北京市人民代表大會常務委員會關於加強法院執行工作的決議

1999年9月15日北京市第十一屆人民代表大會常務委員會第十三次會議通過。

基本介紹

  • 中文名:北京市人民代表大會常務委員會關於加強法院執行工作的決議
  • 頒布單位:北京市人大常委會
  • 頒布時間:1999.09.15
  • 實施時間:1999.09.15
北京市第十一屆人民代表大會常務委員會第十三次會議聽取、審議了北京市高級人民法院院長秦正安《關於進一步加強法院執行工作的報告》,並作如下決議:
一、人民法院依法做出的判決、裁定,體現了國家的意志,具有國家法律的權威。人民法院依法執行發生法律效力的判決、裁定和其他法律文書,是貫徹落實依法治國、建設社會主義法治國家基本方略的重要內容,是保障社會信用關係和商品交易安全,保證社會主義市場經濟正常運行,維護社會穩定不可缺少的重要條件。為了維護當事人的合法權益,維護改革、發展和穩定,維護國家法制的統一和法律的尊嚴,發生法律效力的判決、裁定和其他法律文書,必須不折不扣地執行。
二、對發生法律效力的判決、裁定和其他法律文書,當事人必須履行。具有法定協助執行義務的自然人、法人和其他組織應當履行協助執行的義務。嚴禁任何部門、單位制定與法律相悖、給法院執行設定障礙的規定或者檔案。任何組織、個人都不得干預、阻礙、抗拒人民法院的執行工作。
三、全市各級人民法院必須依法行使審判權,加大執行工作的力度,堅決反對和抵制地方和部門保護主義,認真做好委託執行和異地協助執行工作。
各級人民法院應當充分運用法律賦予的執行手段,對干預、阻礙、抗拒執行的違法行為人,依法採取必要的民事強制措施,情節嚴重構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責任。
各級人民法院要切實抓好執行隊伍的建設,調整、充實執行力量,提高執法水平,嚴明執行工作紀律,對有違法行為的執行人員,應當依照法律和有關規定追究責任。
市高級人民法院要繼續強化和改進對全市法院執行工作的統一管理和協調,加強對下級人民法院執行工作的監督和指導。
四、各級人民政府應當支持人民法院依法執行發生法律效力的判決、裁定和其他法律文書,幫助人民法院排除在執行工作中遇到的阻力和問題,改善人民法院執行工作的物質條件。
要大力加強法制宣傳教育,把自覺履行發生法律效力的判決、裁定和其他法律文書,作為當前法制宣傳教育的重要內容,努力營造良好的社會輿論環境。
五、各級人大常委會要加強對本級人民法院執行工作的監督,聽取人民法院執行工作情況匯報,支持人民法院依法開展執行工作,促進人民法院執行工作的順利進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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