江蘇省人大常委會關於加強省人大代表工作的決定

江蘇省人民代表大會常務委員會公告

《江蘇省人民代表大會常務委員會關於加強省人大代表工作的決定》已由江蘇省第九屆人民代表大會常務委員會第二十次會議於2000年12月24日通過,現予公布,自公布之日起施行。

【發布單位】81001
【發布文號】
【發布日期】2000-12-25
【生效日期】2000-12-25
【失效日期】
【所屬類別】地方法規
【檔案來源】
江蘇省人民代表大會常務委員會
2000年12月25日
江蘇省人民代表大會常務委員會關於
加強省人大代表工作的決定
(2000年12月24日江蘇省第九屆人民代表大會
常務委員會第二十次會議通過)
為了加強和改進省人大代表的工作,支持代表執行代表職務,更好地發揮代表的作用,依據憲法和有關法律,結合本省人大工作實際,現就加強省人大代表工作的幾個問題作如下決定:
一、加強省級國家機關同省人大代表的聯繫。建立省人大常委會主任、副主任輪流接待省人大代表制度,每逢單月10日為代表接待日(節假日順延)。主任會議成員在調查研究和視察工作時,要通過個別走訪、召開座談會等方式聯繫當地的省人大代表,聽取代表的意見。省人大常委會組成人員每人至少聯繫二名在基層工作的省人大代表。省人大各專門委員會和常委會工作機構,根據本部門工作特點和工作需要,確定對口聯繫的省人大代表。省人大常委會邀請省人大代表列席常務委員會會議,在開展立法調查、評議和執法檢查等活動時,應當根據需要,邀請有關代表參加。
省人民政府及其組成部門、省高級人民法院、省人民檢察院應當把聯繫人大代表工作列入重要議事日程,建立健全聯繫代表制度,通過多種方式加強同人大代表的聯繫。省人民政府、省高級人民法院、省人民檢察院每半年召開一次代表座談會,就涉及人民民眾利益、為社會所關注的重大問題,聽取代表意見,改進和推動工作。建立邀請人大代表旁聽審理重大案件制度,建立人大代表擔任特邀諮詢員制度。
二、建立省級國家機關向省人大代表通報重要工作和重大事項制度。為了便於省人大代表知情知政、依法執行代表職務,省人大常委會的重要工作安排、重要活動情況,省人民政府的重要工作部署及實施情況,省高級人民法院、省人民檢察院的重要工作和在全省有較大影響的案件處理情況,應當通過印發公報、簡報、刊物等形式,定期向省人大代表通報,必要時也可以召開通報會。
三、建立省人大代表就重大問題約見本級或者下級國家機關負責人制度。省人大代表可以就憲法、法律、法規執行中存在的重要問題和人民民眾反映強烈的問題,約見本級或者下級國家機關負責人。省人大代表約見國家機關負責人,可以向被約見的機關提出,也可以通過代表所在地人大常委會代表工作機構提出,並說明所要提出的主要問題,有關國家機關應當在一周內將接待的時間、地點,告知代表本人。被約見的國家機關負責人應當認真接待,如果有特殊情況不能接待,可以委託其他負責人接待。在接待時應當虛心聽取代表的建議和意見,認真進行研究,並在一個月內將處理情況書面答覆代表本人,同時報省人大常委會備案。
四、開展代表持證視察活動。省人大代表除參加集中視察外,可以持代表證視察。代表持證視察一般在代表本人工作、居住的市、縣(區)就地進行,視察的內容、對象、時間由代表提出,可以單獨進行,也可以幾名代表一同進行。代表所在地人大常委會代表工作機構應當根據代表的要求聯繫安排。被視察單位必須尊重代表的民主權利,向代表如實客觀地介紹情況,支持代表開展持證視察活動。代表持證視察時所提建議、批評和意見,有關機關、組織必須認真研究處理,並負責答覆。
五、加大對省人大代表提出的議案、建議、批評、意見和來信的辦理力度。省人大常委會主任會議、各專門委員會可以就議案的實施情況聽取有關機關的匯報。主任會議每年選擇一些事關人民民眾切身利益並為社會關注的建議,由主任、副主任分工負責,重點督辦,提高建議的辦理實效。常委會有關工作機構要對承辦單位加強督促檢查,提高建議辦理質量。承辦單位應當將建議辦理工作列入重要議事日程,建立建議辦理工作首長負責制,主要負責人應當親自抓好辦理工作,認真研究落實,及時答覆代表,提高建議的解決率和代表的滿意率。
六、代表應當增強代表意識,依法行使權利和履行義務。省人大代表是省級國家權力機關組成人員,代表人民的利益和意志,參加行使本級國家權力。代表要模範地遵守憲法和法律,按照代表法的各項要求,按時出席省人民代表大會會議,嚴格請假制度,認真發表審議意見,提出議案和建議、批評、意見;積極參加省人民代表大會閉會期間的代表小組活動以及常務委員會組織的視察、評議、執法檢查等活動;密切聯繫原選舉單位和人民民眾,反映人民民眾的意見和要求,自覺接受原選舉單位和人民民眾的監督。
代表出席人民代表大會會議和參加閉會期間的活動,所在單位應當給予時間保障,並按照正常出勤對待,享受所在單位的工資和其他待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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