湖北省人民代表大會常務委員會關於聽取審議全省法院執行工作情況報告的決議

1999年9月27日湖北省第九屆人民代表大會常務委員會第12次會議通過。

基本介紹

  • 中文名:湖北省人民代表大會常務委員會關於聽取審議全省法院執行工作情況報告的決議
  • 頒布單位:湖北省人大常委會
  • 頒布時間:1999.09.27
  • 實施時間:1999.09.27
湖北省第九屆人民代表大會常務委員會第12次會議,聽取和審議了湖北省高級人民法院吳家友院長所作的《關於全省法院執行工作情況的報告》。
會議認為,我省各級人民法院認真貫徹1996年省八屆人大常委會第23次會議作出的《關於進一步加強人民法院執行工作的決定》,依法執結了一大批案件,為維護當事人的合法權益,維護社會主義法制的嚴肅性作出了積極貢獻。但是,人民法院“執行難”的問題仍比較突出,有的還相當嚴重。造成“執行難”的主要原因是,地方保護主義和部門保護主義直接干擾、影響了人民法院的執行工作;部分有協助執行義務的單位協助不夠有力;一些法人組織無視法律,拒不執行人民法院的判決裁定,有的甚至公然暴力抗法。法院審結的少數案件質量不高,執行幹警有的素質不高也是“執行難”的原因之一。這些問題的存在,不僅損害了法律尊嚴、破壞了法制統一,而且與建立社會主義市場經濟體制和依法治國建設社會主義法治國家的基本方略背道而馳,必須堅決反對和糾正。
會議指出,裁判公正是保證順利執行的前提和基礎。全省各級人民法院應當認真實施法律、法規,做到嚴格依法辦案,公正司法。要研究和分析當前執行工作中出現的新情況、新問題,依法執行,文明執行。努力建設政治堅定、公正廉潔、業務精通、紀律嚴明、作風優良的執行隊伍,保證法院執行工作的順利進行。人民法院依法作出的判決裁定,體現了國家意志,具有法律的權威,當事人應當自覺履行。不自覺履行的,必須接受人民法院的強制執行。對拒不執行的,人民法院依法採取強制措施。任何單位和個人對人民法院依法採取的強制執行措施,不得重複採取或擅自解除,不得干涉和阻撓法院依法執行。依法負有協助執行義務的機關、單位和個人必須全面履行協助執行義務,積極支持、配合人民法院的執行工作。
會議強調,各級人民政府應當堅持依法行政,防止和反對地方保護主義和部門保護主義,任何地方和部門的負責人都不得以言代法、以權壓法、濫用權力,非法干預人民法院的執行工作。要更加有力地支持人民法院依法執行公務,及時幫助解決執行工作中遇到的問題,幫助人民法院排除執行工作中遇到的干擾、阻力,幫助人民法院進一步改善執行工作物質條件。要加強法制宣傳教育,進一步提高公民法律意識,教育公民依法行使權利,自覺履行法定義務。要嚴肅查處違法、違紀的有關責任人,對暴力抗法構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責任。
會議要求,各級人大常委會要加強對人民法院執行工作的監督。要通過組織執法檢查、視察、調查、聽取審議報告以及個案監督等形式,監督、支持人民法院依法開展執行工作,保證法律、法規在本行政區域的正確實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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