貴州省人民代表大會常務委員會關於預防和制止家庭暴力的決議

2005年7月30日貴州省第十屆人民代表大會常務委員會第十六次會議通過。

基本介紹

  • 中文名:貴州省人民代表大會常務委員會關於預防和制止家庭暴力的決議
  • 頒布單位:貴州省人大常委會
  • 頒布時間:2005.07.30
  • 實施時間:2005.07.30
貴州省第十屆人民代表大會常務委員會第十六次會議,聽取和審議了省人民政府《關於全省預防和制止家庭暴力工作情況的報告》。會議認為,預防和制止家庭暴力是全社會的共同責任,是構建社會主義和諧社會的重要工作。近年來,我省預防和制止家庭暴力工作取得了一定成效,但是,以毆打、捆綁、殘害、限制人身自由或者其他手段,對家庭成員的身體、精神等方面實施侵害的行為時有發生,在有些地方還比較嚴重。為保護家庭成員的合法權益,預防和制止家庭暴力,維護家庭和睦和社會穩定,特作如下決議:
一、預防和制止家庭暴力應當貫徹預防為主的方針,實行教育和懲處相結合的原則。
二、各級人民政府及其他國家機關、社會團體、企業事業單位和組織,應當將預防和制止家庭暴力納入本地區、本單位的精神文明建設、法制宣傳教育和社會治安綜合治理範疇,統一部署,統一檢查,統一考核。
各級教育、司法行政部門、工會、共青團、婦聯等組織和新聞媒體要積極開展多種形式的法制宣傳教育活動,加強對預防和制止家庭暴力的法律、法規及《公民道德建設實施綱要》的宣傳,增強公民的法制觀念和道德意識,增強防範家庭暴力的法律意識和自我保護能力。
三、鄉(鎮)街道綜治辦、公安派出所、司法所、村(居)民委員會和有關單位應當及時調解家庭糾紛,防止矛盾激化,預防家庭暴力的發生;對實施家庭暴力的行為人,要根據情節予以批評教育或者交有關機關依法處理。
四、公安機關對正在遭受家庭暴力侵害的報警求助,應當迅速出警,予以制止,對情節輕微的家庭暴力行為人,應當給予教育、訓誡;對違反有關國家治安管理法律、法規的,應當依法予以處罰;情節嚴重涉嫌犯罪的,應當及時立案偵查。
五、人民檢察院對涉及家庭暴力案件的立案、偵查和審判工作應當依法監督。對應當依法逮捕和提起公訴的家庭暴力犯罪嫌疑人,要及時批捕和提起公訴。
六、人民法院對人民檢察院提起公訴的家庭暴力案件或者受害人起訴的家庭暴力案件,應當依法及時審理。對於符合司法救助條件的家庭暴力受害人提供司法救助。
七、法律援助機構應當為符合法律援助條件的家庭暴力受害人提供法律援助。
鼓勵公民、法人和其他組織為家庭暴力受害人提供多種形式的救助。
八、任何組織和個人對於家庭暴力行為,都應當予以勸阻、制止或者向有關部門投訴和舉報。有關部門應當認真接待並依法處理,不得以家庭糾紛為由不處理或者推諉。對有法定職責制止和處理家庭暴力行為而不作為的單位和個人,應當依法追究責任。
九、各級人民政府應當加強對預防和制止家庭暴力工作的領導。保障婦女、未成年人、老年人、殘疾人等權益的組織應當依照各自職責做好本決議的貫徹實施工作,努力構築“宣傳、執法、救助”的預防和制止家庭暴力工作網路。
十、各級人大常委會應當加強對本決議貫徹執行情況的監督檢查,保障本決議在本行政區域內的實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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