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衡水市人民代表大會常務委員會關於加強預防職務犯罪工作的決定》經2005年5月26日衡水市三屆人大常委會第15次會議通過,2014年10月29日衡水市五屆人大常委會第10次會議修訂。該《決定》共13條,自公布之日起施行。
基本信息,決定,
基本信息
《衡水市人民代表大會常務委員會關於加強預防職務犯罪工作的決定》經2014年10月29日衡水市五屆人大常委會第10次會議修訂。
決定
衡水市人民代表大會常務委員會關於加強預防職務犯罪工作的決定
(2005年5月26日衡水市第三屆人大常委會第十五次會議通過,2014年10月29日衡水市第五屆人大常委會第十次會議修訂)
為進一步加強和規範預防職務犯罪工作,有效防範和遏制職務犯罪,根據憲法和有關法律法規,結合我市實際,作如下決定:
一、預防職務犯罪工作是加強黨風廉政建設、從源頭防治腐敗的重要舉措,對於推進依法治市進程、維護社會穩定和促進經濟發展具有重要意義。預防職務犯罪工作堅持“標本兼治、綜合治理、懲防並舉、注重預防”的方針,著力構建與社會主義市場經濟體制相適應的教育、制度、監督三者並重的預防體系,推動預防職務犯罪工作健康開展。
二、市、縣(市、區)預防職務犯罪工作領導機構要認真履行本行政區域內的預防職務犯罪工作的領導、組織、協調職責,制定工作規劃和年度計畫並認真落實,協調社會力量,實施社會化預防。有計畫地開展預防職務犯罪專題調研和警示教育活動,適時公布發生在本行政區域內的職務犯罪案件。
三、人民政府及其職能部門,要建立科學合理的行政管理和監控機制,依法行政、政務公開。做出有關經濟、社會等重大事項決策時,同時制定預防職務犯罪的措施。對重要行政審批事項、重點建設項目、招標投標、政府集中採購、國有資產處置、土地使用權出讓、大額資金使用等,採取有效預防措施,強化監督制約,保證其行為公開、公正、廉潔、高效。
四、檢察機關要依法開展預防職務犯罪工作,依法查辦職務犯罪案件。建立預測預警機制,開展專項分析,提出預防職務犯罪的對策和建議。與有關單位建立預防職務犯罪工作機制,對重點領域、重點行業、重大項目開展系統預防和專項預防。加強警示教育陣地建設,開展警示教育。進一步加強檢察建議工作,不斷提高檢察建議質量。
五、監察機關要依法調查處理違紀違法行為,開展黨風廉政宣傳教育活動。對國家機關、國有公司、企業、事業單位、人民團體的經濟活動,以及國家公務人員的經濟行為加大監督、檢查力度,提出預防職務犯罪的監察建議。
六、審計機關要依法開展審計監督,對國家機關和依法屬於審計監督對象的其他單位的主要負責人進行經濟責任審計。積極指導、監督內部審計工作,結合審計監督情況,提出預防職務犯罪的審計建議。
七、國家機關、國有公司、企業、事業單位、人民團體負責本單位、本系統的預防職務犯罪工作。完善內部管理、監督制約機制,制定本單位、本系統預防職務犯罪工作計畫,將預防職務犯罪工作納入廉政建設責任制考核的內容。嚴格執行財經管理、經濟責任審計、幹部選拔任用、任職迴避、輪崗交流和領導幹部個人重大事項報告等制度,加強對人員招錄、職務晉升、崗位調整工作的監督。進一步建立健全風險防控機制和技術預防系統,制定相應預防措施,按職責查處職務違紀違法行為。
八、加強預防職務犯罪的宣傳教育和輿論監督工作。各部門各單位要將預防職務犯罪工作納入學習培訓計畫,運用多種形式,深入開展宣傳教育,加強對國家工作人員的理想教育、道德教育、法制教育,增強預防職務犯罪的自覺性。新聞、文化、出版等單位要與有關部門緊密配合,大力營造社會預防氛圍,對國家工作人員的職務行為進行輿論監督。
九、預防職務犯罪工作實行領導責任制。單位主要負責人為本單位預防職務犯罪工作的第一責任人,負主要責任,其他負責人按其分工負直接責任。對預防制度不健全、預防措施不落實、履職不盡責,發生重大職務犯罪案件或者多次發生職務犯罪案件的,由上級主管部門或者監察機關進行問責,構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責任。
十、鼓勵和支持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組織對國家機關、國有公司、企業、事業單位、人民團體及其國家工作人員的違紀違法行為進行監督。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組織可以就預防職務犯罪工作向有關單位提出意見和建議,或向其上級機關、主管部門及檢察機關反映。
十一、各級人大及其常委會要加強對預防職務犯罪工作的監督。採取視察、檢查、開展專題詢問等多種形式,依法運用質詢、特定問題調查、規範性檔案備案審查等多種手段,對預防職務犯罪工作進行監督,進一步加強和改進全市預防職務犯罪工作。
十二、村民委員會、居民委員會等基層民眾性自治組織,應當參照本決定落實相應的預防職務犯罪工作措施。
十三、本決定自公布之日起施行。
(2005年5月26日衡水市第三屆人大常委會第十五次會議通過,2014年10月29日衡水市第五屆人大常委會第十次會議修訂)
為進一步加強和規範預防職務犯罪工作,有效防範和遏制職務犯罪,根據憲法和有關法律法規,結合我市實際,作如下決定:
一、預防職務犯罪工作是加強黨風廉政建設、從源頭防治腐敗的重要舉措,對於推進依法治市進程、維護社會穩定和促進經濟發展具有重要意義。預防職務犯罪工作堅持“標本兼治、綜合治理、懲防並舉、注重預防”的方針,著力構建與社會主義市場經濟體制相適應的教育、制度、監督三者並重的預防體系,推動預防職務犯罪工作健康開展。
二、市、縣(市、區)預防職務犯罪工作領導機構要認真履行本行政區域內的預防職務犯罪工作的領導、組織、協調職責,制定工作規劃和年度計畫並認真落實,協調社會力量,實施社會化預防。有計畫地開展預防職務犯罪專題調研和警示教育活動,適時公布發生在本行政區域內的職務犯罪案件。
三、人民政府及其職能部門,要建立科學合理的行政管理和監控機制,依法行政、政務公開。做出有關經濟、社會等重大事項決策時,同時制定預防職務犯罪的措施。對重要行政審批事項、重點建設項目、招標投標、政府集中採購、國有資產處置、土地使用權出讓、大額資金使用等,採取有效預防措施,強化監督制約,保證其行為公開、公正、廉潔、高效。
四、檢察機關要依法開展預防職務犯罪工作,依法查辦職務犯罪案件。建立預測預警機制,開展專項分析,提出預防職務犯罪的對策和建議。與有關單位建立預防職務犯罪工作機制,對重點領域、重點行業、重大項目開展系統預防和專項預防。加強警示教育陣地建設,開展警示教育。進一步加強檢察建議工作,不斷提高檢察建議質量。
五、監察機關要依法調查處理違紀違法行為,開展黨風廉政宣傳教育活動。對國家機關、國有公司、企業、事業單位、人民團體的經濟活動,以及國家公務人員的經濟行為加大監督、檢查力度,提出預防職務犯罪的監察建議。
六、審計機關要依法開展審計監督,對國家機關和依法屬於審計監督對象的其他單位的主要負責人進行經濟責任審計。積極指導、監督內部審計工作,結合審計監督情況,提出預防職務犯罪的審計建議。
七、國家機關、國有公司、企業、事業單位、人民團體負責本單位、本系統的預防職務犯罪工作。完善內部管理、監督制約機制,制定本單位、本系統預防職務犯罪工作計畫,將預防職務犯罪工作納入廉政建設責任制考核的內容。嚴格執行財經管理、經濟責任審計、幹部選拔任用、任職迴避、輪崗交流和領導幹部個人重大事項報告等制度,加強對人員招錄、職務晉升、崗位調整工作的監督。進一步建立健全風險防控機制和技術預防系統,制定相應預防措施,按職責查處職務違紀違法行為。
八、加強預防職務犯罪的宣傳教育和輿論監督工作。各部門各單位要將預防職務犯罪工作納入學習培訓計畫,運用多種形式,深入開展宣傳教育,加強對國家工作人員的理想教育、道德教育、法制教育,增強預防職務犯罪的自覺性。新聞、文化、出版等單位要與有關部門緊密配合,大力營造社會預防氛圍,對國家工作人員的職務行為進行輿論監督。
九、預防職務犯罪工作實行領導責任制。單位主要負責人為本單位預防職務犯罪工作的第一責任人,負主要責任,其他負責人按其分工負直接責任。對預防制度不健全、預防措施不落實、履職不盡責,發生重大職務犯罪案件或者多次發生職務犯罪案件的,由上級主管部門或者監察機關進行問責,構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責任。
十、鼓勵和支持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組織對國家機關、國有公司、企業、事業單位、人民團體及其國家工作人員的違紀違法行為進行監督。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組織可以就預防職務犯罪工作向有關單位提出意見和建議,或向其上級機關、主管部門及檢察機關反映。
十一、各級人大及其常委會要加強對預防職務犯罪工作的監督。採取視察、檢查、開展專題詢問等多種形式,依法運用質詢、特定問題調查、規範性檔案備案審查等多種手段,對預防職務犯罪工作進行監督,進一步加強和改進全市預防職務犯罪工作。
十二、村民委員會、居民委員會等基層民眾性自治組織,應當參照本決定落實相應的預防職務犯罪工作措施。
十三、本決定自公布之日起施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