江西省人民代表大會常務委員會關於預防和制止家庭暴力的決定

2002年7月29日江西省第九屆人民代表大會常務委員會第三十一次會議通過。

基本介紹

  • 中文名:江西省人民代表大會常務委員會關於預防和制止家庭暴力的決定
  • 頒布單位:江西省人大常委會
  • 頒布時間:2002.07.29
  • 實施時間:2002.07.29
江西省第九屆人民代表大會常務委員會第三十一次會議,聽取和審議了江西省人民政府《關於我省預防和制止家庭暴力情況的匯報》。會議認為,我省預防和制止家庭暴力的工作,取得了一定的成效。但是,家庭暴力問題仍然是我省當前一個比較突出的社會問題,家庭暴力行為在我省尚未得到有效遏制,給家庭和社會帶來不穩定因素。為了保護家庭成員的合法權益,預防和制止家庭暴力,維護家庭和社會的穩定,促進我省社會主義精神文明和物質文明建設,結合本省實際,特作如下決定:
一、預防和制止家庭暴力,保護公民的人身權利,建立健康文明的家庭關係,是全社會的共同責任。預防和制止家庭暴力應當貫徹預防為主的方針,實行教育和處罰相結合的原則。
本決定所稱家庭暴力是指行為人以毆打、捆綁、殘害、強行限制人身自由或者其他手段,給其家庭成員的身體、精神等方面造成一定傷害後果的行為。
二、國家機關、社會團體、企事業單位和其他組織,應當重視家庭美德建設,倡導尊老愛幼、家庭和睦的社會主義新風尚,促進男女平等,將預防和制止家庭暴力納入社會主義公民道德建設和社會治安綜合治理範疇。
三、在全省公民中深入開展法制和公民道德建設宣傳教育活動,不斷增強公民的法制觀念和道德觀念,增強家庭成員防範家庭暴力的法律意識和自我保護能力,大力弘揚平等、民主、文明、健康的家庭美德,在全社會樹立正確的婚姻、家庭道德觀念。
四、國家機關、社會團體、企事業單位和其他組織對因家庭暴力侵害而投訴的公民,應當認真接待,並協助有關方面調查處理。家庭暴力行為人所在單位應當對家庭暴力行為人給予批評教育,責令改正,並視情節輕重依照有關規定給予相應處理。
五、基層司法行政機構、村(居)民委員會的調解組織和有關單位,要重視家庭糾紛的調解,防止矛盾激化,對有暴力傾向的家庭成員要及時疏導,予以勸阻。
六、公安機關接到正在遭受家庭暴力侵害的報警求助,應迅速出警,予以制止。
公安機關對違反《治安管理處罰條例》的家庭暴力行為人,應依法予以處罰。家庭暴力行為人的行為,涉嫌犯罪的,公安機關應立案偵查。
七、人民檢察院要加強對家庭暴力案件的法律監督。人民檢察院認為公安機關對應當立案偵查的家庭暴力案件而不立案偵查的,或者被害人認為公安機關對應當立案偵查的家庭暴力犯罪案件而不立案偵查,向人民檢察院提出的,人民檢察院應當要求公安機關說明不立案的理由。人民檢察院認為其理由不能成立的,應當通知公安機關立案,公安機關應當依法立案。
家庭暴力被害人起訴的案件,人民法院依法應予受理而不受理的,人民檢察院應當實施法律監督。
八、人民法院對人民檢察院起訴的家庭暴力案件或者被害人提起自訴的家庭暴力案件,應依法及時審理。對造成人身財產損害的被害人提起附帶民事訴訟的,應當依法判決家庭暴力行為人承擔相應的民事責任。
對因家庭暴力而引起的離婚案件,依法判決或者調解離婚的,在財產分割和子女撫養問題上應當依法維護被害人的利益。
九、家庭暴力行為人在訴訟期間,繼續施暴或者以暴力相威脅妨礙訴訟正常進行的,司法機關應依法及時採取強制措施;構成犯罪的,由有關司法機關依法追究刑事責任。
十、律師和其他法律工作者應當依法為家庭暴力被害人提供法律服務,對符合法律援助條件的,法律援助機構應當提供法律援助。
十一、司法鑑定機構對家庭暴力被害人要求對所受的傷害進行司法鑑定的,應當依法提供客觀、真實的鑑定,並出具司法鑑定書。
十二、新聞媒體要加強對家庭暴力行為的監督。
十三、公民有權勸阻、制止和舉報家庭暴力行為。對預防、化解、舉報和查處家庭暴力有功的單位和個人,由人民政府或者有關部門給予表彰、獎勵。
十四、對有法定義務制止和處理家庭暴力行為而不予制止和處理,導致矛盾激化,造成嚴重後果的直接責任人,應當依法追究其責任。
十五、各級人民政府和婦女、未成年人、老年人、殘疾人權益保障協調機構應當加強對本決定的宣傳貫徹,並加強有關預防和制止家庭暴力的指導協調工作。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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