關於加強人民法院執行工作的決議

1999年8月22日省九屆人大常委會第10次會議通過。

基本介紹

  • 中文名:關於加強人民法院執行工作的決議
  • 頒布單位:山東省人大常委會
  • 頒布時間:1999.08.22
  • 實施時間:1999.08.22
山東省第九屆人民代表大會常務委員會第10次會議,聽取和審議了省高級人民法院院長尹忠顯作的《關於執行工作情況的匯報》。
會議認為,近年來,全省各級人民法院在認真開展審判工作的同時,大力加強執行工作,依法執行了大量審判機關的裁判、行政機關的決定、仲裁機關的裁決和公證機關的公證等生效法律文書,依法保護了公民、法人和其他組織的合法權益,維護了國家法律的統一和尊嚴。但是,由於種種原因,案件“執行難”仍然是困擾人民法院工作的突出問題,大量生效的法律文書得不到執行,不僅嚴重損害了當事人的合法權益,損害了法律的權威和尊嚴,而且影響了社會的穩定、改革的深化和經濟的發展,成為實施依法治國基本方略的障礙,必須動員全社會的力量切實加以解決。
為加強人民法院的執行工作,切實解決“執行難”問題,會議作出如下決議:
一、全省各級人民法院要從維護社會政治穩定,維護法律的權威和尊嚴,服務和促進經濟發展的大局出發,嚴格執法,充分運用法律賦予的執行職能,確保生效法律文書得以執行;要大力加強司法隊伍建設,強化政治教育、業務培訓和科學管理,切實做到公正司法,嚴肅執法,文明辦案,秉公辦案,為確保執行工作順利開展創造條件;要建立和完善執行工作統一管理和協調的新機制,切實加強領導;要認真總結執行工作經驗,研究解決執行工作中出現的新問題,不斷提高執法水平,禁止辦“關係案、人情案、金錢案”,不得徇私舞弊、貪贓枉法。
二、人民法院的裁判、行政機關的決定、仲裁機關的裁決和公證機關的公證等法律文書都必須以事實為根據,以法律為準繩,務使交付執行的案件事實清楚,證據充分,責任明確,判處正確;對確有錯誤的生效法律文書,要依照法定程式及時糾正,以保證司法公正的實現。
三、本省行政區域內的國家機關、社會團體、企業事業單位、其他組織和個人,應當積極支持和配合人民法院的執行工作,幫助改善執行工作條件,堅持法律面前人人平等,堅決防止和克服地方保護主義和部門保護主義。任何行政機關、社會團體和個人不得干擾和阻礙人民法院的執行工作。
四、依法負有法定協助執行義務的自然人、法人和其他組織,都必須支持、協助人民法院依法執行,向人民法院提供被執行人的有關情況資料,不得以任何藉口推卸或阻撓,更不得幫助被執行人抗拒執行。
五、被執行人必須按照人民法院規定的期限,自覺履行生效法律文書確定的義務,不得隱藏、轉移、變賣、毀損已被查封、扣押的財產,更不得以暴力抗拒執行。對違犯者,人民法院要堅決依法採取民事強制措施,構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責任。
六、各級人大及其常委會要切實加強對人民法院執行工作的監督,經常聽取和審議執行工作情況的匯報,及時組織對執行工作的檢查視察,加大對重大典型違法案件監督的力度,幫助人民法院排除和解決執行工作中遇到的阻力、困難和問題。各級人民法院要自覺接受人大及其常委會的監督,採取切實有效的措施,保證執行工作健康順利的開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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