福建省人民代表大會常務委員會關於確定榕樹為“省樹”、水仙花為“省花”的決定

1997年8月28日福建省第八屆人民代表大會常務委員會第三十四次會議通過。

基本介紹

  • 中文名:福建省人民代表大會常務委員會關於確定榕樹為“省樹”、水仙花為“省花”的決定
  • 頒布單位:福建省人大常委會
  • 頒布時間:1997.08.28
  • 實施時間:1997.08.28
福建省第八屆人民代表大會常務委員會第三十四次會議,審議了《福建省人民政府關於提請審議省樹、省花的議案》,決定確定榕樹為“省樹”、水仙花為“省花”。各級人民政府要加強對省樹、省花的宣傳,進一步激發人們愛樹、愛花的高尚情操,強化全民環保意識和綠化意識,加快城鄉綠化、美化步伐,促進社會主義兩個文明建設。
地方性法規(類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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