傳,加強對國家工作人員職務行為的輿論監督。
八、國家機關、國有公司、企業、事業單位、人民團體、基層政權組織,要高度重視法制宣傳教育工作,採取各種形式開展預防職務犯罪宣傳和法律政策學習。檢察機關要運用多種有效形式開展預防職務犯罪的宣傳教育工作,相關部門應積極配合。
九、各單位、各部門要加強預防職務犯罪工作,實行領導責任制,對預防制度不健全、預防措施不落實,發生重大職務犯罪或者多次發生職務犯罪的單位,有關機關應追究負責人和直接責任人的責任。
十、鞍山市人民檢察院可根據本決定製定實施細則,報鞍山市人大常委會備案後組織實施。