山東省人民代表大會常務委員會關於預防和制止家庭暴力的決議

《山東省人民代表大會常務委員會關於預防和制止家庭暴力的決議》經2004年4月2日山東省十屆人大常委會第7次會議通過。該《決議》共12條。

基本介紹

通知,決議,

通知

山東省人民政府關於印發《山東省人民代表大會常務委員會關於預防和制止家庭暴力的決議》的通知
魯政發〔2004〕38號
各市人民政府,各縣(市、區)人民政府,省政府各部門、各直屬機構,各大企業,各高等院校:
《山東省人民代表大會常務委員會關於預防和制止家庭暴力的決議》已經省十屆人大常委會第七次會議通過,現印發給你們,請認真組織實施。
山東省人民政府
二○○四年五月九日

決議

山東省人民代表大會常務委員會關於預防和制止家庭暴力的決議
(2004年4月2日省十屆人大常委會第7次會議通過)
山東省第十屆人民代表大會常務委員會第七次會議,聽取和審議了山東省人民政府《關於預防和制止家庭暴力工作的情況匯報》。會議認為,我省預防家庭暴力的工作,取得了一定的成效。但是,家庭成員之間,行為人以毆打、捆綁、禁閉、殘害或其他強制手段對家庭成員的身體、精神等方面進行傷害和摧殘並造成一定傷害後果的暴力行為,仍未得到有效遏制。為保護家庭成員的合法權益,預防和制止家庭暴力,維護家庭和社會的穩定,推動社會主義精神文明建設,促進經濟社會和人的協調發展,特作如下決議:
一、預防和制止家庭暴力,保護家庭成員的合法權益,是全社會的共同責任。預防和制止家庭暴力實行預防為主、教育和處罰相結合的原則。
二、國家機關、社會團體、企業事業單位和其他組織,要將預防和制止家庭暴力納入本單位、本行業精神文明建設的內容。教育引導人們樹立正確的道德觀和尊重保護人權的法制觀念,倡導尊老愛幼、尊重婦女的社會風尚,建立平等、和睦、文明的家庭關係,促進公民道德建設,維護社會穩定。
三、在全省公民中深入開展法制宣傳教育活動,加強對憲法、婚姻法、婦女權益保障法、未成年人保護法、老年人權益保障法、殘疾人保障法、刑法和治安管理處罰條例等法律法規的宣傳,不斷增強公民的法制觀念,增強家庭成員防範家庭暴力的法律意識和自我保護能力。
四、任何組織和個人都有勸阻、制止和向有關部門控告和舉報家庭暴力行為的權利。
對遭受家庭暴力侵害的公民的投訴和控告,有關部門應當認真對待。施暴人所在單位應當對施暴人進行批評教育,令其改正,並視情節輕重給予相應的處分。
五、基層司法行政機構、村(居)民委員會的調解組織和有關單位,應當及時調解家庭糾紛,化解矛盾,預防和制止家庭暴力行為的發生。
六、公安機關對公民控告、舉報的家庭暴力行為,應當及時處理。施暴人的行為違反治安管理規定的,應依法給予治安管理處罰;構成犯罪的,應當依法追究其刑事責任。
七、人民檢察院對公安機關報捕或者移送審查起訴的家庭暴力案件,應當及時審查。對符合逮捕或者起訴條件的,應當依法批准逮捕或者提起公訴。
人民檢察院認為公安機關應當立案偵查的家庭暴力犯罪案件而不立案偵查的,或者被害人認為公安機關應當立案偵查的家庭暴力犯罪案件而不立案偵查,向人民檢察院提出的,人民檢察院應當要求公安機關說明不立案的理由。人民檢察院認為不立案理由不能成立的,應當通知公安機關立案,公安機關依法應予立案。
家庭暴力被害人提起自訴的案件,人民法院依法應予受理。對應作出有罪判決而作出無罪判決或者裁判不公的案件,符合抗訴條件的,人民檢察院應依法提起抗訴,加強審判監督。
八、人民法院對人民檢察院提起公訴的或被害人提起自訴的家庭暴力案件,應當依法及時審理。對造成人身、財產損害的被害人提起附帶民事訴訟的,應當依法判決施暴人承擔相應的民事責任
對因遭受家庭暴力侵害而導致的離婚訴訟案件,依法判決或調解離婚的,在對財產分割、子女撫養、住房等方面照顧無過錯方,依法維護當事人的合法權益
九、各級法律服務機構應當為遭受家庭暴力侵害的受害人,提供法律諮詢和幫助;符合法律援助條件的,要給予法律援助。
十、對有法定義務制止和處理家庭暴力行為而不予以制止和處理,導致矛盾激化,造成嚴重後果的直接責任人,應當依法追究其責任。
對在預防和制止家庭暴力工作中成績突出的單位和個人應予以表彰或者獎勵。
十一、各級人民政府及有關部門要切實抓好本決議的貫徹實施。婦女、未成年人、老年人、殘疾人等權益保障機構協助做好本決議的貫徹實施工作。
十二、各級人民代表大會及其常務委員會應當加強對本決議實施的監督。採取聽取匯報、執法檢查等形式,及時發現解決決議實施中的問題,保證本決議在本行政區域內貫徹實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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