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984年10月28日湖南省第六屆人民代表大會常務委員會第九次會議通過。
基本介紹
- 中文名:湖南省人民代表大會常務委員會關於加強勞動改造和勞動教養工作的決議
- 頒布單位:湖南省人大常委會
- 頒布時間:1984.10.28
- 實施時間:1984.10.28
湖南省第六屆人民代表大會常務委員會第九次會議,聽取和審議了省人大法律委員會副主任委員李強關於省六屆人大二次會議主席團交付法律委員會審議的關於加強勞改、勞教工作議案的審議報告,聽取和審議了省司法廳廳長張春發受省人民政府委託所作的關於全省勞改、勞教工作的匯報。會議認為,勞動改造和勞動教養工作,是改造人、改造社會的偉大事業的組成部分,對於鞏固人民民主專政,促進安定團結,保衛社會主義現代化建設,具有重要意義。這幾年來,經過政法部門和社會各方面的共同努力,我省勞改、勞教工作取得了顯著成績。為了進一步加強這兩項工作,特作如下決議:
(一)認真貫徹執行“改造第一、生產第二”的勞改工作方針和“教育、感化、挽救”的勞教工作方針。要採取有效措施,把監所辦成既是出產品的工廠、農場,又是教育人改造人的特殊學校。要把嚴格監督和文明管理,強制勞動和教育感化統一起來,提高工作質量。要在組織生產勞動和加強思想改造的同時,搞好政治文化技術教育,提高勞改、勞教人員的文化程度和生產技能,為以後的就業安置創造條件。
(二)嚴格依法辦事,充分發揮政策威力。對於在改造和教養期間繼續進行犯罪活動的勞改犯和勞教人員,要依法給予打擊。對於確有悔改或立功表現的勞改犯,要依法給予減刑、假釋。對於表現好的勞教人員,可以減期或提前解教。各級人民法院、人民檢察院、公安機關和司法行政機關,要履行職責,互相配合,掌握運用好法律武器。
(三)堅持從嚴治警,提高幹警隊伍的素質。要根據勞改、勞教工作的性質、任務和特點,加強對幹警的政治業務培訓,使他們既有高度的政治覺悟,又熟悉專業知識。廣大幹警要做遵紀執法的模範,嚴禁體罰虐待勞改、勞教人員。對違法亂紀案件,有關部門要查明情況,嚴肅處理。觸犯刑律的,要依法懲處。
(四)省人民政府要切實加強對勞改、勞教工作的領導,逐步解決勞改、勞教單位在場地、生產、經費等方面存在的困難。社會各方面要積極配合勞改、勞教單位做好勞改、勞教人員的思想轉化工作,以及他們刑滿釋放、解教以後的落戶安置和幫教工作,使他們有參加學習、工作和勞動的機會。
(五)撤銷原湖南省革命委員會湘革發[68]102號關於勞改勞教工作的檔案。