江蘇省人民代表大會常務委員會關於加強環境綜合整治推進生態省建設的決定

2001年12月27日江蘇省第九屆人民代表大會常務委員會第二十七次會議通過。

基本介紹

  • 中文名:江蘇省人民代表大會常務委員會關於加強環境綜合整治推進生態省建設的決定
  • 頒布單位:江蘇省人大常委會
  • 頒布時間:2001.12.27
  • 實施時間:2001.12.27
近幾年來,我省環境保護和生態建設不斷取得新進展,初步遏制了環境惡化加劇的趨勢。但是,隨著工業化、城市化進程的加快,經濟成長與環境保護、生活改善與生態平衡的矛盾仍然突出,環境形勢依然嚴峻。為了貫徹實施環境保護基本國策和可持續發展戰略,加強環境綜合整治,加快生態建設步伐,實現“富民強省,率先基本實現現代化”的宏偉目標,努力開創生產發展、生活富裕和生態良好的文明發展道路,特作如下決定:
一、明確環境綜合整治和生態省建設的主要目標和任務。“十五”期末,全省主要污染物排放總量要比2000年減少10%以上,城市空氣品質達到二級標準,城市垃圾和污水處理率分別達到96%和70%左右。各級政府要以水環境綜合整治為重點,著力治理和保護太湖、淮河、長江、京杭大運河水源,確保本轄區居民飲用水源和南水北調的水質符合國家標準和要求;開展以酸雨控制區、二氧化硫控制區和防治機動車排氣污染為主的大氣污染防治工作;集中力量解決城市垃圾污染、噪聲擾民等民眾反映強烈的問題。
要切實加強淡水、土地、森林、濕地、礦產、海洋、動植物等自然資源和生態環境的保護。要發展生態農業,嚴格控制農業污染,大力發展無公害農產品、綠色食品和有機食品,保障食品安全;積極推行清潔生產和ISO14000標準體系,實現資源、能源的高效利用,促進傳統產業的生態轉型;加快自然保護區、風景名勝區和城市園林綠地的建設,努力提高城鄉林木覆蓋率。通過環境綜合整治和創建國家環境保護模範城市、國家生態示範區、國家生態農業縣、環境優美鄉鎮和生態村活動,到2010年,生態環境明顯好轉,為建設生態省奠定基礎;到2020年,全省大部分地區建成人居環境良好、生態基本平衡、經濟與環境協調發展的城市和鄉村,建成一批國家級的生態城市,使生態省建設的進程與我省率先基本實現現代化的目標相適應。
二、搞好環境與發展綜合決策和生態建設規劃。各級政府在進行區域資源開發、城市規劃、土地規劃、產業結構調整和生產力布局等經濟建設和社會發展重大決策時,必須綜合考慮生態效益、經濟效益、社會效益,依法進行環境影響評價。經濟建設、城鄉建設和環境建設要堅持同步規劃、同步實施、同步發展。要根據當地環境容量,嚴格實行污染物排放總量控制;合理配置資源,最佳化產業結構;不準新建國家明令禁止的污染項目;現有污染嚴重、且治理無望的企業一律關停;切實加強對各類開發區環境的監督管理。
省政府要抓緊制訂生態省建設規劃綱要,報省人大常委會批准後實施。各級政府要儘快編制環境綜合整治規劃和生態建設規劃,並納入國民經濟和社會發展計畫。
三、強化環境綜合整治和生態建設工作責任制。各級人民政府必須對本行政區域環境質量負責,實行行政首長環境保護目標責任制,統一組織實施環境綜合整治和生態建設工作。定期研究環境保護工作,指導和決策全局性工作與重大事項,及時協調解決跨行政區域環境污染糾紛;把環境綜合整治和生態建設的目標、任務和環境保護法律法規規定的職責分解到各有關職能部門,明確責任,各司其職,形成齊抓共管的工作機制。各級環保部門要切實履行本區域環境保護統一擬定規劃、統一監督管理、統一信息發布的職能,加大執法力度,提高執法水平,嚴厲懲處環境違法行為;要與各有關部門密切配合,形成執法合力,加強環境標準、監測、信息、預警、應急等能力建設和隊伍建設;建立健全環境保護和生態審計制度。各級政府要將環境保護和生態建設作為考核下級政府及有關部門政績的一項重要內容。
四、加大環境綜合整治和生態建設投入。“十五”期間,全省環境保護資金投入要達到同期國內生產總值的2%以上。重大環境綜合整治和生態建設項目應優先納入國民經濟社會發展計畫和財政預算;新建、擴建、改建項目的環境污染治理資金要足額安排,合理使用;依法足額徵收排污費,專款專用;建立健全環境保護基金,有償使用;制定有利於加快城市污水處理設施建設的政策,實現投資多元化、管理社會化、運行市場化;集中資金重點組織對清潔生產、循環經濟、生態恢復、生物多樣性等關鍵技術的科研攻關,大力推廣先進適用技術。
五、推進環境和生態保護法制建設。較大的市的人大及其常委會和市政府可以根據法律、法規的規定結合本地實際,制定針對性、操作性較強的地方性法規、規章;其它市、縣可以就環境綜合整治和生態建設的重大問題及時作出決議或決定。
各級人大常委會要支持和監督同級人民政府及有關部門加大環保執法力度,每年要開展環境保護執法檢查或視察,聽取政府環境保護和生態建設情況匯報,提出改進的意見和建議,及時糾正重大違法問題;各級人大有關專門委員會或常委會有關工作委員會應定期聽取政府有關部門關於環境保護規劃、財政投入、環境綜合整治和生態建設實施情況的匯報,對人民代表大會及其常委會作出的決議、決定和執法檢查、評議整改意見進行督促檢查。縣以上各級人民代表大會可以安排同級人民政府向大會作環境保護和生態建設情況的專題報告。
對嚴重違反環境保護法律法規的重大問題,可以依法向地方國家機關的有關負責人進行質詢,必要時也可以組織特定問題調查,責令其限期整改,對整改不力、造成重大損害或嚴重社會後果的,可以依法提出有關負責人的罷免案。
各級法院、檢察院要加強環境保護司法工作。及時受理環境保護民事、行政、刑事案件;排除地方保護主義的干擾,公正司法;對那些置國家法律法規於不顧,破壞資源、污染環境的單位和個人,要嚴厲查處,構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其刑事責任。
六、發揮社會監督和公眾參與作用。要切實加強環境保護和生態建設的法制宣傳和科普教育,各級人民政府及有關部門要將環境保護、生態經濟、生態文化等法律常識和科學知識納入普法宣傳和教育計畫,不斷提高各級領導幹部和廣大民眾的環保意識、生態理念和法制觀念。
各新聞單位要及時報導和表揚環保工作中的先進典型,公開揭露、批評污染和破壞環境的違法行為,充分發揮新聞輿論的監督作用。
要建立公眾參與機制,擴大公民對環境保護的知情權、參與權和監督權,促進環境保護和生態建設決策的科學化、民主化。各級環保等部門要組織專家和公民以適當方式參與環境影響評價,實行環境和生態保護有獎舉報制度。鼓勵工會、共青團、婦聯等社會團體和公民參與環境保護和生態建設。各級政府應對為環境綜合整治和生態建設作出貢獻的單位和個人給予精神鼓勵和物質獎勵。
本決定自公布之日起實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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