四川省人民代表大會常務委員會關於加強預防職務犯罪工作的決議

2002年7月20日四川省第九屆人民代表大會常務委員會第三十次會議通過。

基本介紹

  • 中文名:四川省人民代表大會常務委員會關於加強預防職務犯罪工作的決議
  • 頒布單位:四川省人大常委會
  • 頒布時間:2002.07.20
  • 實施時間:2002.07.20
為了加強預防職務犯罪工作,有效遏制和防止職務犯罪,推進依法治國和廉政建設,維護社會穩定,促進經濟建設,特作如下決議:
一、預防職務犯罪貫徹“教育是基礎,法制是保證,監督是關鍵”的指導思想,堅持法治和德治相結合、打擊和預防相結合、專項預防和社會預防相結合、專門工作和民眾工作相結合的工作方針,運用政治、經濟、文化、教育、行政和法律等手段,調動社會各方面的力量,形成全社會廣泛參與的預防工作格局。
二、國家機關、社會團體、企事業單位要高度重視預防職務犯罪工作,加強對幹部職工的宣傳教育,建立健全規章制度,強化內部管理,完善內部監督制約機制,落實預防職務犯罪工作領導責任制和責任追究制。對重點工程建設、重大公共投資、大宗商業貿易等,應當採取嚴密的監督措施。交通、水電、工商、稅務、醫藥、國土資源、司法等部門和建築、金融、證券等行業是預防職務犯罪的重點。國有企事業單位應當加強對法人代表和管理人員以及財務、供應、銷售等重要崗位人員的管理和監督。
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組織發現涉嫌職務犯罪的行為,有權向有關機關舉報。
新聞媒體應當加強預防職務犯罪宣傳和輿論監督。
三、各級人民政府及其職能部門應當採取有效預防職務犯罪的措施,改革審批制度,完善政府採購、招標投標等制度,落實領導幹部任職迴避制和任期審計制,推行政務公開,增強政府工作的透明度。
四、各級人民法院、人民檢察院應當建立健全預防職務犯罪自律機制,完善辦案跟蹤監督、錯案責任追究等制度,推行審判公開、檢務公開。
各級人民法院、人民檢察院及各級人民政府監察、審計機關要充分發揮職能作用,運用司法建議、監察建議、審計建議等形式,督促被建議單位加強預防職務犯罪工作。有關單位應根據建議制訂整改措施,限期整改落實,並書面回復建議機關。
各級檢察機關應當認真履行職責,開展預防職務犯罪宣傳教育,深入研究預防對策,加強對預防職務犯罪工作的指導,建立預防職務犯罪工作機制和社會網路。開展預防職務犯罪工作必須依法進行,維護正常工作、生產和經營秩序。
五、各級人大常委會要加強檢查督促,採取視察、評議和執法檢查等方式,監督本級人民政府、人民法院、人民檢察院及其工作人員依法行使職權和貫徹實施本決議的情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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