簡介
【發布單位】82301
【發布文號】
【發布日期】1998-11-27
【生效日期】1998-11-27
【失效日期】
【所屬類別】地方法規
【檔案來源】
具體內容
雲南省人民代表大常務委員會關於加強人民法院執行工作的決議
(1998年11月27日雲南省第九屆人大常委會第六次會議通過)
雲南省第九屆人民代表大會常務委員會第六次會議聽取和審議了省高級人民法院孫小虹院長作的《關於執行工作的報告》。
會議認為,全省各級人民法院在各級黨委的領導、人大的監督和政府的支持下,認真履行審判工作職能,嚴格執行法律,採取各種措施加大執行工作的力度,依法執行了一大批民事、經濟、刑事附帶民事的生效裁判和行政機關申請執行的非訴行政案件,保證和實現了公民、法人和其他組織的合法權益,維護了國家法制的統一和尊嚴。但是,由於種種原因,致使相當數量的案件得不到及時執行。這一問題的存在,使法院的生效法律文書,不能有效執行,公民、法人和其他組織的合法權益得不到應有的保護,損害了法制尊嚴和司法權威,不利於依法治國方略和依法治省方針的推行,不利於經濟建設與社會穩定,引起了社會的普遍關注,“執行難”已成為必須高度重視和切實解決的問題。
為加強人民法院的執行工作,會議作出如下決議:
一、全省各級人民法院必須從維護穩定,服務經濟建設的大局出發,做到裁判公正,嚴肅執法。法律文書一旦生效必須堅決執行。在執行中發現確無執行能力的應依法終止執行。省高級人民法院要及時了解執行工作的情況,研究解決執行工作中出現的新問題,切實加強領導,採取有力措施,推動執行工作順利進展,維護法律尊嚴。
二、本省行政區域內的國家機關、社會團體、企業事業單位、其他組織和個人,應當積極支持和配合人民法院的執行工作,防止地方保護主義和部門保護主義。任何行政機關、社會團體和個人都不得干擾和阻礙人民法院的執行工作。
三、依法負有協助人民法院執行義務的單位和個人,應當向人民法院提供被執行人的有關情況資料,協助人民法院的執行工作,不得以任何藉口推卸和阻撓,更不得向被執行人通風報信或幫助被執行人抗拒執行。
四、被執行人應當按照人民法院規定的期限履行生效法律文書確定的義務,不得轉移、隱匿、變賣和毀損財產。對以暴力或者其他方式妨害、抗拒執行的,人民法院可以依法採取措施。構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責任。
五、各級人民法院要加強執行隊伍建設。提高隊伍素質,規範執行秩序,嚴肅執行紀律,嚴格、全面、準確地執行國家法律和生效裁判,堅決糾正各種不正之風,加強法院之間的配合與協作,認真做好異地協助執行和委託執行。
六、各級人大常委會應加強對法院執行工作的監督。各級人民政府應當關心和支持人民法院的執行工作,幫助法院改善執行工作條件。