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983年3月11日江蘇省第五屆人民代表大會常務委員會第十八次會議通過。
基本介紹
- 中文名:江蘇省第五屆人民代表大會常務委員會關於地區中級人民法院和省人民檢察院分院變動的決定
- 頒布單位:江蘇省人大常委會
- 頒布時間:1983.03.11
- 實施時間:1983.03.11
1983年3月11日江蘇省第五屆人民代表大會常務委員會第十八次會議通過。
1983年3月11日江蘇省第五屆人民代表大會常務委員會第十八次會議通過。根據國務院批准我省實行地市合併、市管縣的新的行政體制的規定,對我省各地區中級人民法院和省人民檢察院分院的變動,決定如下:一、從3月1日起全省已按新的市管...
1981年8月29日江蘇省第五屆人民代表大會常務委員會第十次會議通過。第一條 為了做好省人大常委會的人事任免工作,根據《中華人民共和國地方各級人民代表大會和地方各級人民政府組織法》、《中華人民共和國人民法院組織法》和《中華人民共和...
6、監督省人民政府、人民法院和人民檢察院的工作,聯繫省人民代表大會代表,受理人民民眾對上述機關和國家工作人員的申訴和意見;7、撤銷設區的市人民代表大會及其常務委員會的不適當的決議;8、撤銷省人民政府的不適當的決定和命令;9、...
1982年5月4日通過。第五屆全國人民代表大會常務委員會第二十三次會議,審議並同意最高人民法院、最高人民檢察院關於設定顧問的建議,決定最高人民法院顧問、最高人民檢察院顧問,分別由最高人民法院院長、最高人民檢察院檢察長提議,全國...
一、常務委員會決定副省長的個別任免,決定省人民政府秘書長、廳長、局長、主任的任免,任免省高級人民法院副院長和省人民檢察院副檢察長,決定按地區設立的中級人民法院院長和省人民檢察院分院檢察長的任免,任免省人民代表大會常務委員會副...
大會常務委員會第十三次會議通過)為了做好省人大常委會的人事任免工作,根據《中華人民共和國地方各級人民代表大會和地方各級人民政府組織法》、《中華人民共和國人民法院組織法》、《中華人民共和國人民檢察院組織法》的有關規定,結合我省...
1981年3月6日通過。第五屆全國人民代表大會常務委員會第十七次會議聽取了最高人民法院院長兼特別法庭庭長江華關於審判林彪、江青反革命集團案主犯的情況報告,對最高人民檢察院特別檢察廳和最高人民法院特別法庭的工作表示滿意。鑒於最高...
(五)對省人民代表大會常務委員會依法任免的地區中級人民法院和省人民檢察院地區分院的人員,可以向省人民代表大會常務委員會提出意見和建議。(六)聯繫本地區的全國人民代表大會代表和省人民代表大會代表,組織代表開展活動;督促辦理代表...
為此,根據1981年9月10日第五屆全國人民代表大會常務委員會第二十次會議通過的《關於刑事案件辦案期限問題的決定》的精神和江蘇省人民檢察院、江蘇省高級人民法院關於少數案情複雜的刑事案件延長辦案期限的建議,省五屆人大常委會第十一次...
第七條 在兩次省人民代表大會會議之間,如果省高級人民法院院長、地區中級人民法院院長需要撤換時,經省人大常委會討論...省人民檢察院檢察員,由省人民檢察院檢察長提請省人大常委會任免。第九條 省人民檢察院地區分院副檢察長、檢察委員會...
副主任委員、委員,任命省人大常委會各工作委員會委員,省第一、第二中級人民法院審判員,省洋浦經濟開發區人民法院審判員,省人民檢察院第一、第二分院檢察員,海南洋浦經濟開發區人民檢察院檢察員,省洋浦經濟開發區人民法院人民陪審員,...
全國人民代表大會常務委員會於1955年11月10日第二十六次會議討論了福建省人民委員會、湖北省人民委員會提出的關於地方各級人民法院院長、人民檢察院檢察長是否可以兼任各級人民委員會的委員的問題,決定:地方各級人民法院院長和人民檢察院...
1990年6月26日合肥市第十屆人民代表大會常務委員會第二十次會議通過 1990年12月22日安徽省第七屆人民代表大會常務委員會第二十次會議批准。中文名 合肥市人民代表大會常務委員會對市中級人民法院、市人民檢察院實行監督的暫行規定 ...
地區中級人民法院院長需要撤銷職務,由省人民代表大會常務委員會主任會議提請常務委員會決定。六、原第八條改為第九條,修改為:省人民檢察院分院檢察長、副檢察長、檢察委員會委員、檢察員,由省人民檢察院檢察長提請省人民代表大會常務...
第二條 市人民政府、市中級人民法院、市人民檢察院實施憲法、法律、行政法規、地方性法規、上級人民代表大會及其常務委員會決議決定的規劃、主要措施和情況以及對違憲違法重大事件的處理,應向市人大常委會報告,必要時由市人大常委會審議,...
會議決定,凡提請省人大常委會任免的貴州省高級人民法院、地區中級人民法院的庭長、副庭長、審判員和貴州省人民檢察院、檢察分院的檢察員,授權省人民代表大會代表工作委員會進行審議並提出任免意見。報省人民代表大會常務委員會決定。
保衛林業和農業基地的建設,保障人民的民主、安全和合法權利,根據我省的實際情況和工作的迫切需要,黑龍江省第五屆人民代表大會常務委員會第十七次會議,審議了省高級人民法院和省人民檢察院關於設立林區、農墾區人民法院和人民檢察院的...
"(五)負責同本行政區域內縣級人民代表大會常務委員會的工作聯繫;""(六)對本地區行政公署、中級人民法院和省人民檢察院地區分院制定的與憲法、法律、行政法規和本省地方性法規相牴觸或不適當的檔案,可以建議檔案制定單位自行糾正;...
第四條 省高級人民法院副院長、審判委員會委員、庭長、副庭長和審判員,由省高級人民法院院長提請省人民代表大會常務委員會任免。第五條 地區中級人民法院副院長、審判委員會委員、庭長、副庭長和審判員,由地區中級人民法院院長提出建議...
2007年6月29日蘭州市第十四屆人大常委會第三次會議通過的《關於廢止〈蘭州市人民代表大會常務委員會監督市中級人民法院和市人民檢察院工作的暫行辦法〉的決定》,已經2007年9月27日甘肅省第十屆人大常委會第三十一次會...
後於1997年10月31日太原市第十屆人民代表大會常務委員會第四次會議修正。該法規實施近二十年來,對於加強和規範市人大常委會對市中級人民法院、市人民檢察院的監督工作,促進依法辦案和公正司法發揮了積極作用。鑒於《中華人民共和...
1958年6月5日全國人民代表大會常務委員會第九十七次會議通過。1958年6月5日全國人民代表大會常務委員會第九十七次會議決議:批准最高人民法院在西藏設立最高人民法院西藏分院,最高人民檢察院在西藏設立最高人民檢察院西藏分院。法律(類別...
1978年5月24日第五屆全國人民代表大會常務委員會第二次會議通過。第五屆全國人民代表大會常務委員會第二次會議討論了安徽省革命委員會提出的關於省人民代表大會閉會期間省人民檢察院檢察長應經過什麼程式產生的問題,決定:為適應工作需要...
(1998年12月29日第九屆全國人民代表大會常務委員會第六次會議通過)第九屆全國人民代表大會常務委員會第六次會議審議了最高人民法院《關於確定新疆生產建設兵團法院法律地位的議案》和最高人民檢察院《關於確定新疆生產建設兵團檢察院法律...
地區行政公署、中級人民法院和省人民檢察院分院制定的規範性檔案須抄送地區工作委員會。”作為第十條。貴州省人民代表大會常務委員會地區工作委員會條例(第二次修正)(1989年1月28日貴州省第七屆人民代表大會常務委員會第六次會議通過,...
(一)檢查憲法、法律、行政法規、地方性法規和全國人民代表大會及其常務委員會、省人民代表大會及其常務委員會的決議、決定在本地區的遵守和執行情況;(二)對地區行政公署、中級人民法院和省人民檢察院地區分院的工作進行監督;(三)...
1988年12月25日大同市第八屆人民代表大會常務委員會第十八次會議通過 1989年1月24日山西省第七屆人民代表大會常務委員會第七次會議批准。第一條 為了加強對市中級人民法院、市人民檢察院工作的監督,保證憲法、法律和法規在本行政區域內...
貴州省第五屆人民代表大會常務委員會第八次會議聽取了貴州省人民檢察院關於在貴陽市太慈橋、羊艾兩個勞改、勞教單位所在區域設定人民檢察院的報告。根據《中華人民共和國人民檢察院組織法》第二條第三款的規定,會議決定:一、批准設定...
"修改為"在省人民代表大會閉會期間,省人民政府省長、省高級人民法院院長和省人民檢察院檢察長因故不能擔任職務的時候,由省人民代表大會常務委員會分別從省人民政府、省高級人民法院和省人民檢察院副職領導人員中決定一人為代理省長、代理...
市轄區、縣人大常委會認為該級人民法院院長需要撤換時,由該級人大常委會作出決定,報省轄市中級人民法院提請該級人大常委會批准,並報省人大常委會備案。第十條 在省兩次人民代表大會會議之間,省人民檢察院檢察長因故不能擔任職務的時候,...