河北省人民代表大會常務委員會關於加強人民法院執行工作的決議

1999年11月29日河北省第九屆人民代表大會常務委員會第十二次會議通過。

基本介紹

  • 中文名:河北省人民代表大會常務委員會關於加強人民法院執行工作的決議
  • 頒布單位:河北省人大常委會
  • 頒布時間:1999.11.29
  • 實施時間:1999.11.29
河北省第九屆人民代表大會常務委員會第十二次會議,聽取和審議了省高級人民法院《關於開展專項執法檢查和實行執法責任制情況的報告》,對報告中關於“執行難”的情況進行了充分審議。會議認為,人民法院作出的判決、裁定,體現了國家意志,具有法律約束力。確保人民法院執行生效的法律文書,是貫徹落實依法治國、建設社會主義法治國家基本方略的重要內容,是保障社會信用關係和商品交易安全,保證社會主義市場經濟正常運行,維護社會穩定不可缺少的重要條件。為了切實加強人民法院的執行工作,保護當事人的合法權益,促進改革、發展和穩定,維護國家法制統一和法律的尊嚴,特作如下決議:
一、各級領導要堅決支持人民法院的執行工作,一定要站在推進社會主義法制建設進程的戰略高度,統一思想,提高認識,以維護社會政治穩定的強烈責任感,支持人民法院執行工作,確保人民法院生效裁判的堅決執行。要把此項工作作為依法治省、依法治市、依法治縣的重要內容常抓不懈。各級領導幹部要以身作則,帶頭學法、護法,嚴禁濫用權力,以權壓法、以言代法,不得用“批條子”、“打招呼”等方式干擾和阻礙人民法院的依法執行工作。對利用職權干擾和阻礙人民法院依法行使審判權和執行權的幹部特別是領導幹部,要視情節輕重給予紀律處分,對觸犯刑律的,要追究刑事責任。
二、要堅決克服和抵制地方保護主義和部門保護主義,下大力解決破壞國家法制統一,妨礙人民法院執行的問題。各地區、各部門制定的與法律相悖、阻礙人民法院執行工作的有關規定或檔案要予以撤銷;對有令不行,有禁不止,繼續搞地方保護主義和部門保護主義,非法干預人民法院執行的部門和個人,堅決依法追究其責任。監察、金融、土地、工商、房產管理等部門,要積極配合法院的執行工作。人民法院在執行工作中遇有地方保護主義和部門保護主義的干擾,應當堅決依法抵制,堅持依法執行。
三、當事人必須認真履行已經發生法律效力的判決、裁定和其他法律文書,必須接受人民法院的強制執行;具有法定協助執行義務的公民、法人和其他組織必須履行協助執行的義務,拒不協助執行的,要依法追究有關單位和主要責任人的法律責任;任何組織、個人都不得阻礙、抗拒人民法院的執行工作。對有能力執行人民法院的判決、裁定而拒不執行,情節嚴重的;隱藏、轉移、變賣、故意毀損已被查封、扣押、凍結的財產,情節嚴重的;以暴力、威脅方法阻礙人民法院依法執行的,要堅決依法追究行為人的刑事責任。
四、全省各級人民法院必須依法行使審判權和執行權,處理好審判與執行的關係,在公正審判的基礎上,加大執行力度,認真做好委託執行和異地協助執行工作。要充分運用法律賦予的執行權,對於阻礙、抗拒執行的違法行為人,依法採取必要的強制措施,情節嚴重,構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責任。各級人民法院要切實加強執行隊伍的建設,調整、充實執行力量,提高執行人員的素質和執法水平,嚴明執行工作紀律,依法執行、文明執行,對不積極履行執行職責和違法執行,刁難、勒索當事人的執行人員,要依照法律和有關規定追究責任。省高級人民法院要加強和改進對全省法院執行工作的統一管理和協調,加強對下級人民法院執行工作的監督和指導,認真貫徹中央精神,堅定克服困難的信心,團結一致,迎難而上,儘快建立起執行工作的良性運行機制。
五、各級公安、檢察機關應當積極支持和配合人民法院的執行工作,嚴肅查處拒不執行人民法院判決、裁定的犯罪行為;對暴力抗拒執行,衝擊執行現場,圍攻、毆打執行人員,毀壞執行裝備等事件,當地公安機關和人民檢察院應當積極配合,迅速依法處置。對消極應付或拒絕協助執行以及放縱犯罪行為的,要根據情節輕重,給予直接負責的主管人員和直接責任人員紀律處分或依法追究刑事責任。
六、各級人大及其常委會要監督和支持人民法院的執行工作,定期聽取和審議人民法院執行工作情況的匯報,幫助人民法院排除干擾,支持人民法院開展執行工作。各級人民政府應當支持人民法院依法獨立行使審判權和執行權,協調處理好人民法院在執行工作中遇到的困難和問題,幫助人民法院改善執行工作的物質條件。
七、進一步加強法制宣傳教育工作,提高公民、法人和其他組織以及各級領導幹部的法律意識和法制觀念。司法行政、新聞出版、廣播電視等部門要做好法制宣傳工作,把自覺履行生效法律文書,協助和支持人民法院的執行工作,作為法制宣傳的重要內容。在全社會形成生效法律文書必須執行的法律意識,形成抗拒、阻礙、干預執行為恥,服從、協助、支持人民法院執行為榮的社會輿論氛圍。

相關詞條

熱門詞條

聯絡我們