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江蘇省人大常委會關於在長江江蘇水域嚴禁非法采砂的決定》於1998年8月28日發布並於當日生效,內容主要涉及非法采砂活動和相關管理工作及管理人員,主要為了防禦本省內非法采砂情況,保障長江河勢和防洪安全。
【發布文號】
【發布日期】1998-08-28
【生效日期】1998-08-28
【失效日期】
【所屬類別】地方法規
【檔案來源】
1998年8月28日
江蘇省人民代表大會常務委員會
關於在長江江蘇水域嚴禁非法采砂的決定
為了嚴厲禁止在本省長江水域內的非法采砂活動,保障長江河勢穩定和防洪安全,根據《中華人民共和國防洪法》、《中華人民共和國水法》、《中華人民共和國水土保持法》、《中華人民共和國礦產資源法》、《中華人民共和國治安管理處罰條例》、《中華人民共和國河道管理條例》等法律、法規,結合本省實際情況,特作如下決定:
(一)在省人民政府規定的長江禁止采砂期內采砂的;
(二)在省人民政府劃定的長江禁止采砂區內采砂的;
(三)未取得采砂合法資格或者雖取得采砂合法資格但未按照批准的要求采砂的。
情節嚴重、危害堤防安全的,經設區的市以上人民政府批准,由公安機關依法沒收非法采砂船隻等工具。構成犯罪的,由司法機關依法追究刑事責任。
拒絕、阻礙國家工作人員依法執行職務的,由公安機關給予治安處罰;構成犯罪的,由司法機關依法追究刑事責任。