湖南省人民代表大會常務委員會關於預防和制止家庭暴力的決議

湖南省人民代表大會常務委員會關於預防和制止家庭暴力的決議是2000年3月31日湖南省第九屆人民代表大會常務委員會第十四次會議通過的一項決議

(2000年3月31日湖南省第九屆人民代表大會常務委員會第十四次會議通過)
湖南省第九屆人民代表大會常務委員會第十四次會議,審議了省人民代表大會常務委員會主任會議決定由省人民代表大會內務司法委員會根據部分委員關於預防和制止家庭暴力的建議而提出的議案。會議認為,建立健康文明的家庭關係是社會主義精神方面建設的重要內容,預防和制止家庭暴力是全社會的共同責任。為保護家庭成員的合法權益,預防和制止家庭暴力,維護家庭和社會穩定,促進我省社會主義精神文明和物質文明建設,特作如下決議:
一、國家機關、社會團體、企業事業單位和其他組織,應當重視家庭精神文明建設,促進男女平等,倡導尊老愛幼、家庭和睦的社會主義新風尚,將預防和制止家庭暴力納入社會治安綜合治理範疇。
二、在全省公民中深入開展法制宣傳教育活動,加強對婚姻法、婦女權益保障法、未成年人保護法、老年人權益保障法、殘疾人保障法、刑法和治安管理處罰條例等法律法規的宣傳,不斷增強公民的法制觀念,增強家庭成員防範家庭暴力的法律意識和自我保護能力。
三、基層司法行政機構、村(居)民委員會的調解組織和有關單位,應當及時調解家庭糾紛,化解矛盾,預防家庭暴力行為的發生。
四、人民法院、人民檢察院和公安機關應當各司其職,盡職盡責,加強配合,對遭受家庭暴力侵害的投訴,應當依法受理;對不屬於管轄範圍的,應當告知當事人到有管轄權的機關投訴。
五、公安機關對違反治安管理處罰條例的家庭暴力行為,應當視情節輕重對施暴人依法給予治安處罰;對觸犯刑律的,應當依法立案查處。
六、人民檢察院對由公安機關報捕或者移送審查起訴的家庭暴力案件,應當及時審查。對符合逮捕或者起訴條件的,應當依法批准逮捕或者提起公訴。
人民檢察院認為公安機關應當立案偵查的家庭暴力犯罪案件而不立案偵查的,或者被害人認為公安機關應當立案偵查的家庭暴力犯罪案件而不立案偵查,向人民檢察院提出的,人民檢察院應當要求公安機關說明不立案的理由。人民檢察院認為其理由不能成立的,應當通知公安機關立案,公安機關依法應予立案。
家庭暴力被害人起訴的案件,人民法院依法應予受理而不受理的,人民檢察院應當實施檢察監督。
七、人民法院對人民檢察院起訴的家庭暴力案件或者被害人起訴的家庭暴力案件,應當依法及時審理。對造成人身財產損害的被害人提起附帶民事訴訟的,應當依法判決施暴人承擔相應民事責任。
對因遭受家庭暴力侵害而起訴的離婚案件,依法判決或者調解離婚的,在財產分割中應當依法維護被害人的利益。
八、律師、基層法律服務工作者應當為遭受家庭暴力侵害的受害人提供法律幫助;對符合法律援助條件的,要給予法律援助。
九、國家機關、社會團體、企業事業單位對因受家庭暴力侵害而投訴的公民,應當積極接待並協助有關方面調查處理。施暴人所在單位應當對施暴人給予批評教育,責令改正,並可以視情節輕重給予相應處分。
十、對有法定義務制止和處理家庭暴力行為而不予制止和處理,導致矛盾激化,造成嚴重後果的直接責任人,應當依法追究其責任。
十一、公民有權勸阻、制止和舉報家庭暴力行為。對預防、化解、舉報和查處家庭暴力有功的單位和個人,由人民政府或者有關部門予以表彰、獎勵。
十二、各級人民政府及其婦女、未成年人、老年人、殘疾人權益保險協調機構應當加強對本決議的宣傳貫徹和指導協調工作。
十三、本決議所稱家庭暴力,是指發生在家庭成員之間的,以毆打、捆綁、禁閉、殘害或者其它手段對家庭成員從身體、精神、性等方面進行傷害和摧殘的行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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