江蘇省人民代表大會常務委員會關於加強人民法院執行工作的決定

1995年6月16日江蘇省第八屆人民代表大會常務委員會第十五次會議通過。

基本介紹

  • 中文名:江蘇省人民代表大會常務委員會關於加強人民法院執行工作的決定
  • 頒布單位:江蘇省人大常委會
  • 頒布時間:1995.06.16
  • 實施時間:1995.06.16
為了進一步加強人民法院執行工作,維護法律尊嚴,切實保障公民、法人和其他組織的合法權益,根據《中華人民共和國民事訴訟法》、《中華人民共和國行政訴訟法》及有關法律、法規的規定,結合我省實際情況,特作如下決定:
一、人民法院作出的民事、經濟、行政的判決書、裁定書、調解書、支付令,具有財產執行內容的刑事判決書、裁定書,以及依法由人民法院執行的其他法律文書等發生法律效力後,當事人必須自覺履行義務,拒不履行義務的,人民法院應當依法強制執行。
二、各級人民法院在執行工作中必須嚴肅執法,秉公辦案,堅持以事實為根據,以法律為準繩,嚴格依照法律規定採取執行措施,不得以扣押人質方式執行案件,不得違法使用執行措施。違法執行的,追究有關人員的法律責任。
三、各級人民法院應當克服和抵制地方保護主義,維護法律的嚴肅性和統一性,積極配合、協助外地法院依法執行案件。妨礙外地法院依法執行的,應當追究有關領導及直接責任人員的法律責任。
四、各級人民政府要依法支持人民法院執行工作。被執行人是政府或其職能部門的,有關政府或其職能部門應當自覺履行義務,不得拒絕履行或者拖延履行。
五、各級檢察機關、公安機關及其工作人員應當嚴格按照國家有關法律、法規履行職責,不得超越職權干涉人民法院執行案件。人民法院已經依法對被執行人的財產查封、凍結、扣押的,任何單位不得重複查封、凍結、扣押或者擅自解凍。
六、銀行、信用社和其他有金融業務的單位在接到人民法院協助執行通知書及有關法律文書後,應當及時辦理查詢、凍結或者劃撥等事項;無故拒不協助的,人民法院應當追究其單位、主要負責人或者直接責任人員的法律責任。對接到人民法院協助執行通知書和法律文書後,將被執行人帳上存款轉移或者對人民法院已經凍結的存款,未接到人民法院解凍通知書而擅自解凍的,人民法院除可以對該單位依法予以罰款外,應當責令其限期追回,並追究有關人員的法律責任。
銀行、信用社和其他有金融業務的單位為被執行人的,應當自覺履行有關法律文書所規定的義務,拒不履行的,人民法院應當依照民事訴訟法的規定劃撥其在銀行帳戶上的存款。
七、人民法院依法要求協助執行的,應當發出協助執行通知書。有協助執行義務的單位或者公民應當根據人民法院出具的法律文書和協助執行通知書的要求,積極履行協助執行的義務,不得以各種理由拒絕、推諉、拖延;對要求協助執行的義務有異議的,可以向執行法院的上一級法院提出,但不影響協助執行義務的履行。
拒絕協助或者阻礙執行的,人民法院應當追究單位、主要負責人或者直接責任人員的法律責任。
八、被執行人有履行能力而拒不履行義務的,或者以暴力及其他方法抗拒、阻礙執行的,人民法院應當視情節輕重,依法予以罰款、拘留;構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其刑事責任。被執行人是單位的,除追究單位責任外,應當追究其主要負責人或者直接責任人員的法律責任。
九、本決定自公布之日起施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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