遼寧省人民代表大會常務委員會人事任免暫行辦法

遼寧省人民代表大會常務委員會人事任免暫行辦法於1982年3月2日遼寧省第五屆人民代表大會常務委員會第十三次會議通過。

基本介紹

  • 中文名:遼寧省人民代表大會常務委員會人事任免暫行辦法
  • 發布日期:1982-03-02
  • 生效日期:1982-03-02
  • 所屬類別:地方法規
文檔信息,暫行辦法,

文檔信息

【發布單位】80601
【發布文號】
【發布日期】1982-03-02
【生效日期】1982-03-02
【失效日期】
【所屬類別】地方法規
【檔案來源】

暫行辦法

遼寧省人民代表大會常務委員會人事任免暫行辦法
(1982年3月2日遼寧省第五屆人民代表
大會常務委員會第十三次會議通過)
為了做好省人大常委會的人事任免工作,根據《中華人民共和國地方各級人民代表大會和地方各級人民政府組織法》、《中華人民共和國人民法院組織法》、《中華人民共和國人民檢察院組織法》的有關規定,結合我省的具體情況,制定本辦法。
一、在省人民代表大會閉會期間,決定副省長的個別任免。由省長提名,報請省人大常委會決定,再由省人民政府報請國務院備案。
在省長因故不能擔任職務的時候,決定代理的人選。由省人民政府在副省長中推選一人,代理其職務,報經省人大常委會主任提請省人大常委會決定;省人大常委會也可決定,由不是副省長的同志代理省長職務,再由省人民政府報請國務院備案,在召開下次省人民代表大會時補選。
二、決定省人民政府秘書長、廳長、局長、主任的任免。由省長提請省人大常委會決定,再由省人民政府報請國務院批准。
三、任免省高級人民法院副院長、庭長、副庭長、審判委員會委員、審判員。由省高級人民法院院長提請省人大常委會任免。
任免地區中級人民法院副院長、庭長、副庭長、審判委員會委員、審判員。由地區中級人民法院院長提請省人大常委會任免。
四、在省人民代表大會閉會期間,省高級人民法院院長因故不能擔任職務的時候,決定代理的人選。由省高級人民法院在副院長中推選一人,代理其職務,提請省人大常委會任命;省人大常委會也可任命不是副院長的同志代理院長職務,在召開下次省人民代表大會時補選。
在地區中級人民法院院長因故不能擔任職務的時候,決定代理的人選。由地區中級人民法院在副院長中推選一人,代理其職務,報經省高級人民法院院長提請省人大常委會任命;省人大常委會也可根據省高級人民法院院長的提請,任命不是副院長的同志代理院長職務,在召開下次省人民代表大會時補選。
五、在省人民代表大會閉會期間,如果省人大常委會認為需要,可以撤換省高級人民法院院長、地區中級人民法院院長。由省人大常委會作出決定。其中,省高級人民法院院長的撤換,須報請最高人民法院報經全國人大常委會批准。
批准撤換省轄市中級人民法院院長。由市人大常委會作出決定,報請省高級人民法院報經省人大常委會批准。
批准撤換地區所屬縣、市人民法院院長。由地區所屬縣、市人大常委會作出決定,報請地區中級人民法院轉報省高級人民法院提請省人大常委會批准。
六、任免省人民檢察院和地區分院副檢察長、檢察委員會委員、檢察員。由省人民檢察院檢察長提請省人大常委會任免。省人民檢察院檢察長、副檢察長、檢察委員會委員的任免,再由省人民檢察院報最高人民檢察院檢察長提請全國人大常委會批准。
任免省院設定的工礦區人民檢察院檢察長、副檢察長、檢察委員會委員、檢察員。由省人民檢察院檢察長提請省人大常委會任免。
七、批准任免省轄市、市(專)轄縣(市)、區人民檢察院檢察長、副檢察長、檢察委員會委員。檢察長經本級人民代表大會選舉和罷免、副檢察長和檢察委員會委員經本級人大常委會任免後,均由人民檢察院逐級上報省人民檢察院檢察長提請省人大常委會批准。
八、省人民代表大會閉會期間,在省人民檢察院檢察長因故不能擔任職務的時候,任命代理人選。由省人民檢察院在副檢察長中推選一人,代理其職務,提請省人大常委會任命;省人大常委會也可任命不是副檢察長的同志代理檢察長職務,在召開下次省人民代表大會時補選。省人大常委會任命的省代理檢察長,由省人民檢察院提請最高人民檢察院檢察長報經全國人大常委會備案。
地區分院檢察長因故不能擔任職務的時候,任命代理人選。由地區分院在副檢察長中推選一人,代理其職務,報經省人民檢察院檢察長提請省人大常委會任命;省人大常委會也可根據省人民檢察院檢察長的提請任命不是副檢察長的同志代理檢察長職務,在召開下次省人民代表大會時補選。
在省轄市、市(專)轄縣、市、區人民檢察長因故不能擔任職務的時候,由本級人民檢察院在副檢察長中推選一人,代理其職務,提請本級人大常委會決定;本級人大常委會也可決定不是副檢察長的同志代理檢察長職務,再由人民檢察院逐級上報省人民檢察院檢察長提請省人大常委會備案。
九、根據省人民檢察院檢察長的建議,批准撤換省人民檢察院分院、省轄市及市(專)轄縣、市、區人民檢察院檢察長、副檢察長、檢察委員會委員。
十、任免省人大常委會機關秘書長、副秘書長、廳、室主任、副主任。由省人大常委會主任提請省人大常委會任免。
十一、由省人大常委會任命的地方國家機關工作人員,在省人大常委會通過之後,即發給任命書。其中,須報請全國人大常委會或國務院批准的,在完成批准手續後,由省人大常委會發給任命書或批准任命的通知。
十二、屬於省人大常委會任免的地方國家機關工作人員職務,應在省人大常委會通過之後,由省人大常委會以正式檔案通知報請任免的機關,再對外公布。其中,須報請全國人大常委會或國務院批准任免的工作人員職務,必須在批准任免後公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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