重慶市預防和制止家庭暴力條例

基本介紹

  • 中文名:重慶市預防和制止家庭暴力條例
  • 發布日期:2006年5月19日
  • 發布單位:重慶市人民代表大會常務委員會
  • 實施日期:2006年7月1日
重慶市人民代表大會常務委員會公告,重慶市預防和制止家庭暴力條例,

重慶市人民代表大會常務委員會公告

重慶市人民代表大會常務委員會公告〔2006〕第17號
《重慶市預防和制止家庭暴力條例》已於2006年5月19日經重慶市第二屆人民代表大會常務委員會第二十四次會議通過,現予公布,自2006年7月1日起施行。
重慶市人民代表大會常務委員會
2006年5月19日

重慶市預防和制止家庭暴力條例

(2006年5月19日重慶市第二屆人民代表大會常務委員會第二十四次會議通過)
第一條 為預防和制止家庭暴力,保護家庭成員的合法權益,建立平等、和睦的家庭關係,促進社會和諧、文明進步,根據有關法律法規規定,結合本市實際,制定本條例。
第二條 本條例所稱家庭暴力,是指行為人以毆打、捆綁、殘害、強行限制人身自由等手段,給其家庭成員的身體、精神等方面造成損害的行為。
第三條 禁止任何形式的家庭暴力。
預防和制止家庭暴力,應遵循預防為主、綜合治理的方針,實行教育與處罰相結合的原則。
第四條 預防和制止家庭暴力是全社會的共同責任。
對家庭暴力,任何單位和個人都有權勸阻、制止或者舉報。
國家機關、社會團體、企事業單位和其他組織,應將預防和制止家庭暴力工作納入本地區、本行業、本單位社會治安綜合治理工作範圍,負責做好預防和制止家庭暴力的有關工作。
第五條 行政機關、司法機關、社會團體、有關單位和組織應開展預防和制止家庭暴力的宣傳教育活動。
第六條 鼓勵和支持社會組織、企事業單位、公民為預防和制止家庭暴力提供捐贈或者救助服務。
第七條 各級社會治安綜合治理委員會領導、協調本地區預防和制止家庭暴力工作,其辦事機構負責預防和制止家庭暴力工作的組織實施、督促檢查。
公安派出所、司法所和村(居)民委員會、人民調解委員會等基層單位和自治組織應及時做好家庭糾紛的疏導和調處工作。
各級婦聯、工會、共青團、老齡委、殘聯等群團組織應配合有關部門共同做好家庭暴力的預防和制止工作,維護特殊群體中家庭暴力受害人的合法權益。
第八條 家庭暴力受害人所在單位或者基層自治組織對正在發生的家庭暴力行為,有勸阻、制止或者向公安部門報警的義務。
公安部門對家庭暴力行為的報警應及時出警處置。
對家庭暴力行為,有關單位或者組織接到投訴後應及時妥善處理,不得推諉。
第九條 家庭暴力行為沒有違反治安管理法律的,有關單位或者組織應及時對家庭暴力行為人進行批評教育或相應處理。
家庭暴力行為違反治安管理法律的,公安部門應依法給予家庭暴力行為人處罰。
家庭暴力行為構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家庭暴力行為人刑事責任。
家庭成員之間發生的輕傷害事件、虐待和遺棄事件、暴力干涉婚姻自由事件,法律規定可以由受害人提起刑事自訴的,受害人可以直接向人民法院提起訴訟。
第十條 法律援助機構應對符合法律援助條件的家庭暴力受害人及時提供法律援助。
人民法院應對符合司法救助條件的家庭暴力受害人給予訴訟費用緩交、減交、免交等司法救助。
人民檢察院對公安機關或者人民法院辦理的家庭暴力案件應依法開展監督。
醫療單位及醫務人員對受到人身傷害的家庭暴力受害人應及時搶救、治療。
第十一條 家庭暴力受害人可以請求所在單位或者基層自治組織提供臨時性救助,也可以直接就近請求民政救助機構提供臨時性救助。
有關單位、民政救助機構或者基層自治組織應對家庭暴力受害人的求助提供必要的臨時性救助。
第十二條 家庭暴力受害人為無行為能力人或限制行為能力人,且其監護人為家庭暴力行為人的,其他依法有監護資格的人或者單位可代其主張權利。
第十三條 處理家庭暴力事件的有關單位和人員,應當對當事人的隱私予以保密。
第十四條 國家機關、社會團體、企事業單位或其他組織不履行或不正確履行本條例規定職責造成嚴重後果的,對其負責人和直接責任人,由其上級機關或所在單位給予批評教育或行政處分;構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責任。
第十五條 本條例自2006年7月1日起施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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