山東省反家庭暴力條例

為了有效預防和制止家庭暴力,保護家庭成員的合法權益,維護平等、和睦、文明的家庭關係,促進家庭和諧、社會穩定,根據《中華人民共和國反家庭暴力法》《中華人民共和國婚姻法》《中華人民共和國婦女權益保障法》和其他有關法律、行政法規,結合本省實際,制定本條例。 《山東省反家庭暴力條例》於2018年11月30日山東省第十三屆人大常務委員會第七次會議通過,共六章五十四條 ,自2019年1月1日起施行。

基本介紹

  • 中文名:山東省反家庭暴力條例
  • 發布機關:山東省人大
  • 發布時間:2018年11月30日
  • 實施時間:2019年1月1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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條例發布

山東省反家庭暴力條例
2018年11月30日山東省第十三屆人民代表大會常務委員會第七次會議通過

條例全文

目 錄
第一章 總則
第二章 家庭暴力的預防
第三章 家庭暴力的處置
第四章 人身安全保護令
第五章 法律責任
第六章 附則
第一章 總 則
第一條為了有效預防和制止家庭暴力,保護家庭成員的合法權益,維護平等、和睦、文明的家庭關係,促進家庭和諧、社會穩定,根據《中華人民共和國反家庭暴力法》等法律、行政法規,結合本省實際,制定本條例。
第二條本省行政區域內對家庭暴力的預防、制止、處置、制裁等有關活動,適用本條例。
第三條本條例所稱家庭暴力,是指家庭成員之間以毆打、捆綁、殘害、限制人身自由以及經常性謾罵、恐嚇、侮辱、誹謗、威脅、跟蹤、騷擾等方式,利用新媒介或者其他手段實施的身體、精神等侵害行為。
第四條反家庭暴力是國家、社會和每個家庭的共同責任。
全社會應當弘揚互相幫助、互相關愛、和睦相處的家庭美德。
家庭成員之間應當互相尊重、平等相待,不得實施家庭暴力。
第五條反家庭暴力工作應當堅持預防為主,教育、矯治與懲處相結合,實行社會共治。
反家庭暴力工作應當尊重受害人真實意願,保護當事人隱私。
未成年人、老年人、殘疾人、孕期和哺乳期婦女、重病患者遭受家庭暴力的,應當給予特殊保護。
第六條縣級以上人民政府應當將反家庭暴力工作納入國民經濟和社會發展規劃,所需經費列入本級財政預算。
鄉鎮人民政府、街道辦事處應當將預防和制止家庭暴力工作納入工作規劃,提供經費保障。
縣級以上人民政府公安、民政、司法行政、教育、文化、廣播電視等有關部門和人民法院、人民檢察院,應當在各自職責範圍內做好反家庭暴力工作。
第七條縣級以上人民政府承擔婦女兒童工作的機構,負責組織、協調、指導、督促本行政區域反家庭暴力工作,具體履行下列職責:
(一)組織宣傳反家庭暴力有關法律、法規、規章,檢查、督促其貫徹實施;
(二)組織研究反家庭暴力工作重大問題,提出解決方案和制定政策措施的建議;
(三)協調、指導、督促有關部門做好反家庭暴力工作,推動反家庭暴力多部門合作;
(四)組織開展與反家庭暴力有關的其他工作。
第八條工會、共產主義青年團、婦女聯合會、殘疾人聯合會等團體應當在各自工作範圍內,協助各級人民政府做好反家庭暴力工作。
居民委員會、村民委員會應當通過自我管理、自我教育、自我服務,做好反家庭暴力工作。
學校、幼稚園應當依法履行反家庭暴力義務。
第九條鼓勵、支持有條件的單位和個人發揮自身優勢,參與反家庭暴力工作,開展反家庭暴力宣傳教育、心理諮詢、心理輔導、志願服務、理論研究等相關工作。
第二章 家庭暴力的預防
第十條本省建立健全反家庭暴力宣傳教育體系。
機關、團體、基層民眾性自治組織、企業事業單位和其他組織應當將反家庭暴力宣傳教育與法治宣傳教育、家庭美德教育等相結合,普及反家庭暴力知識,增強公民的反家庭暴力意識。
第十一條人民法院、人民檢察院、公安機關、司法行政部門應當健全以案釋法工作制度,加強家庭暴力典型案例的收集、整理和發布工作。
法官、檢察官、人民警察、律師、基層法律服務工作者等司法、執法、法律服務人員,應當結合具體案件向當事人和公眾釋法說理,普及反家庭暴力法律知識。
第十二條婚姻登記機關應當對婚姻登記當事人進行反家庭暴力宣傳教育,並向其發放反家庭暴力宣傳教育資料。
第十三條工會、共產主義青年團、婦女聯合會、殘疾人聯合會等團體應當定期組織開展家庭美德和反家庭暴力宣傳教育以及相關活動,增強各自服務、保護對象的反家庭暴力意識。
第十四條廣播、電視、報刊、網路等媒體應當通過專題報導、專版策劃等方式,經常開展家庭美德和反家庭暴力宣傳教育,提高全社會反家庭暴力意識,營造良好輿論環境。
第十五條學校、幼稚園應當將反家庭暴力知識納入教育教學內容,區分不同年齡階段,對學生、幼兒定期開展家庭美德和反家庭暴力宣傳教育活動,培養其反家庭暴力的意識和能力;引導家長樹立正確的教育觀念,採取科學的方法進行親職教育。
第十六條鄉鎮人民政府、街道辦事處應當指導、支持和幫助居民委員會、村民委員會開展反家庭暴力宣傳教育。
居民委員會、村民委員會應當將反家庭暴力宣傳教育作為對居民、村民進行自我教育的重要內容,將反家庭暴力納入居民公約、村規民約,引導居民、村民依法依規化解家庭糾紛,促進家庭和睦。
第十七條人民法院、人民檢察院和公安、民政等部門以及婦女聯合會應當將預防和制止家庭暴力納入業務培訓和統計工作,開展對家庭暴力趨勢特點的分析研判,提高全社會預防、應對家庭暴力的意識和能力。
第十八條公安、民政、司法行政等部門和工會、共產主義青年團、婦女聯合會、殘疾人聯合會、志願服務組織等單位,應當對反家庭暴力社會工作者、志願者和人民調解員進行指導、培訓,為其參與反家庭暴力工作提供必要的便利條件。
第十九條醫療機構應當對相關醫護人員進行家庭暴力醫療干預的指導和培訓,為受害人提供診療救治,做好診療記錄,為其保存相關證據。
第二十條人民調解組織應當依法調解家庭糾紛,引導家庭成員遵紀守法、遵守社會公德和家庭美德,預防和減少家庭暴力的發生。對存在嚴重家庭暴力危險、不適合調解的家庭糾紛,人民調解員應當及時向當地公安機關報告。
第二十一條鄉鎮、街道應當充分利用社會治安綜合治理工作機制,組織公安派出所、司法所、基層婦女聯合會、居民委員會、村民委員會會同當事人所在單位,建立社區格線化家庭暴力重點監控機制,確定重點防範對象,及時排查化解家庭糾紛,預防家庭暴力的發生。
第二十二條縣(市、區)、鄉鎮、街道、城鄉社區格線化服務管理中心應當將反家庭暴力工作納入信息管理平台。
格線管理員應當通過格線內的走訪、巡查等方式,開展反家庭暴力法治宣傳教育,排查家庭暴力隱患;發現家庭暴力隱患,及時協調解決,無法解決的,上報格線化服務管理中心。
第二十三條用人單位發現本單位人員有實施家庭暴力行為的,應當給予批評教育,做好家庭糾紛的調解、化解工作;必要時,可以與當事人居住地的居民委員會、村民委員會聯繫,共同採取措施防範家庭暴力。
第二十四條未成年人的父母或者其他監護人應當依法履行監護職責,創造和睦的家庭環境,以文明的方式進行親職教育,不得對未成年人實施家庭暴力。
第三章 家庭暴力的處置
第二十五條任何單位和個人對正在發生的家庭暴力行為,有權勸阻、制止。
第二十六條家庭暴力受害人及其法定代理人、近親屬可以向加害人或者受害人所在單位、居民委員會、村民委員會、婦女聯合會等單位反映、求助或者投訴,有關單位應當及時協調解決,必要時報告、轉送有關部門或者機構,由其提供特殊保護或者專業幫助。對涉及多個單位職責範圍的,由首先接到家庭暴力反映、求助或者投訴的單位會同其他單位共同處理。
家庭暴力受害人及其法定代理人、近親屬也可以向公安機關報案或者依法向人民法院起訴。
第二十七條學校、幼稚園、醫療機構、居民委員會、村民委員會、社會工作服務機構、救助管理機構、福利機構及其工作人員,在工作中發現下列自然人遭受或者疑似遭受家庭暴力的,應當及時向公安機關報案, 並為受害人提供必要的救助:
(一)無民事行為能力人;
(二)限制民事行為能力人;
(三)因年老、殘疾、重病、受到強制、受到威嚇等原因無法報案的人。
公安機關應當對報案人的信息予以保密。
第二十八條公安機關應當將家庭暴力納入接警處警範圍。
公安機關接到家庭暴力報案後,應當及時趕赴現場,並採取下列措施予以處置:
(一)立即制止正在發生的家庭暴力,控制加害人;
(二)及時調查取證,詢問加害人、受害人和目擊證人,並使用錄音、錄像、拍照等方式固定證據,製作詢問筆錄;
(三)對需要緊急救治的受害人,協助聯繫醫療機構組織救治,有傷情的,依法進行傷情鑑定;
(四)對無民事行為能力人、限制民事行為能力人因家庭暴力身體受到嚴重傷害、面臨人身安全威脅或者處於無人照料等危險狀態的,通知並協助民政部門將其安置到臨時庇護場所、救助管理機構或者福利機構;
(五)查明事實,作出危險性評估,依法予以處理。
第二十九條家庭暴力行為具有下列情形之一,依法不給予治安管理處罰的,由公安機關對加害人給予批評教育或者出具告誡書:
(一)情節特別輕微的;
(二)加害人主動消除或者減輕危害後果,並取得受害人諒解的;
(三)當事人自行和解並履行和解協定,雙方當事人書面申請並經公安機關認可的;
(四)經公安機關調解處理,當事人達成協定的;
(五)其他依法不予治安管理處罰的家庭暴力行為。
第三十條公安機關應當在依法查清雙方當事人身份關係、查明家庭暴力事實的情形下,出具告誡書,並向加害人宣讀告誡書內容,由其在告誡書上籤名。加害人拒絕簽收的,不影響告誡書的效力。
告誡書應當包括加害人的身份信息、家庭暴力的事實陳述、禁止加害人實施家庭暴力、再次實施家庭暴力行為的後果等內容。
告誡書由公安機關存檔備查。
第三十一條公安機關應當將告誡書送交受害人,並通知其居住地的居民委員會、村民委員會和婦女聯合會等有關組織。
居民委員會、村民委員會、公安派出所應當對收到告誡書的加害人、受害人進行定期查訪,檢查告誡書落實情況,監督加害人不再實施家庭暴力。
第三十二條加害人不聽從批評教育或者違反告誡書禁止內容,再次實施家庭暴力的,由公安機關依法予以處理。
第三十三條法律援助機構應當依法為家庭暴力受害人提供法律援助。
鼓勵和支持法律服務機構對經濟困難,但是達不到法律援助標準的受害人,減收或者免收法律服務費用。
對符合法律援助條件的委託人申請司法鑑定的,司法鑑定機構應當按照有關規定減收或者免收司法鑑定費用。
第三十四條人民法院審理涉及家庭暴力的案件,可以根據公安機關出警記錄、告誡書和有關鑑定機構傷情鑑定意見、醫療機構診療記錄等證據,認定家庭暴力事實。
人民法院應當依法對家庭暴力受害人緩收、減收或者免收訴訟費用。
第三十五條監護人實施家庭暴力嚴重侵害被監護人合法權益的,人民法院可以依法撤銷其監護人資格,另行指定監護人。
被撤銷監護人資格的加害人,應當依法繼續承擔相應的贍養、扶養、撫養等費用。
第三十六條設區的市、縣(市、區)人民政府應當單獨或者依託救助管理機構至少設立一處臨時庇護場所,為家庭暴力受害人提供臨時生活幫助。
第四章 人身安全保護令
第三十七條當事人因遭受家庭暴力或者面臨家庭暴力的現實危險,依法向人民法院申請人身安全保護令的,人民法院應當受理。
受害人是無民事行為能力人、限制民事行為能力人,或者因年老、殘疾、重病、受到強制、受到威嚇等原因無法自行申請的,其近親屬、公安機關、婦女聯合會、居民委員會、村民委員會、救助管理機構可以代為申請。
第三十八條申請人身安全保護令,應當具備下列條件:
(一)申請人是受害人;
(二)有明確的被申請人;
(三)有具體的請求、事實和理由;
(四)有一定證據表明遭受家庭暴力或者面臨家庭暴力現實危險的情形。
申請人身安全保護令應當以書面方式提出;書面申請確有困難的,可以口頭申請,由人民法院記入筆錄。
第三十九條人民法院受理人身安全保護令申請後,應當在七十二小時內作出人身安全保護令或者駁回申請;情況緊急的,應當在二十四小時內作出。
人民法院經書面審查,認為可以確認申請人曾遭受家庭暴力或者正面臨家庭暴力危險的,應當立即作出人身安全保護令。
第四十條人身安全保護令可以包括下列措施:
(一)禁止被申請人實施家庭暴力;
(二)禁止被申請人騷擾、跟蹤、接觸申請人及其相關近親屬;
(三)禁止被申請人在申請人的住所、學校、工作單位或者申請人經常出入的其他場所內從事可能影響申請人生活、學習、工作的活動;
(四)禁止被申請人查閱申請人及其未成年子女戶籍、學籍、收入來源等相關信息;
(五)責令被申請人遷出申請人住所;
(六)保護申請人人身安全的其他措施。
第四十一條申請人對人民法院駁回申請不服或者被申請人對人身安全保護令不服的,可以自裁定生效之日起五日內向作出裁定的人民法院申請複議一次。人民法院依法作出人身安全保護令的,複議期間不停止人身安全保護令的執行。
第四十二條申請人可以以書面形式撤回人身安全保護令申請。人民法院經審查,確屬申請人自願的,予以準許。
第四十三條人身安全保護令應當向申請人、被申請人或者其同住成年家屬,以及公安派出所和居民委員會、村民委員會等有關組織送達。
第四十四條人身安全保護令應當以書面形式直接送達、郵寄送達或者委託送達,拒絕簽收的可以留置送達。緊急情況下,可以採取電話、傳真、電子郵件、手機簡訊等方式先行通知,但是應當留存相關證據。
第四十五條人身安全保護令自作出之日起生效,其有效期不超過六個月;在其失效前,人民法院可以根據申請人的申請撤銷、變更或者延長。
第四十六條被申請人在人身安全保護令生效期間,繼續騷擾、毆打或者威脅申請人及其近親屬,威逼申請人撤訴或者放棄合法權益,或者有其他拒不履行生效裁定行為的,申請人可以向公安機關報警,也可以向人民法院申請執行。
公安機關接到被申請人違反人身安全保護令的報警後,應當依法進行調查取證,對申請人立即採取救助措施,並通知人民法院。
公安機關以及居民委員會、村民委員會等應當協助人民法院執行人身安全保護令。
第五章 法律責任
第四十七條對違反本條例的行為,法律、行政法規已經規定法律責任的,適用其規定。
第四十八條加害人實施家庭暴力,構成違反治安管理行為的,由公安機關依法給予治安管理處罰;構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責任。
第四十九條被申請人違反人身安全保護令,構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責任;尚不構成犯罪的,人民法院應當給予訓誡,可以根據情節輕重處以五百元以上一千元以下罰款、十五日以下拘留。
第五十條學校、幼稚園、醫療機構、居民委員會、村民委員會、社會工作服務機構、救助管理機構、福利機構及其工作人員違反本條例規定未向公安機關報案,造成嚴重後果的,由有關機關或者本單位對直接負責的主管人員和其他直接責任人員依法給予處分。
第五十一條負有反家庭暴力職責的國家工作人員濫用職權、玩忽職守、徇私舞弊的,依法給予處分;構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責任。
第五十二條實施家庭暴力,受到刑事處罰、治安管理處罰或者被人民法院出具人身安全保護令的,應當作為不良信息記入加害人信用檔案;對有不良信息記錄的加害人,由有關部門或者機構依法對其個人採取懲戒措施。公職人員實施家庭暴力的,還應當由有關機關或者所在單位依法給予處分。
第六章 附 則
第五十三條家庭成員以外具有監護、扶養、寄養、同居等關係的共同生活的人之間實施的暴力行為,參照本條例規定執行。
第五十四條本條例自2019年1月1日起施行。

條例(草案)的說明

主任、各位副主任、秘書長、各位委員:
我代表省人大內務司法委員會,現就《山東省反家庭暴力條例(草案)》(以下簡稱《條例(草案)》)作如下說明。
一、立法的必要性
天下之本在家,家安國可安。習近平總書記指出:“家庭和睦則社會安定,家庭幸福則社會祥和,家庭文明則社會文明。”家庭和睦是社會穩定的基石,家庭暴力直接危害家庭成員的身心健康和生命安全,導致婚姻家庭破裂,易引發惡性犯罪案件,影響到社會的安全和穩定。制定反家庭暴力條例,對於維護家庭和睦幸福、切實保障所有家庭成員特別是婦女兒童老人權益至關重要,事關國家的興旺發達和社會的文明進步。一是2015年《反家庭暴力法》頒布實施以來,隨著經濟社會的快速發展,反家庭暴力工作中出現的一些新情況和新問題亟待解決,如上位法對家庭暴力的預防、告誡制度的規定過於原則導致難以落實落地的問題。二是由於社會上普遍存在著家庭暴力是“家務事”的錯誤觀念,形成政府有關職能部門“不想管”、家庭暴力“無人管”的局面,導致家庭暴力特別是冷暴力呈上升趨勢,已危害到社會和諧穩定,急需通過立法明確政府及其有關部門、司法機關、人民團體和村(居)民委員會等基層自治組織的職責,強化法治宣傳教育,落實強制報告、公安告誡、人身安全保護令制度的有效實施,形成齊抓共管、社會共治的反家庭暴力工作格局。三是我省在反家庭暴力工作中積累的一些行之有效的好做法、好經驗,需要加以總結提升,用地方性法規形式固定下來,促進反家庭暴力工作的規範化、法制化。因此,制定反家庭暴力條例非常必要和迫切。
二、起草的過程
省委、省人大常委會對條例的制定高度重視。省委將制定反家庭暴力條例列為省委常委會2018年工作要點,省人大常委會列為2018年立法計畫一類立法項目。省人大內務司法委員會於2017年底啟動立法程式,會同省婦聯成立立法領導小組、起草小組和專家小組,研究制定詳細的工作方案,著手進行條例起草工作。2018年3月,起草小組在總結我省反家庭暴力工作實踐經驗和吸收借鑑國內外反家庭暴力研究成果的基礎上,經過多次立法調研和論證,形成《條例(草案)》初稿。4月,廣泛徵求省市婦女兒童工作機構成員單位和17市婦聯繫統的意見。5月,對各方面的意見建議進行綜合論證吸收,形成《條例(草案)》徵求意見稿。隨後,又徵求17市人大常委會和相關專家學者等方面意見建議。8月下旬,省人大內務司法委員會組成調研組,分別到淄博、泰安、濱州、萊蕪等市進行立法調研,召開了有法院、檢察院、公安、司法、民政、法制辦(局)等10多個部門負責人和婦聯等人民團體負責人以及村(居)民委員會代表參加的多個層面的座談會,廣泛聽取意見。在此基礎上,集中對《條例(草案)》文本進行反覆修改,形成《條例(草案)》會簽稿,分送法院、檢察院、教育、民政、公安、司法、省綜治辦、編辦等17個部門進行會簽。之後,根據會簽意見,又對《條例(草案)》作出進一步修改。9月4日,省人大內務司法委員會召開第5次會議,討論通過了《條例(草案)》及其說明。經主任會議研究同意,提請本次常委會會議審議。
三、需要說明的幾個問題
(一)關於《條例(草案)》的體例結構。《條例(草案)》共六章五十四條,分為總則、家庭暴力的預防、家庭暴力的處置、人身安全保護令、法律責任、附則。這樣設定章節,既與上位法保持一致,又根據山東反家庭暴力工作實際,著重解決我省反家庭暴力工作中的難點問題和薄弱環節,回應社會關注的熱點問題,固化我省反家庭暴力工作的好經驗,突出山東特色,體例、條目更加明晰具體,有利於明確各自職責,共同做好反家庭暴力工作。
(二)關於反家庭暴力工作的經費保障及工作機制。反家庭暴力是國家、社會和每個家庭的共同責任,反家庭暴力工作在各級人民政府領導下,實行社會共治。《條例(草案)》規定“縣級以上人民政府應當將反家庭暴力工作納入國民經濟和社會發展規劃,所需經費列入本級財政預算。鄉鎮人民政府、街道辦事處應當將預防和制止家庭暴力工作納入工作規劃,提供經費保障。……”(第五條)。同時,對公安、司法行政、民政、文化、教育、新聞出版廣電等有關部門和法院、檢察院等有關單位以及共青團、婦聯、基層自治組織、學校、幼稚園等在反家庭暴力工作中的職能做出細化規定,明確其具體職責,並對縣級以上人民政府承擔婦女兒童工作的機構的職責作出列舉式規定(第六條),夯實了反家庭暴力工作的機制保障。
(三)關於家庭暴力的預防。預防是反家庭暴力工作的重要基礎環節。《條例(草案)》確立反家庭暴力工作遵循預防為主,教育、矯治與懲處相結合的原則(第四條),規定了以下預防措施:一是建立健全反家庭暴力宣傳教育體系,機關、團體、基層民眾性自治組織以及廣播、電視、報刊、網路等媒體將反家庭暴力宣傳教育與法治宣傳教育、家庭美德教育等相結合,普及反家庭暴力知識,增強公民的反家庭暴力意識(第十條、第十一條、第十三條、第十四條、第十五條、第十六條);二是強化婚姻登記機關對婚姻登記當事人進行反家庭暴力宣傳教育的責任(第十二條);三是政府有關部門、司法機關、婦女聯合會應當將預防和制止家庭暴力納入業務培訓和統計工作,開展對家庭暴力趨勢特點的分析研判(第十七條);四是醫療機構對相關醫護人員進行家庭暴力醫療干預的指導和培訓,做好診療記錄,保存相關證據(第十九條);五是建立社區格線化家庭暴力重點監控機制,確定重點防範對象,及時排查化解家庭糾紛(第二十一條);六是將反家庭暴力工作納入縣(市、區)、鄉鎮(街道)、村居(社區)格線化服務管理中心平台,格線管理員通過走訪、巡查等方式,開展反家庭暴力法治宣傳教育,排查家庭暴力安全隱患(第二十二條)。
(四)關於家庭暴力的報案和首辦負責制。為了及時發現和制止家庭暴力,《條例(草案)》規定家庭暴力受害人及其法定代理人、近親屬可以向公安機關報案,也可以向加害人或者受害人所在單位、居民委員會、村民委員會、婦女聯合會等單位投訴、反映或者求助。對涉及多個單位職責範圍的,由首先接到家庭暴力投訴、反映或者求助的單位會同其他單位共同處理。(第二十六條)。同時,為更好地保護無民事行為能力人,限制民事行為能力人,因年老、殘疾、重病、受到強制或者威嚇等原因無法報案的人的合法權益,《條例(草案)》規定,學校、幼稚園、醫療機構、居民委員會、村民委員會、社會工作服務機構、救助管理機構、福利機構及其工作人員,在工作中發現上述人員遭受或者疑似遭受家庭暴力的,應當及時向公安機關報案,並為受害人提供必要的救助(第二十七條);未按規定報案造成嚴重後果的,由有關機關或者本單位對直接負責的主管人員和其他直接責任人員依法給予處分(第五十條)。
(五)關於告誡書。《條例(草案)》完善了公安機關出具、送達告誡書的相關程式,規定公安機關應當將家庭暴力納入接警處警範圍,接到家庭暴力報案後,應當及時趕赴現場,並根據規定程式處置後(第二十八條),按照家庭暴力行為的情形,依法不給予治安管理處罰的,由公安機關對加害人給予批評教育或者出具告誡書(第二十九條),規範了告誡書的內容應當包括加害人的身份信息、家庭暴力的事實陳述、禁止加害人實施家庭暴力、再次實施家庭暴力行為的後果等(第三十條)。《條例(草案)》落實了告誡書的執行,規定了居民委員會、村民委員會、公安派出所應當對收到告誡書的加害人、受害人進行定期查訪,檢查告誡書落實情況,監督加害人不得再實施家庭暴力(第三十一條)。
(六)關於人身安全保護令。人身安全保護令是專門為預防和制止家庭暴力而設立的民事法律救濟途徑。根據依法立法原則,《條例(草案)》細化了人身安全保護令制度:一是擴大代為申請人身安全保護令的範圍,《條例(草案)》規定“因年老、殘疾、重病、受到強制、威嚇等原因無法自行申請的,其近親屬、公安機關、婦女聯合會、居民委員會、村民委員會、救助管理機構可以代為申請”(第三十八條);二是增加人身安全保護令措施,將“禁止被申請人在申請人的住所、學校、工作單位或其他申請人經常出入的場所內活動和查閱申請人及其未成年子女戶籍、學籍、收入來源等相關信息”規定為人身安全保護令的措施(第四十條),築牢加害人和受害人之間的隔離牆;三是規定人身安全保護令的送達方式。實踐中,人身安全保護令難以送達,影響人身安全保護令的有效執行,《條例(草案)》規定,“人身安全保護令應當以書面形式直接送達、郵寄送達或委託送達,拒絕簽收的可以留置送達。緊急情況下,可以採取電話、傳真、電子郵件、手機簡訊等方式先行通知,但是應當留存相關證據”(第四十四條),保證了人身安全保護令的有效送達;四是補充了在人身安全保護令生效期間再次發生家庭暴力的救濟措施,“被申請人在人身安全保護令生效期間,繼續騷擾、毆打或者威脅受害人及其近親屬,威逼受害人撤訴或者放棄合法權益,或者有其他拒不履行生效裁定行為的,申請人可以向公安機關報警,也可以向人民法院申請執行。公安機關接到被申請人違反人身安全保護令的報警後,應當依法進行調查取證,對申請人立即採取救助措施,並將該情況通知人民法院”(第四十六條) 。
(七)關於法律責任。《條例(草案)》按照原則性與靈活性相結合的精神,對現行法律、行政法規已有具體規定的,則作了指引性的規定;對現行法律、行政法規已有原則性規定的,則根據違法的輕重程度和我省實際情況對處罰數額和幅度作出具體規定,如對被申請人違反人身安全保護令尚不構成犯罪的違法行為處罰措施等方面,作出細化規定(第四十九條)。《條例(草案)》突出山東實際特色,規定加害人實施家庭暴力受到刑事處罰、治安管理處罰或者被人民法院出具人身安全保護令的,作為不良信息記入其信用檔案;公職人員實施家庭暴力的,由有關機關或者所在單位依法給予處分(五十二條)。
以上說明,請與《條例(草案)》一併審議。

解讀

12月1日下午,山東省十三屆人大常委會第七次會議審議通過了《山東省反家庭暴力條例》(以下簡稱《條例》)。《條例》將於2019年1月1日起實施。這是國內第一部關於預防、處置家庭暴力的綜合性的地方性法規。在《條例》制定過程中,山東省人大常委會充分發揮立法主導作用,由內務司法委員會牽頭,會同法工委、省婦聯成立了由立法工作者、專家學者、實務工作者組成的“三結合”立法起草小組,經充分調研論證,廣泛徵求意見,形成《條例(草案)》。《條例(草案)》經常委會兩次審議並獲高票通過。
在省人大常委會新聞發布會上,山東省婦聯黨組成員、副主席玄祖香介紹了省婦聯為貫徹落實《條例》將做出的諸多努力。
玄祖香表示,《條例》的出台,對於深化平安山東、法治山東建設,進一步促進家庭和諧、維護社會穩定具有重要意義。省婦聯作為群團組織,是黨和政府聯繫婦女民眾的橋樑和紐帶,以代表和維護婦女權益、促進男女平等和婦女全面發展為基本職能,負有代表婦女參與法規政策制定,推動保障婦女兒童法規政策實施的重要職責。
玄祖香要求,在推動《條例》實施方面,各級婦聯組織將積極配合職能部門,著重從四個方面抓好貫徹落實:
一是在婦聯職責範圍內配合職能部門做好反家庭暴力工作。各級婦聯要大力開展家庭美德和反家庭暴力宣傳教育,通過遍布全省的“婦女之家”和12338婦女維權熱線、婦女維權服務站點等陣地幫助家庭暴力受害人維護權益。
二是將預防和制止家庭暴力納入培訓和統計工作。通過與執法司法機關合作開展反家庭暴力培訓,深化職能部門對家庭暴力危害性的認識。通過對反家暴社會工作者、志願者、人民調解員進行指導、培訓,為社會志願力量廣泛參與反家暴工作提供便利條件。
三是做好家庭矛盾糾紛的調解、化解工作。接到有關家庭暴力的投訴、反映或者求助時,要充分踐行首辦責任制。在做好傾聽、疏導、必要的安置前提下,積極會同其他單位共同處理好受暴案件,妥善安置好受害人,絕不推諉塞責。
四是要推動完善相關配套制度。《條例》規定,縣級以上人民政府承擔婦女兒童工作的機構負責組織、協調、指導、督促有關部門做好反家庭暴力工作。作為政府承擔婦女兒童工作的機構,各級婦女兒童工作委員會由公安、民政、司法、教育、財政等多個政府部門及社會團體組成,反家暴工作的主要責任單位都是各級婦女兒童工作委員會的成員。各級婦女兒童工作委員會辦公室設在婦聯,各級婦聯要切實承擔起婦女兒童工作委員會辦公室的職能,認真履行好《條例》規定的各項職責。《條例》實施之初,各級婦女兒童工作委員會辦公室當務之急要積極推動公安、法院、民政等有關單位,儘快完善關於家庭暴力告誡制度、人身安全保護令、庇護等方面的配套制度和措施,進一步增強《條例》的可操作性,確保《條例》的各項規定落到實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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