江蘇省人大常委會關於加強地震觀測環境保護的決定,是為了加強對地震觀測環境的保護,保障地震監測預報工作的正常進行,根據《中華人民共和國防震減災法》、《地震監測設施和地震觀測環境保護條例》等法律、法規的規定,結合該省實際,特作如下決定。
【發布單位】江蘇省
【發布文號】
【發布日期】2003-06-24
【生效日期】2003-06-24
【失效日期】
【所屬類別】地方法規
【檔案來源】
【發布文號】
【發布日期】2003-06-24
【生效日期】2003-06-24
【失效日期】
【所屬類別】地方法規
【檔案來源】
江蘇省人大常委會關於加強地震觀測環境保護的決定
(2003年6月24日江蘇省第十屆人民代表大會常務委員會第三次會議通過)
為了加強對地震觀測環境的保護,保障地震監測預報工作的正常進行,根據《中華人民共和國防震減災法》、《地震監測設施和地震觀測環境保護條例》等法律、法規的規定,結合本省實際,作出如下決定:
一、縣級以上地方人民政府應當加強對地震觀測環境保護工作的領導,組織有關部門採取措施,相互配合,做好地震觀測環境保護工作。地震監測設施所在地的人民政府負有保護地震觀測環境的責任。
縣級以上地方人民政府管理地震工作的部門(以下簡稱地震部門)應當加強對地震觀測環境保護工作的監督、檢查和指導、協調。
縣級以上規劃、建設、國土資源、公安等有關部門應當按照各自職責,共同做好地震觀測環境的保護工作。
二、任何單位和個人都有保護地震觀測環境的義務。禁止任何單位或者個人危害、破壞地震觀測環境。
三、地震觀測環境保護範圍按照國家有關規定劃定。國家對干擾源距地震監測設施的最小距離沒有具體規定的,由地震部門會同規劃等有關部門通過現場實測確定。
地震部門應當將本行政區域內地震監測設施分布地點、地震觀測環境保護範圍及其變動情況向本級人民政府報告,同時書面通報同級規劃部門和公安機關,並向社會公布。
地震部門應當在地震觀測環境保護範圍的適當位置設定保護標誌,標明保護要求。
四、地震台(站)等地震監測設施應當科學規劃、合理設定。地震觀測環境保護範圍應當納入城鄉規劃。
規劃部門應當嚴格執行地震觀測環境保護的規定,對不符合地震觀測環境保護規定的建設項目,規劃部門不予批准。
五、新建、擴建、改建建設工程應當避免對地震觀測環境造成危害。確實無法避免而又必須建設的國家和省重點工程,建設單位應當在工程設計前徵得地震部門的同意,並按照國家規定採取補救措施,遷建地震監測設施或者增建抗干擾工程。遷建地震監測設施的,新舊台(站)址地震對比觀測時間不得少於一年。
國家和省重點工程影響地震觀測環境,涉及國家級地震台網和省級地震台網的,建設單位應當徵得省地震部門的同意;涉及其他地震台網的,建設單位應當徵得設區的市地震部門的同意。
六、因建設工程危害地震觀測環境而遷建地震監測設施或者增建抗干擾工程,必須保證地震監測設施及其觀測環境達到觀測技術規範要求。所需搬遷、選址、征地、新台(站)基建(包括監測設施和輔助設施)、新台(站)對比觀測儀器設備購置及安裝、對比觀測和試運行及新增的維護,以及需增加的抗干擾工程建設等費用,均由建設單位承擔。
遷建地震監測設施造成地震觀測資料中斷的,地震部門應當採取補救措施,所需費用由建設單位承擔;不能採取補救措施的,建設單位應當根據資料年限和管理費用給予補償。
七、禁止下列危害地震觀測環境的行為: