江蘇省人大常委會關於切實控制和減輕農民負擔的決定

《江蘇省人大常委會關於切實控制和減輕農民負擔的決定》是一款決定,決定生效時間是1992-02-21。

【發布單位】81001
【發布文號】
【發布日期】1992-02-21
【生效日期】1992-02-21
【失效日期】
【所屬類別】地方法規
【檔案來源】
江蘇省人民代表大會常務委員會關於
切實控制和減輕農民負擔的決定
(1992年2月18日江蘇省第七屆人民代表大會常務委員會
第二十五次會議通過1992年2月21日公布施行)
為了加強對農民負擔的管理,維護農民的合法權益,切實控制和減輕農民負擔,促進農村經濟持續穩定協調發展,根據中國共產黨十三屆八中全會精神和國務院關於《農民承擔費用和勞務管理條例》(以下簡稱國務院《條例》)以及中共江蘇省和八屆四次全委會的精神,特作如下決定:
一、各級人民政府應當認真貫徹執行國務院《條例》,以及中共江蘇省委、省人民政府關於控制和減輕農民負擔的有關規定,對現有的農民負擔項目和收費標準,要限期清理。清理工作首先要從省人民政府各部門做起,自上而下,邊清邊改,該取消的取消,該削減的削減。
縣級以上地方各級人民代表大會及其常務委員會、鄉(鎮)人民代表大會要依法加強對農民負擔問題實施監督,把此項工作作為人民代表大會工作的一項重要內容,認真抓好。鄉(鎮)人民代表大會主席團在大會閉會期間,應當對有關農民負擔的法律、法規的貫徹實施,加強檢查督促。
各級農民負擔監督管理部門要按照國務院《條例》規定的職責,切實負起責任,為控制和減輕農民負擔加強監督管理。
二、加強對村提留和鄉(鎮)統籌費的監督管理。村提留和鄉(鎮)統籌費的收取和使用,都應當根據勤儉節約、精打細算、合理從緊等原則,按照國務院《條例》和省人民政府的規定,堅持定項限額,一年一定,分戶立帳,分項核算,專款專用,不得追加。要建立嚴格的財務管理制度,嚴禁挪用和無償調用。當年的結餘,可以結轉下年使用。
村提留,由村集體經濟組織每年年底作出當年決算方案並提出下一年度預算方案,經村集體經濟組織成員大會或者成員代表大會會議討論通過,報鄉(鎮)人民政府批准,並報鄉(鎮)人民代表大會主席團備案。討論通過的預決算方案應當張榜公布,接受民眾監督。村民委員會應當對村提留的收取和使用實施民主監督。
鄉(鎮)統籌費,由鄉(鎮)人民政府商鄉集體經濟組織每年年底作出當年決算方案並編制下一年度預算方案,經鄉(鎮)人民代表大會審議通過後,連同本鄉範圍內的村提留預算方案,一併報縣級人民代表大會常務委員會和縣級農民負擔監督管理部門備案。經鄉(鎮)人民代表大會審議通過的鄉(鎮)統籌費的預決算方案,應當張榜公布,接受民眾監督。
縣級人民代表大會及其常務委員會對鄉(鎮)人民代表大會的審議意見應當實施監督。
三、禁止亂收費、亂罰款和各種灘派。
農村各類服務性收費,除國務院《條例》規定外,其餘的收費項目及收費標準,應當由有關業務主管部門報請物價部門會同農民負擔監督管理部門統一核定,經縣人民政府批准,張榜公布。各類服務性收費,必須遵守自願原則,誰受益,誰負擔,先服務,後收費,做到優質服務,合理收費。無依據收費和超標準收費的,農民有權舉報和抵制。多收部分應當退還農民,並由有關主管部門對單位負責人和直接責任人員進行批評教育,情節嚴重的,嚴肅查處。
嚴格控制鄉、村由集體負擔的脫產、半脫產人數。任何行政機關、事業單位在鄉(鎮)設定機構或者配備人員,一般不得使用民辦人員;確因工作需要,須經縣級組織、人事、勞動部門批准,其費用和報酬均由決定增設的部門、單位承擔,不得向農民攤派。
要認真清理縣、鄉兩級公務人員的公費著裝,按中央和國務院規定嚴格控制著裝的範圍和標準。著裝費只能按國家規定的渠道開支,不準向鄉(鎮)、村集體經濟組織和農民攤派。
罰款項目要嚴格按國家法律、法規的規定執行。凡法律、法規規定以外和沒有縣以上政府依法規定的罰款項目,從本決定公布之日起一律取消。
四、嚴格控制向農民集資。除國務院《條例》規定外,市、縣、鄉(鎮)人民政府及縣以上人民政府的各部門,都不得以任何理由、任何方式向農民集資。
五、鄉(鎮)人民代表大會及大會主席團對上級部門不合理的收費項目和收費標準有權向有關部門提出意見和建議,並可同時報請上級人民代表大會及其常務委員會,依法進行監督。有關部門對鄉(鎮)人民代表大會及大會主席團的意見和建議,應當及時作出答覆。
對鄉(鎮)自籌自支的費用,鄉(鎮)人民代表大會認為標準過高的有權削減;不合理的有權廢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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