河南省關於預防和制止家庭暴力的決定

2006年3月29日河南省第十屆人民代表大會常務委員會第二十三次會議通過。

基本介紹

  • 中文名:河南省關於預防和制止家庭暴力的決定
  • 頒布單位:河南省人大常委會
  • 頒布時間:2006.03.29
  • 實施時間:2006.03.29
法規名稱,法規內容,

法規名稱

《河南省關於預防和制止家庭暴力的決定》

法規內容

為了預防和制止家庭暴力,保護家庭成員的合法權益,維護家庭和社會的穩定,推動社會主義精神文明建設,構建社會主義和諧社會,特作如下決定:
一、預防和制止家庭暴力,建立健康文明和睦的家庭關係,是全社會的共同責任。
預防和制止家庭暴力應當貫徹預防為主的方針,實行教育和處罰相結合的原則。
二、本決定所稱家庭暴力是指行為人以毆打、捆綁、殘害、強行限制人身自由或者其他手段,給其家庭成員的身體、精神等方面造成一定傷害後果的行為。
三、各級司法行政部門應當將預防和制止家庭暴力納入普法教育規劃,提高全社會對預防和制止家庭暴力的認識。
新聞媒體應當充分發揮輿論宣傳教育作用,大力弘揚平等、民主、文明、健康的家庭美德,在全社會樹立正確的婚姻、家庭道德觀念。加強對預防和制止家庭暴力的輿論監督,營造反對家庭暴力的良好社會氛圍。
四、家庭暴力受害人有權向有關部門和單位提出救助請求和控告、投訴。有關部門和單位應當認真受理或協調、督促有關單位進行調查和調解,及時處理。
基層政權組織、村(居)民委員會、社區、有關單位和基層司法行政部門,對所轄區域或者單位的家庭糾紛要及時調解,防止矛盾激化;對有暴力傾向的家庭成員要及時疏導,予以勸阻和制止;對實施家庭暴力行為人,根據情節予以批評教育或者交由有關部門依法處理。
五、公安機關應當將家庭暴力報警納入“110”出警工作範圍,在接到遭受家庭暴力的報警求助時,應當迅速出警,及時救助,在受害人需要時,為其提供有關證據。對實施家庭暴力行為人,公安機關應當依據《中華人民共和國治安管理處罰法》依法予以行政處罰;對觸犯《中華人民共和國刑法》的家庭暴力案件,應當依法立案偵查。
六、人民檢察院對家庭暴力案件實施法律監督。對公安機關提請逮捕、移送審查起訴的家庭暴力案件,應當依法及時審查;對符合逮捕或者起訴條件的應當依法批准逮捕或者提起公訴。
七、人民法院對人民檢察院提起公訴的家庭暴力案件或者受害人自訴的家庭暴力案件,應當及時依法審理;構成犯罪的,應當依法追究刑事責任。實施家庭暴力行為人在訴訟期間,對受害人繼續施暴或者以暴力相威脅妨礙訴訟正常進行的,人民法院應當及時採取強制措施。
八、司法鑑定機構對司法機關委託或者家庭暴力受害人提出的傷情鑑定請求,應當及時鑑定。法律服務機構應當為遭受家庭暴力侵害的受害人,提供免費法律諮詢;符合法律援助條件的,應當為其提供法律援助。
九、各級人民政府應當加強對預防和制止家庭暴力工作的領導。各有關部門應當充分發揮職能作用,做好本決定的貫徹實施工作。
對預防、化解、舉報和查處家庭暴力成績突出的單位和個人,應當予以表彰和獎勵;對制止和處理家庭暴力負有法定義務而不履行職責,造成嚴重後果的,應當依法追究主管人員和其他直接責任人員的法律責任。
十、全省各級人大常委會應當加強對本決定貫徹執行情況的監督。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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