福建省人民代表大會常務委員會關於促進生態文明建設的決定

《福建省人民代表大會常務委員會關於促進生態文明建設的決定》已由福建省第十一屆人民代表大會常務委員會第十五次會議於2010年5月27日通過,現予公布,自公布之日起施行。

福建省人民代表大會常務委員會關於頒布施行《福建省人民代表大會常務委員會關於促進生態文明建設的決定》的公告
《福建省人民代表大會常務委員會關於促進生態文明建設的決定》已由福建省第十一屆人民代表大會常務委員會第十五次會議於2010年5月27日通過,現予公布,自公布之日起施行。
福建省人民代表大會常務委員會
二○一○年五月二十八日
福建省人民代表大會常務委員會關於促進生態文明建設的決定
2010年5月27日福建省第十一屆人民代表大會常務委員會第十五次會議通過)
為貫徹落實黨的十七大精神和國務院《關於支持福建省加快建設海峽西岸經濟區的若干意見》,加強生態文明建設,推動海峽西岸經濟區經濟社會可持續發展,結合我省實際,特作如下決定:
一、增強生態文明建設的使命感和責任感
(一)提高思想認識。加強生態文明建設,是深入貫徹落實科學發展觀的必然要求,是推進海峽西岸經濟區經濟社會可持續發展的迫切需要,是加快經濟發展方式轉變、增強福建發展優勢和競爭力的戰略選擇。全省各級國家機關、社會團體、企業事業單位及其工作人員要充分認識加強生態文明建設的重要意義,進一步增強生態文明建設的使命感和責任感,樹立全面、協調、可持續的發展觀,加快經濟發展方式轉變,正確處理加快發展經濟與保護生態環境、當前利益和長遠利益、局部利益和全局利益的關係,推動經濟社會又好又快發展。
(二)明確目標任務。加強生態文明建設,要認真貫徹節約資源和保護環境的基本國策,堅持開發與保護並重,充分發揮福建生態資源優勢,著力構建協調發展的生態效益型經濟體系、永續利用的資源保障體系、自然和諧的城鎮人居環境體系、良性循環的農村生態環境體系、穩定可靠的生態安全保障體系、先進高效的管理決策體系和以生態理念為核心的生態文化體系,努力把福建建設成為山川秀美、人與自然和諧、經濟社會可持續發展的生態優美之區。
二、加強生態文明建設的組織領導和制度建設
(三)加強生態文明建設的組織領導。省人民政府負責統一領導、組織、協調全省生態文明建設工作。設區的市、縣(市、區)人民政府負責組織、協調、實施本行政區域生態文明建設工作。鄉(鎮)人民政府、城市街道辦事處負責做好本地區生態文明建設具體工作。縣級以上地方人民政府有關部門按照各自許可權和職責做好生態文明建設的具體工作。
縣級以上地方人民政府及其有關部門應當建立生態文明建設目標管理責任制和責任追究制,將生態文明建設工作作為各級政府目標考核以及各級領導班子和領導幹部政績考核的重要內容。
(四)科學編制並嚴格執行生態文明建設規劃。省人民政府負責編制全省生態文明建設規劃,並將其納入國民經濟和社會發展規劃,使生態文明建設工作同經濟建設和社會發展相協調。縣級以上地方人民政府及其有關部門要切實抓好規劃的細化和實施,制訂落實行動計畫。
(五)建立生態文明建設決策評價制度。縣級以上地方人民政府及其有關部門應當建立生態文明建設決策評價制度,在進行涉及公眾權益和公共利益的生態文明建設重大決策時,綜合考慮生態效益、經濟效益和社會效益,通過聽證、論證、專家諮詢等形式,聽取公眾意見,推進生態文明建設決策的科學化、民主化。
(六)建立生態文明建設指標體系。省人民政府負責制定生態文明建設指標體系。在全省指標體系的基礎上,各地、各部門根據實際情況,研究制定不同層次的指標體系,用於測評考核地區或示範區生態文明建設情況。
三、建立和完善生態文明建設的保障機制
(七)加強和落實生態文明建設政策措施。縣級以上地方人民政府應當制定促進生態文明建設相關政策措施,切實轉變經濟發展方式,全面推進節能減排,加強生態建設和保護。鼓勵發展低能耗、高附加值的高新技術產業、現代生態農業、現代服務業和特色優勢產業,實施清潔生產,積極發展循環經濟、綠色經濟、低碳經濟。
縣級以上地方人民政府及其有關部門應當按照國家產業政策的要求,認真實施國家促進環境保護的環境經濟政策;在制定和實施投資計畫時,應當將節約能源資源、生態建設和環境保護等生態文明建設項目列入重點投資領域,在項目布點、土地利用等方面給予重點支持。
(八)建立生態環境監測體系。縣級以上地方人民政府及其有關部門應當建立生態環境監測系統,對本行政區域大氣、水、土壤等環境要素以及海洋、森林等生態系統進行監測、預警和綜合評價,為經濟發展和生態環境保護決策提供依據,並通過生態環境日常監測監管,加強區域生態環境安全危機防範,提高生態環境安全突發事件處置和應對能力。
(九)建立健全生態補償機制。省和設區的市人民政府應當按照政府投入為主、污染者付費、受益者補償的原則,建立健全生態保護補償機制。在自然保護區規範化建設、重要生態功能區保護與建設、礦產資源開發環境恢復治理、水土保護區治理、流域及海域水環境保護等方面,通過財政轉移支付,資金、技術、實物補償等方式,對生態保護區、流域上游地區和生態項目建設者提供經濟補償。鼓勵探索區域合作、市場運作等生態補償形式,推動建立生態補償的市場化運作機制。
(十)加大生態文明建設投入。各級人民政府要把生態文明建設作為公共財政支出的重點,加大投入力度,運用財政貼息、投資補助、減免行政收費等手段支持生態文明建設,充分發揮公共財政在生態文明建設方面的導向作用。要拓寬投資渠道,建立健全多元化投融資體制,鼓勵和支持社會資金採取多種投資形式參與生態文明建設,鼓勵各類金融機構在信貸融資等方面支持生態文明建設。
(十一)加強科技支撐和人才培養。縣級以上地方人民政府及其有關部門應當重視科技創新,安排資金用於支持有關生態文明建設的科學技術研究開發,促進科學技術研究成果向現實生產力轉化。高等院校、科研機構應當加強相關領域的學科建設、人才培養和科學技術研究開發。企業應當提高自主創新能力,積極參與生態文明建設。
四、加強生態文明建設交流與合作
(十二)擴大國內外交流與合作。學習借鑑國內外節能減排、生態建設與環境保護的有益經驗,積極引進國內外先進技術、設備與管理理念,有效利用國內外生態文明建設的優秀成果。鼓勵外商投資高新技術、污染防治、節能和資源綜合利用項目。
(十三)加強閩台交流與合作。各級人民政府應當充分發揮我省對台優勢,積極發展同台灣地區生態文明建設方面的交流與合作。建立與台灣相關行業協會、企業和科技園區的生態產業合作機制,引進台灣節能環保等先進技術,推進新能源、新材料、生物醫藥、節能環保等新興產業對接。深化閩台農業合作,發揮海峽兩岸農業合作試驗區、現代林業合作實驗區的視窗、示範和輻射作用。進一步拓寬閩台農業、林業、環保、旅遊、科研開發等領域合作,鼓勵和支持台灣同胞以獨資、合資、合作等形式投資生態項目,參與生態文明建設。加強兩岸科技人才信息交流,創造條件吸引台灣科研機構和科技人員來閩共建生態文明。
五、積極引導社會公眾參與生態文明建設
(十四)加強生態文明宣傳教育。國家機關、社會團體、企業事業單位和基層自治組織,應當加強生態文明宣傳教育,倡導樹立生態文明觀念,將生態文明的觀念滲透到生產、生活各個層面,增強公眾的生態憂患意識、參與意識和責任意識。幼稚園、學校應當將生態文明知識列為素質教育的重要內容,開展兒童、青少年的生態文明養成教育。通過廣播、電視、報刊等新聞媒體和網路平台,廣泛宣傳生態文明建設重大決策、重要舉措和工作成效,普及生態文明建設科普知識,讓生態文明教育進社區、進農村、進企業、進學校。各類民眾性創建活動應當將生態文明宣傳教育作為重要內容,提高公眾對生態文明建設的參與度。
(十五)開展生態文明建設試點、示範活動。各級人民政府應當積極組織開展生態文明建設試點、示範活動,將生態省(市、縣)、環境保護模範城市等建設活動作為推進生態文明建設的重要載體和有效途徑。
(十六)完善生態文明建設的參與和監督機制。積極引導社會公眾參與生態文明建設,採用聽證會、論證會和社會公示等形式,擴大公眾對生態文明建設的知情權、參與權和監督權。引導公民節約資源,合理消費,養成健康、環保、文明的行為方式和生活習慣,引導企業增強社會責任感,嚴格遵守有關生態環境保護、循環經濟和清潔生產的法律法規。鼓勵和支持公民、法人和其他組織通過多種形式對生態文明建設工作進行監督,鼓勵和支持新聞媒體對生態文明建設工作進行輿論監督。公民、法人和其他組織對造成環境污染和生態破壞的行為進行檢舉和控告的,有關部門應當及時受理並組織核查、處理。
六、營造良好的生態文明建設法治環境
(十七)堅持依法行政,公正司法。行政機關應當依法行政,嚴格執行有關生態文明建設的法律法規,依法查處破壞生態環境的違法行為。司法機關應當堅持公正司法,依法懲處破壞資源、污染環境的單位和個人。環境保護公益組織、基層自治組織可以依法支持因生態破壞和環境污染受到損害的當事人向人民法院提起訴訟,法律援助機構依法為環境污染受害人提供法律援助。
(十八)充分發揮人大常委會在生態文明建設中的職能作用。人大常委會應當根據憲法和法律賦予的職責,從生態文明建設的實踐出發,加強地方立法,充分發揮立法在生態文明建設中的引導和規範作用,為創建資源節約型、環境友好型社會提供制度保障;充分發揮人大代表在生態文明建設中的作用,督促有關部門認真辦理代表提出的關於生態文明建設的意見和建議;依法行使好重大事項決定權,對生態文明建設中的重大問題、人民民眾普遍關注的重點問題適時作出決議決定;加強對生態文明建設工作的監督檢查,通過開展執法檢查、聽取專項工作報告等活動,促進有關生態文明建設的各項法律法規、決議決定在本行政區域的有效實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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