江蘇省第五屆人民代表大會常務委員會關於地區中級人民法院和省人民檢察院分院變動的決定

1983年3月11日江蘇省第五屆人民代表大會常務委員會第十八次會議通過。

基本介紹

  • 中文名:江蘇省第五屆人民代表大會常務委員會關於地區中級人民法院和省人民檢察院分院變動的決定
  • 頒布單位:江蘇省人大常委會
  • 頒布時間:1983.03.11
  • 實施時間:1983.03.11
根據國務院批准我省實行地市合併、市管縣的新的行政體制的規定,對我省各地區中級人民法院和省人民檢察院分院的變動,決定如下:
一、從3月1日起全省已按新的市管縣的體制正式開始工作,各地區、市中級人民法院和省人民檢察院分院、市人民檢察院也同時按調整後的行政區划進行工作。
二、撤銷徐州、南通、蘇州三個地區中級人民法院和省人民檢察院分院,分別由徐州、南通、蘇州三市的中級人民法院和市人民檢察院依法行使職權。
三、鹽城、淮陰、揚州、鎮江四個地區中級人民法院和省人民檢察院分院繼續依法行使職權,到這四個市召開新的一屆市人民代表大會選舉產生市中級人民法院和市人民檢察院為止。
四、原鎮江市、清江市、揚州市和鹽城縣人民法院和人民檢察院繼續依法行使職權,到各該新設的區人民代表大會選舉產生區人民法院和區人民檢察院為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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