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江蘇省人民代表大會常務委員關於加強通榆河水污染防治的決定》在2002.12.19由江蘇省人大常委會頒布。
基本介紹
- 中文名:江蘇省人民代表大會常務委員關於加強通榆河水污染防治的決定
- 頒布單位:江蘇省人大常委會
- 頒布時間:2002.12.19
- 實施時間:2003.03.01
江蘇省第九屆人民代表大會常務委員會第三十三次會議於2002年12月17日通過,現予公布,自2003年3月1日起施行。
江蘇省人民代表大會常務委員會
2002年12月19日
為了保護和改善通榆河水質,加強跨地區水污染防治,促進經濟和社會的可持續發展,根據國家有關法律、法規,結合本省實際,作出如下決定:
一、本決定適用於通榆河和為通榆河提供水源的引江河、新通揚運河、泰東河(以下簡稱主要供水河道)以及沿岸縣級行政區域內地表水體的污染防治。
二、通榆河是沿河地區城鄉居民的主要飲用水源,同時具有灌溉、航運、行洪等功能。通榆河以及主要供水河道的水質應當符合國家地表水環境質量三類以上標準。
三、通榆河以及主要供水河道沿岸地區各級人民政府必須對本行政區水域環境質量負責,對出界斷面水質負責;應當採取有效措施,保證本行政區域水環境質量達到國家和省規定的標準,保證跨行政區域出界斷面水質符合相鄰水域功能區的要求。
四、省淮河流域水污染防治領導小組負責組織召開聯席會議,研究解決通榆河以及主要供水河道水污染防治的重大問題。領導小組辦公室設在省環境保護部門。
省環境保護部門對通榆河以及主要供水河道水污染防治工作實施統一監督管理,組織開展聯合檢查和專項整治,協調解決有關水污染防治問題。
省水利、交通、建設、農林、漁業等部門依法履行各自職責,共同做好通榆河以及主要供水河道水污染防治工作。
跨設區的市之間、跨縣(市、區)之間的界面水質分別由上一級環境保護部門組織監測。
五、省環境保護部門應當會同省計畫、水利、交通、建設、農林等部門和有關設區的市人民政府編制通榆河以及主要供水河道水污染防治規劃,並依據有關河道納污總量的要求制定排污總量控制計畫,報省人民政府批准後實施。
設區的市和縣(市、區)人民政府應當根據通榆河以及主要供水河道水污染防治規劃和排污總量控制計畫,制定本行政區域水污染防治計畫,並組織實施。
在編制通榆河北段水利工程規劃時,應當綜合考慮通榆河以及主要供水河道水污染防治規劃的要求。
六、通榆河及其兩側各一公里、主要供水河道及其兩側各一公里區域劃定為一級保護區;鬥龍港、新洋港、黃沙港和射陽河等與通榆河平交的主要河道上溯五公里以及沿岸兩側各一公里為二級保護區。
通榆河以及主要供水河道沿岸兩側應當建設生態隔離帶或者綠化帶,經過城鎮建成區的應當建設河濱綠地,具體範圍由設區的市人民政府劃定。
通榆河以及主要供水河道的沿岸城市及縣城應當在五年內建設污水集中處理設施。沿岸碼頭、船舶加油站應當設定垃圾接收與處理設施。
七、在一級保護區內,禁止下列行為:“新設排污口;建設工業固體廢物集中貯存處置設施、場所和城市生活垃圾填埋場;使用劇毒、高殘留農藥;在河坡種植農作物;從事網箱、網圍漁業養殖;設立魚罾、魚籪等各類定置漁具。
在一、二級保護區內,禁止下列行為:新建、擴建化學製紙漿、造紙、化工、醫藥、製革、釀造、染料、印染、電鍍、煉油等污染水環境的項目;向水體傾倒工業廢渣、城市生活垃圾、船舶垃圾;將畜禽養殖場的糞便直接排入水體;將船舶的殘油、廢油排入水體;在水體洗滌裝貯過油類、有毒有害物品的車輛、船隻和容器以及污染水體的回收廢舊物品。
八、在一級保護區內已設定的工業排污口應當達標排放,不能達標排放的,限期拆除、搬遷;城市生活污水排污口應當在本決定實行後二年內實現達標排放或者進行污水集中處理。
在一、二級保護區範圍內污染嚴重超標的排污單位,經限期治理,逾期仍未完成治理任務的,縣級以上環境保護部門可以要求排污單位委託具有國家認可資質的單位代為治理。受委託方應當保證環境保護設施正常運營和污染物達標排放,治理費用由委託方承擔。對拒不治理或者無治理價值的排污單位,由縣級以上地方人民政府依法責令關閉或者停業。
省環境保護部門依法審批環境影響評價報告書(表)的建設項目,應當公告項目所在地及其附近地區,書面徵求項目所在地相鄰下游設區的市、縣(市、區)環境保護部門的意見。
九、跨行政區域水污染糾紛由雙方人民政府協商解決。協商不成的,設區的市際水污染糾紛,由省淮河流域水污染防治領導小組辦公室負責組織調查、監測,提出解決方案,報省淮河流域水污染防治領導小組協調解決;縣(市、區)際水污染糾紛由上一級人民政府組織有關部門協調解決。
十、凡污染物排放總量超過控制目標,造成鄰近地區水環境污染加劇的,有關縣級以上地方人民政府應當給鄰近地區補償。具體辦法由省環境保護部門會同省有關部門制定,報省人民政府批准。
十一、違反本決定,有下列行為之一的,由縣級以上環境保護部門予以處罰:
(一)在一級保護區內新設排污口的,責令拆除,並處以排污單位一萬元以上五萬元以下的罰款;
(二)未在碼頭和船舶加油站設定垃圾接收與處理設施的,責令其限期設定,並處以五千元以上五萬元以下的罰款;
(三)將畜禽養殖場的糞便直接排入水體的,責令改正,並處以一千元以上一萬元以下的罰款;
(四)向水體傾倒工業廢渣、城市生活垃圾,或者將船舶的殘油、廢油排入水體的,責令清除,並處以二千元以上一萬元以下的罰款;
(五)在水體洗滌污染水體的回收廢舊物品的,責令改正,並處以五百元以上五千元以下的罰款。
法律、法規對違反本決定的行為有處罰規定的,從其規定。
十二、地方人民政府及其部門的工作人員違反本決定有關規定,工作失職、措施不力,導致出界斷面水質未達到規定標準,並給相鄰水域造成嚴重污染的,由上一級人民政府及其有關部門對主管人員以及直接責任人員給予行政處分。
十三、通榆河以及主要供水河道沿岸地區縣級以上地方人民政府應當定期向上級人民政府和同級人民代表大會常務委員會報告本行政區域通榆河以及主要供水河道水污染防治工作的情況。縣級以上地方各級人民代表大會常務委員會應當對同級人民政府貫徹實施本決定的情況進行監督檢查。
十四、本決定自2003年3月1日起施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