西安市預防和制止家庭暴力條例

《西安市預防和制止家庭暴力條例》於2005年8月31日西安市第十三屆人大常務委員會第二十三次會議通過,目的是預防和制止家庭暴力,共二十三條,自2005年11月1日起施行。

基本介紹

  • 中文名:西安市預防和制止家庭暴力條例
  • 外文名:Xian regulations to prevent and combat domestic violence
  • 繁體:西安市預防和製止家庭暴力條例
  • 範圍:西安市
  • 目的:預防和製止家庭暴力
  • 通過時間:2005年8月31日
  • 實施時間:2005年11月1日
條例綜述,條例全文,條例(草案)的說明,審議結果的報告,

條例綜述

(2005年8月31日西安市第十三屆人民代表大會常務委員會第二十三次會議通過2005年9月29日陝西省第十屆人民代表大會常務委員會第二十一次會議批准)

條例全文

第一條 為了加強和規範預防和制止家庭暴力工作,保護家庭成員的合法權益,建立平等、和睦的家庭關係,促進社會和諧、文明進步,根據有關法律、法規,結合本市實際,制定本條例。
第二條 本條例適用於本市行政區域內的預防和制止家庭暴力工作。
第三條 本條例所稱的家庭暴力,是指行為人以毆打、捆綁、殘害、強行限制人身自由或者其他手段,給其家庭成員的身體、精神等方面造成一定傷害後果的行為。
本條例所稱的預防和制止家庭暴力,是指為防止家庭暴力行為的發生所進行的活動。
第四條 禁止對家庭成員實施家庭暴力。預防和制止家庭暴力堅持預防為主、綜合治理、教育與處罰相結合的原則。
第五條 市、區、縣人民政府應當加強對預防和制止家庭暴力工作的領導,組織有關部門開展家庭暴力的綜合治理工作,並對預防和制止家庭暴力工作成績顯著的單位和個人予以表彰、獎勵。
第六條 市、區、縣人民政府婦女兒童工作委員會負責組織、協調、指導、監督預防和制止家庭暴力的工作。公安、民政、司法行政等部門以及社會團體、企事業單位、社區居民委員會、村民委員會等應當在各自職責範圍內,做好預防和制止家庭暴力工作。
第七條 預防和制止家庭暴力是全社會的共同責任。任何組織和個人都有勸阻、制止或者向有關部門控告和舉報家庭暴力行為的權利和義務。
第八條 國家機關、社會團體、企事業單位開展預防和制止家庭暴力工作,應當履行下列職責:
(一)將預防和制止家庭暴力工作納入社會治安綜合治理工作範圍;
(二)積極開展預防和制止家庭暴力工作法制宣傳教育,加強公民道德建設;
(三)及時化解本單位職工的家庭糾紛。
第九條 社區居民委員會、村民委員會開展預防和制止家庭暴力工作,應當履行下列職責:
(一)制定預防和制止家庭暴力工作的具體措施;
(二)運用多種形式開展創建文明家庭活動;
(三)及時掌握和調解轄區內的家庭糾紛,化解矛盾。
第十條 宣傳部門、新聞媒體應當加強預防和制止家庭暴力的法制宣傳,引導人們樹立正確的家庭道德倫理觀念。
第十一條 家庭暴力受害人可以親自或者委託他人向社區居民委員會、村民委員會及其所在單位請求救助,或者向公安機關報案。接到請求的組織和單位應當積極救助,不得拒絕、推諉。
第十二條 社區居民委員會、村民委員會、企事業單位發現正在實施家庭暴力的,應當及時予以勸阻制止;對事態嚴重的,應當及時報警。經家庭暴力受害人請求,社區居民委員會、村民委員會及其所在單位,應當為其提供遭受家庭暴力情況的證明或者救助。
第十三條 醫療機構對家庭暴力受害人應當及時治療,做好診療記錄,出具診斷證明。
第十四條 中國小、幼稚園應當為遭受家庭暴力的未成年人提供幫助和保護,必要時向公安機關報案。
第十五條 公安機關應當將家庭暴力報警納入110受理範圍。接到報警時,應迅速出警,及時制止,並做好出警記錄和調查取證工作。實施家庭暴力違反治安管理規定,受害人提出請求的,公安機關應當依法給予施暴人相應處罰;實施家庭暴力構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責任。
第十六條 公安、民政、司法行政等部門在接到家庭暴力受害人投訴後,應當履行下列職責:
(一)及時受理;
(二)對不屬於自己管轄的,應當移送主管機關處理;
(三)對不屬於自己管轄而又必須採取緊急措施的,應當先採取措施制止家庭暴力行為,然後移送主管機關;
(四)為受害人提供必要救助。
第十七條 人民法院對家庭暴力受害人在訴訟中遇到因客觀原因不能自行收集證據等困難的,應當依法給予指導。
第十八條 各級司法行政部門、法律援助機構應當為經濟困難無力訴訟的家庭暴力受害人,提供法律服務和法律援助。
第十九條 市、區、縣人民政府設立的救助站,應當為家庭暴力受害人提供臨時庇護和緊急救助。
鼓勵公民、法人和其他組織為家庭暴力受害人提供多種形式的救助。
第二十條 家庭暴力施暴人所在單位接到受害人投訴後,應當對施暴人進行批評教育,責令改正,並視情節輕重給予相應處理。
第二十一條 社區居民委員會、村民委員會和家庭暴力施暴人所在單位,對家庭暴力受害人提出的請求,不及時處理,又不向有關部門反映的,對直接責任人給予批評教育,責令改正。
第二十二條 有法定職責制止和處理家庭暴力行為的機關和組織,接到舉報、報案和控告後,不及時制止和處理,導致矛盾激化,造成嚴重後果的,依法追究有關責任人的法律責任。
第二十三條 本條例自2005年11月1日起施行。

條例(草案)的說明

主任、各位副主任、秘書長、各位委員:
我受市人大內務司法委員會委託,現就《西安市預防和制止家庭暴力條例(草案)》(以下簡稱《條例(草案)》作以下說明。
一、關於制定《條例》的必要性
(一)制定《條例》是維護市民家庭和睦與社會穩定的需要
家庭暴力是目前人們關注的社會問題,也是涉及維護公民人身權益的法律問題。家庭是社會的細胞,關係著社會的穩定和諧。近年來,我市家庭暴力問題日益突出,呈上升趨勢。家庭暴力案件屢屢發生,侵犯家庭成員的人身權益,導致婚姻裂變,影響子女教育和家庭生活,由此引發刑事案件,影響社會和諧穩定。據市婦聯統計,2003年市婦聯受理家庭暴力投訴582人,占婚姻家庭問題信訪總數的48%;2004年受理家庭暴力投訴631人次,占婚姻家庭問題信訪總數的49%。與2003年相比上升了一個百分點,與2000年相比,上升了6個百分點,且暴力致傷、致死的惡性案件也呈上升趨勢。近兩年來,在全市兩級法院受理的離婚案件中,家庭暴力是引起離婚的主要原因之一,50%以上的離婚當事人之間發生過暴力行為。省女子監獄服刑人員中因反抗家庭暴力故意犯罪的有111人,其後果觸目驚心。其中因反抗丈夫或其他家庭成員長期打罵而犯故意殺人罪或故意傷害罪的62人;因丈夫外遇或性虐待殺夫的21人;因生女孩反抗家庭歧視犯罪的6人;因家庭矛盾報復殺公公、婆婆、小叔、嫂子的9人;殺親生子女的13人。而現實生活中,許多幹部、民眾把家庭暴力視為家庭私事,導致鄰里不問,單位、社區居委會、村委會不管,派出所不願受理的現象,致使這類問題得不到及時制止處理,直到造成嚴重後果。因此,制定一部預防和制止家庭暴力的地方性法規是十分必要的。
(二)制定《條例》是補充完善國家現行法律,使其更具有操作性的需要
我國目前尚未制定專門的防治家庭暴力的法律,有關的規定內容散見於多部法律之中,且都很原則,不便於有效執行。其中婚姻法對此只作了原則性的禁止規定,缺乏可操作性;刑法中沒有設定家庭暴力的罪名;治安管理處罰條例中,也沒有設定相應的處罰規定。全國各地對這方面法律不完善都比較關注。據了解,有11個省的人大常委會先後就預防和制止家庭暴力作出了有關決議、決定,陝西省人大常委會於2002年也作出了決議。我市公、檢、法、婦聯等6個部門也聯合作出了有關規定。但決議和有關規定都比較原則,預防和制止責任難以落實,效果不夠理想。因此,制定一部專門的地方性法規來補充完善國家法律中關於預防和制止家庭暴力的有關規定,是健全法制,依法治市的需要,也是符合《立法法》規定的。
(三)制定《條例》是履行國際承諾,保障人權的需要
家庭暴力是一個全球性的問題,消除家庭暴力已成為全世界要求文明、進步人們的共同心聲。第48屆聯合國大會通過了《消除對婦女的暴力行為的宣言》,《2000年提高婦女地位奈洛比前瞻性戰略》的檔案要求“各國政府還應著手提高公眾針對婦女的暴行的認識,將其視為社會問題,制定政策和法律措施來查明原因,並預防和消除這類暴行”。目前,通過立法的形式防治家庭暴力已逐漸成為許多國家的共識,美國、英國、加拿大、日本、韓國等40多個國家和地區制定了反家庭暴力的專門法律法規。我國台灣也頒布了《家庭暴力防治法》。我國政府是《消除對婦女的暴力行為的宣言》等國際公約的締約國,這意味著我國應按照公約要求履行自己的國際義務,採取積極行動,將消除家庭暴力的國家承諾充分體現在現行立法當中。2004年市婦聯進行了《預防和制止家庭暴力問卷調查》,向10個區縣發放問卷1000份,回收958份。認為應制定一部反對家庭暴力專項法律法規的為745人,占收回問卷總數的7716%;認為我市目前時機成熟,有必要出台預防和制止家庭暴力的地方性法規的為634人,占收回問卷總數的6611%。可見,針對家庭暴力進行地方立法已是眾望所歸。本屆人大常委會對此十分重視。2004年把制定這部法規列入常委會領導的調研課題,由常委會副主任姚聯盟同志牽頭,組織內司委、法制委、研究室和市婦聯共同調研,先後召開各種類型的座談會,了解全國各地這方面的立法情況,並赴有關省、市學習考察。特別是河北省人大常委會2004年出台了國內第一部《河北省預防和制止家庭暴力條例》,為我市制定這部條例提供了借鑑。通過調研認為,家庭暴力是對家庭成員人權的侵犯,是造成社會不安定的因素之一,其影響遠遠超出了家庭範圍,需要全社會的關注。反對和消除家庭暴力是全社會的共同責任。因此,制定專門預防和制止家庭暴力的地方性法規,提高全社會消除家庭暴力的法制觀念已經勢在必行。
二、關於《條例(草案)》的主要內容
根據常委會今年的立法計畫,內務司法委員會會同法制委、研究室、市婦聯組成《條例(草案)》起草小組。在調研、論證的基礎上,提出了《條例(草案)》文本,先後徵求了有關部門和專家學者的意見,8易其稿,形成了現在的《條例(草案)》。《條例(草案)》共32條,對家庭暴力的防治原則、社會預防、制止與救助措施以及法律責任等都作出了具體規定。現就幾個主要問題說明如下:
(一)關於家庭暴力的界定
對家庭暴力的界定是《條例(草案)》中比較關鍵的條款,國家現行法律中沒有界定。實際發生的家庭暴力中,行為人多採用毆打、捆綁、殘害、強制限制人身自由等手段,給其家庭成員的身體、精神等方面造成傷害後果。為使界定有據,本《條例(草案)》採用了《最高人民法院關於適用〈中華人民共和國婚姻法〉若干問題的解釋(一)》中對家庭暴力的解釋,在第三條規定:“本條例所稱家庭暴力,是指行為人以毆打、捆綁、殘害、強行限制人身自由或者其他手段,給其家庭成員的身體、精神等方面造成一定傷害後果的行為”。
(二)關於預防和制止家庭暴力工作的組織領導
我市多年來的實踐和外地經驗表明,預防和制止家庭暴力工作需要各級政府加強領導,《條例(草案)》在總則第六條中規定了“市、區縣人民政府應當加強對預防和制止家庭暴力工作的領導,並組織有關方面開展家庭暴力綜合防治工作”。大連、哈爾濱等城市由市委、市政府有關領導牽頭,公、檢、法、司、婦聯、民政、司法、衛生等部門組成綜合防治領導小組的做法,有利於切實加強對預防和制止家庭暴力工作的領導,有利於各部門結合各自職能將預防和制止家庭暴力工作落到實處。
(三)關於本條例的執法主體
這部條例的特點是綜合治理,因此規定具有執法權利和義務的部門較多。有行政部門、司法機關、還有民眾團體、企事業單位和基層自治組織,難以確定單一的執法主體。但條例實施後,又需要有一個部門來協調、監督與檢查。鑒於我市市、區縣政府都成立了婦女兒童工作委員會,其辦公室均設在同級婦聯。多年來,婦聯對這方面工作很關注和重視。因此,採取法規授權的方式,《條例(草案)》在總則第七條中規定:“市、區縣婦女兒童工作委員會辦公室負責預防和制止家庭暴力工作的協調、監督和檢查”。
(四)關於家庭暴力的社會預防
社會預防是遏制家庭暴力發生的第一道防線,也是將來實施本條例的關鍵。宣傳、教育在預防中起著重要的作用,必須加大法制宣傳、教育力度,在全社會形成一個維護家庭成員合法權益、消除家庭暴力的氛圍。預防家庭暴力,必須依靠全社會的力量包括國家機關、企事業單位及工會、共青團、婦聯、殘聯、老齡委、居民委員會、村民委員會等非政府組織進行綜合治理,共同組建家庭暴力社會預防系統。因此,《條例(草案)》在第十條至第十六條中分別規定了有關機關、民眾團體和企事業單位、基層自治組織在預防家庭暴力工作中的責任和義務。
(五)關於家庭暴力的制止和救助
家庭成員之間發生的暴力行為,多發生在自己的家中。受害人遭受侵害時,急需別人及時制止和救助。受害人逃出後,往往有家不敢歸,生活無著,需要幫助。有的擬向有關部門報案,請求處理,但無法提供證據,需要知情者作證。因此,《條例(草案)》在第十七條至第二十八條中分別規定了有關部門、組織發現家庭暴力行為應當及時制止與救助方面的規定。主要有:
1、家庭暴力行為的隱蔽性使家庭暴力案件具有舉證難、認定難、處理難的特點。因此,《條例(草案)》第十八條第二款規定:“經家庭暴力受害人請求,社區居民委員會、村民委員會及其所在單位或現場見證人,應當為其提供遭受家庭暴力情況的證明”;第二十一條第二款規定:“家庭暴力行為人給受害人造成輕微傷害的,公安機關應對其批評教育、令其具結悔過”;第二十三條規定:“司法鑑定機構對家庭暴力受害人請求為其所受傷害進行司法鑑定的,應當及時受理,並依法出具鑑定結論”;第二十四條規定:“醫療機構對家庭暴力受害人應當給予及時治療,做好診療記錄,出具診斷證明”;第二十六條規定:“自訴人因客觀原因不能取得有關證據,向人民法院申請調取證據的,人民法院應當依法調取”。
2、關於設立救助場所。為了加強對家庭暴力受害人的救助和庇護工作,《條例(草案)》在第二十七條中規定了“市、區縣人民政府應當設立家庭暴力救助庇護場所,為受害人提供臨時緊急救助,並保障經費”。大連市將救助中心設立在市民政局下屬的城市生活無著人員救助站內,由公安、民政、婦聯等部門統一管理的經驗可以借鑑。
(六)關於法律責任
在法律、法規中,法律責任一般是針對當事人的違法行為和執法機關工作人員的違法行為設定的。鑒於地方法規不能對暴力行為人設定強制性措施,因此暴力行為人的違法行為由公安機關和司法機關依法處理。本《條例(草案)》在第二十九條至第三十一條中,主要針對有執法權利、義務的單位、組織和執法機關工作人員不履行職責而設定的行政責任,其目的是保證本《條例》的貫徹實施。
以上說明連同《條例(草案)》請一併審議。

審議結果的報告

主任、各位副主任、秘書長、各位委員:
市十三屆人大常委會第22次會議分組審議了市人大內務司法委員會提請審議的《西安市預防和制止家庭暴力條例(草案)》(以下簡稱條例草案)。委員們認為,為保護家庭成員的合法權益,建立平等、和睦的家庭關係,促進社會文明進步,制定一部預防和制止家庭暴力方面的地方性法規,是必要的。同時,委員們還對條例草案的有關條款提出了一些修改意見和建議。常委會之後,法制委組織市人大內司委、市婦聯、省人大法制委有關人員於7月15日、18日兩天對條例草案進行了修改。並於7月21日在灞橋區人大常委會召開座談會,聽取了區婦聯、工會、民政、司法、法院、檢察院、公安分局及社區居民委員會、村民委員會等基層單位、組織的意見。7月29日,法制委召開第39次會議,根據常委會委員的審議意見和座談會徵求的意見,對條例草案進行了審議,現將審議結果報告如下:
一、鑒於2001年12月27日起施行的《最高人民法院關於適用〈中華人民共和國婚姻法〉若干問題的解釋(一)》中對“家庭暴力”已有司法解釋,條例應當對“預防和制止家庭暴力”作出界定,據此,在條例草案第三條中增加了“本條例所稱的預防和制止家庭暴力,是指為防止家庭暴力行為的發生所進行的活動。”作為該條第二款。
二、有的委員提出,條例草案第五條規定的原則不夠具體,為此,修改為:“禁止對家庭成員實施家庭暴力。”“預防和制止家庭暴力堅持預防為主、綜合治理、教育與處罰相結合的原則。”作為條例草案修改稿的第四條。
三、有的委員提出,條例的執法主體不夠明確,不宜給市、區縣婦女兒童工作委員會辦公室法規授權。為充分發揮各級婦聯組織協助政府做好預防和制止家庭暴力工作方面的作用,將條例草案第七條修改為:“市、區、縣婦聯組織依法接受政府委託,負責組織、協調、指導、監督預防和制止家庭暴力的工作。”作為條例草案修改稿的第五條。
四、有的委員提出,條例草案關於相關部門職責的規定層次不清,互相交叉、重複,故對相關部門在預防和制止家庭暴力工作中的職責作了調整。
將條例草案第八條修改為:“公安、民政、司法行政等行政部門以及社會團體、企事業單位、社區居民委員會、村民委員會等應當在各自職責範圍內,做好預防和制止家庭暴力工作。”作為條例草案修改稿的第六條第二款。
對國家機關、社會團體、企事業單位和社區居民委員會、村民委員會開展預防和制止家庭暴力工作應當履行的職責,分別作出了規定,作為條例草案修改稿的第九條、第十條。
五、對公安、民政、司法行政等部門在接到家庭暴力受害人報警和投訴後,應當履行的職責,分別作出了規定,作為條例草案修改稿的第十五條、第十六條。
六、鑒於條例草案對市、區、縣人民政府、工會、共青團、婦聯、殘聯、老齡委、公安派出所、司法所、民政婚姻工作機構、中國小校、幼稚園、醫療機構等均作出預防和制止家庭暴力方面的規定,履行職責的主體過多;同時,對公安偵察、人民檢察院、人民法院司法程式、司法鑑定方面也作出了規定,按照立法許可權,在地方性法規中不宜設定。據此,將條例草案第十條、第十三條、第十四條、第十五條、第十六條、第二十條、第二十二條、第二十三條、第二十四條和第二十九條刪除。
七、對條例草案有關條款的文字作了修改,有關條款的順序作了調整。
法制委員會已按上述意見對條例草案進行了修改,提出了條例草案修改稿,共二十三條。8月10日,經報請常委會主任會議同意,決定提請本次常委會會議審議。
法制委員會認為,條例草案修改稿符合有關法律、法規的規定,具有一定的可操作性,建議本次常委會會議審議通過。
以上報告,連同條例草案修改稿,請一併審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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